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06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0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解读

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行政执法新的理念,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为:合法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合法权益保障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条例》强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利用职权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不当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等等。破解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难题多头执法、多层执法,以及由此引发的执法冲突,一直是困扰行政执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试点工作。《条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说“不”《条例》明确禁止行政乱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这些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如滥用职权,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不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等,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强调,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执法公示、出示证件、告知和说明理由、开具罚没票据和清单、建立执法案卷等;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如回避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期限制度、预警执法制度、执法争议协调制度等。加强对“垂直部门”的监督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条例》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四)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和处理情况;(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作出撤销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发现下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应当有重点地组织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督。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的审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全面履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并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执法机关申诉、控告、检举,受理机关应当依法查清事实,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九条 行政执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执法。委托执法,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对属于自己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应当有下列依据: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前款所列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第六章 附则
    答: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哪些
    答: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推进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 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负有行政...
  • 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答: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
  •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答: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
  • 湖北省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答: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法律依据:《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
  •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答:第九条 城建监察机构对于违反城建管理造成损害的行为,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城建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答:《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 三十八,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答:行政执法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因此,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要通过有关的考试或者考核,持证上岗。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的规定,严格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比如,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11条规定:“...
  •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中,哪些制度是关于公开和接受监督的?_百度...
    答:第十二条,执法机关需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实施办法,包括执法程序的完善,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第十三条规定了执法情况报告制度,执法机关需定期向相关机构和上级部门报告执法动态,增强责任透明度。重大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第十四条中的备案制度,确保决策的公开和责任的明确。为了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