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 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四条 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林业等主管部门和电力、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修改乡村规划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乡村的房屋、公共设施和乡容村貌的管控工作;
  (四)承办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村庄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协助做好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建设、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工作,运用新媒体手段加大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宣传力度。第二章 乡村规划制定第十条 乡村规划分为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包括县域乡村发展战略、目标、布局、规模,重要公共设施布局,乡村规划编制要求,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指引等内容。第十二条 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分为乡域体系规划和乡政府驻地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乡总体规划包括乡村发展目标、村庄布局、规模等级、公共设施规划布局、历史文化保护发展要求,以及乡政府驻地的性质、功能分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公共设施专项规划与配套标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投资估算和规划实施建议等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用地面积和界线、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体量、体型、色彩,以及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等内容。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管线综合、竖向设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分为村域现状分析以及规划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建设等类型。不同类型规划的内容,可以分别编制,也可以一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村域现状分析,提出规划指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域现状分析、规划指引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村庄规划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

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精神基础,乡村文化振兴贯穿于乡村振兴的各领域、全过程,为乡村振兴提供持续的精神动力。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乡村产业振兴,就是要形成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的乡村产业体系,为农民持续增收提供坚实的产业支撑。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让良好生态成为乡村振兴支撑点。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人才的支撑,乡村振兴只能是一句空话。乡村人才振兴的关键,就是要让更多人才愿意来、留得住、干得好、能出彩,人才数量、结构和质量能够满足乡村振兴的需要。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保障条件,就是要培养造就一批坚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建立更加有效、充满活力的乡村治理新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三)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四)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五)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顺应村庄发展规律,根据乡村的历史文化、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分类推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第四条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办理本村(居)民委员会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居)民合法权益,调动村(居)民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村(居)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并指导完成全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科学制定配套政策,优先配置公共资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总体部署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符合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资源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和服务乡村振兴,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特色农业强优工程,统筹布局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配套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持续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激励和粮食安全保障机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加强粮食生产考核,稳定播种面积,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收购、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培育粮食全产业链。落实中央核定本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规模,优化粮食收购和储备品种结构。

  开展粮食节约行动,减少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环节粮食损耗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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