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服务的第二章 货物托运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一些关于空港服务的……

  一、行李的国内运输规则
  1、托运行李:是旅客交给承运人(简单理解就是航空公司)照管,由承运人挂行李牌运输的行李
  2、自理行李:是旅客的行李特殊原因不能交运,经承运人统一后有旅客自行照管,可在客舱内携带的物品,如易碎,贵重的物品。
  3、随身携带物品: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头等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2件;公务货经济舱旅客随身携带1件,体积均不超过20*40*55cm

  二、行李包装: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对包装不服和要求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收运

  三、免费行李额: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旅客为40公斤;公务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四、逾重行李费的计算:以公斤计算,四舍五入;费率每公斤按单程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需填开逾重行李票;国内国际一样,总金额以元为单位;小动物、动物食物、容器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内

  五、不能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他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利器和凶。

  六、不能作为托运行李的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七、限制行李运输的物品:
  1、药品、化妆品(如含酒精药剂,润发剂、香水)需经承运人同意方可运输
  2、含酒精饮料,经承运人同意方可运输
  3、枪支弹药:非体育活动用的火器、弹药禁止运输
  体育用品事先与承运人联系方可运输
  火器的枪、弹分开,枪栓取下包装适当
  4、被误认为凶器的物品:如玩具枪,作托运行李,不可带入客舱

武汉天河机场空港服务有限公司是2005-04-27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黄陂天河机场内。
武汉天河机场空港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2011677455156X0,企业法人乔汉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武汉天河机场空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场地出租,商业设施租赁,通讯器材、计算机及软硬件设备租赁,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配餐服务,西点(含裱花蛋糕),停车服务,通用航空地面代理服务,提供候机室服务,旅游咨询,市场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中介),房地产经纪服务,摄影、彩扩服务,打字、复印、传真服务,行李寄存、包装及托运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及外商来华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形象设计、策划,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航空客运票务销售代理,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交电销售,服装、金银饰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水产品、农副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零售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报刊,音响制品零售,通讯设备、鲜花、化妆品、音像制品、字画销售,饮品店,进出品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或技术),电话充值卡零售;网上销售食品、日用百货、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箱包、工艺美术品、金银饰品;衣服干洗,家电维修,汽车及配件销售,汽车蓬垫加工,金属结构加工,足浴保健,宾馆服务,各种酒类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908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39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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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
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货运单上所填的内容被涂改或者删除的,承运人可以不接收该货运单。
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毛重每公斤价值超过承运人规定限额的货物,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的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在每一包装上清晰和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及详细地址。 第十四条 承运人不得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
承运人收运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限制运输的货物,应当查验有关国家出具准许运输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需办理查验、检查等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承运人不得收运。
承运人收运运费到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目的地点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以及有关航空联运承运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运人应当收运托运人托运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
(一)出发地、目的地、经停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允许运输或者进出口;
(二)包装适合于航空器运输;
(三)附有必需的资料、文件;
(四)不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 承运人可以对货物、货物的包装、货物的资料、文件进行检查,但承运人不承担此种检查的义务。
第十七条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限额。承运人对超过其声明价值规定限额的货物可以拒绝运输。
承运人可以规定每架航空器载运货物总价值的限额。
第十八条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承运人对收运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防止货物损坏或者遗失。 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公布运价。运价应当是填开货运单之日的有效运价。
第二十条 除承运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承运人提供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附属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托运人应当使用承运人公布的货币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支付的货物不是公布货币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二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支付所有预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收货人提取货物,应当支付所有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所有预付或者到付的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均为承运人的全部所得。如因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达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以依法留置货物,并催付有关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置货物,并事先通知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垫付与货物有关的税款或者费用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承担向承运人偿付这些税款或者费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拒绝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可取消该货物的运输。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化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者其地场所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货物运输开始、完成或者货物交付的时间。经特别约定并在货运单上注明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没有特别约定的,承运人应当用合理的时间运输。
第二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合理安排运输货物。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改变货运单上注明的航班、路线、机型或者承运人。也可以在不经通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运输货物。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收运货物后,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由于无法控制或者无法预测的原因,承运人可以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推迟、延误或者提前航班飞行,或者继续航班飞行而不载运货物或者载运部分货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承运人可以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者旅客之间做出优先运输的安排。承运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从一批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导致货物未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被卸下,承运人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做出优先运输安排的,应当考虑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并对未及时运输的货物做出合理的运输安排。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建立监装、监卸制度并按其规定的装卸货物。
第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无法续运的货物,应当做好记录,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征求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在出具货运单托运人联,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后,方可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并适用于一张货运单填列的全部货物。由于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的收货人。
货运单上已载明的声明价值不得变更。对已办妥声明价值的货物行使处置权的,已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四条 托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非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要求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但是,托运人不得因行使此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者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当偿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托运人要求处置货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拒绝办理。
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免除责任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收货人或者货运单上载明的、经承运人同意的其他人发出货物到达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发出,对未收到或者未按时收到此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收货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货物、货运单的,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即告终止。
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或者承运人无法同收货人取得联系的,托运人继续行使对货物的处置权。
第三十九条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载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货运单上所载明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况之一交付货物的,应当视为有效交付:
(一)承运人已将准许提取货物的凭证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按适用的法律,已将货物交付给海关或者其他政府当局的。
第四十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拒绝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取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执行的,承运人应当将收货人未提取货物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要求托运人予以指示。
第四十一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机场后三个月内未收到托运人指示的,承运人按其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在三个月内未办妥货物提取手续的,承运人在处置货物前,应当通知收货人。
第四十二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因收货人未提取货物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根据托运人指示运回货物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收货人接收货运单或者货物,应当承担与运输有关所有未支付费用的支付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托运人不得被解除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并与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可根据支付费用的情况有条件的移交货运单或者交付货物。 第四十四条 特种货物是指危险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灵柩等特种货物。
第四十五条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承运人运输此种货物而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承运人联系,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
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承运人指定的地点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收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承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运输特种货物,应当建立机长通知单制度。
承运人应当指定办理托运和提取特种货物的地点。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8月01日 (中央法规)



  • 空港服务的第二章 货物托运
    答: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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