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7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

一、对下列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二)《西宁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三)《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二、对下列12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一)对《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林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民政、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八条中的“林业、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4.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报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承包区内修建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承包区面积的3%,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用于绿化生产服务的设施包括:(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6.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7.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8.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划拨或者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林地使用权,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登记机构发放林权证。”
  9.将第十六条中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条中的“经南北山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11.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
  13.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水利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14.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15.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或者林木成活率达不到标准”。
  16.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给予处分”。
  17.删除第三十七条。
  (二)对《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主管部门”。
  2.将第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将第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修改为“应急”。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5.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删除第二十二条。
  (三)对《西宁市林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林业主管部门”均修改为“林草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第四款中的“环境保护、农牧、水利、土地等相关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
  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4.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林业、市场监督”修改为“林草、市场监管”。
  5.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运输木材或者采挖的树木出县、市境的,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应当持有木材运输证;在县内运输的,应当具有合法来源证明。”
  6.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植树造林单位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或者造林成活率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以及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本条例中所有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均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工商、规划、建设、水务、城市管理、卫生、文化、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城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广电、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
  

(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七条 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 市、县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 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
  • 西宁和鸣家园有房产证吗
    答:西宁和鸣家园的房产证是在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的,单位地址在西宁市城东区东关大街137号。一、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来确定,也就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
  • 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5)
    答:西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备注市公安局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市教育局3教师资格认定 市民政局4因公牺牲审批 市财政局5会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6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暂停供水 市商务局7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及...
  • 2022开年楼市调控“有保有压”,这些省会城市都变了!
    答:1月5日,有媒体报道称,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对吾悦广场、碧桂园等5家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约谈过程中,该局通报了西宁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乱象问题及近期专项监督检查情况,与上述企业签订了约谈责任书,并...
  • 2007西宁市商业地产调研报告
    答:1.2.1 2006年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同比下降,房屋用途和结构比例保持相对稳定,房产开发处在阶段性调整年,蓄势待发。 (1) 投资总量同比下降: 2006年西宁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24.8亿元,同比下降3.9%,商品房开发总面积37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6%,其中住宅310万平方米,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占总开发量的82.5%;办公用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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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是2000年成立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辖东川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及开发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一区四园”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建设,园区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主导产业链不断完善,已成为青海省新材料、光伏...
  • 西宁市城东区和盛园小区房产证什么时候办理?
    答: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 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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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西宁首套房房产证怎么办理1、如果西宁首套房房产证是由开发商代办,则需缴纳一定代办费,个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即可。2、如自己办理江阴首套房房产证,需先由单位到西宁房地产交易大厅进行初始登记,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报告等。然后再办理分户产权证,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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