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
  (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四)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
  (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地点;
  (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
  (四)事故设备名称;
  (五)事故类别;
  (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1,年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2)。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设立事故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有关事故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其使用单位应积极组织与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必须遵循调查—分析—结论这—基本原则。事故调查是为了取得第一手材料,为分析事故找出充分的依据,分析结论只能在调查分析之后作出。
压力容器事故分析方法
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特别是爆炸事故,必须认真地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时,大体遵循两种方法,即从容器的断裂形式入手进行分析和从容器发生爆炸事故的载荷状态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分析内容如下:
(1)基于断裂形式进行分析。压力容器承压部件的断裂,按其断裂特征(断裂过程、机理、基本原因等)可以分为延性断裂、脆性断裂、应力腐蚀断裂、疲劳断裂、蠕变断裂等几种常见的断裂形式。各种断裂形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发生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根据发生断裂事故时部件的断裂形式分析事故的原因。
(2)对断裂时的载荷状态进行分析。压力容器的破裂,既可能是在正常载荷状态下发生的破裂,也可能是因超载或异常载荷(化学反应爆炸)而破裂。因此可根据容器破裂时载荷的状态进行失效分析,即先判别它是在哪一种载荷状态下破裂的,然后再分析造成这种载荷状态的直接原因。
①工作压力下破裂。
②超压破裂。超压是指设备内部的实际压力远超过它的最高工作压力。
③器内爆炸反应造成容器破裂。
上面介绍的压力容器事故分析方法,是通过事故现象来查找原因的,这种方法对于一般设备的事故分析还是比较有效的。对于设备事故的分析,特别是很庞大和复杂系统的事故分析,应该采用系统工程的分析方法。
运用事故树或事件树分析法对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进行分析,可以提高调查工作的效率,保证事故调查的全面性和可靠性,有利于事故资料的管理和积累,有助于全面考虑防止类似事故的有效措施。有关详细内容可参考相关书籍。
压力容器事故的处理
压力容器发生爆炸或因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部门认真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精神,规定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办法如下:
(1)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压力容器发生爆炸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在上述人员到达前,除了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发生事故的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2)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或爆炸事故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门的科研单位或院校的专家,组成调查组,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3)在调查、分析事故中,对确定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发生争议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该组织各方,共同研究,作出裁决。
(4)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的原因,导致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应根据情况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5)对于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责任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6)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应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由于特殊情况,在一个月之内不能结案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申述延报原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医用氧舱,下同)和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压力管道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严重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损坏事故。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超过10人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超过50人的,由劳动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下的,以及有人员伤亡的严重损坏事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无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的严重损坏事故,及有人员伤亡的一般损坏事故,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事故如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劳动部。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快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劳动部报告。第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的类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类别、发生地点、时间(月、日、时、分)、人员伤亡和事故破坏简要情况采用快捷形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劳动部。第八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上月事故情况报告劳动部。第九条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所辖区域上一年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情况及结案情况以软盘等快捷方式报送劳动部。第三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附近建筑物破坏);
  (三)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必要时应进行技术鉴定);
  (四)明确事故的责任;
  (五)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包括经济损失的承担)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负责人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送至组织调查该起事故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的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就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向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劳动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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