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李某,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下列关于本案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1
【答案】:A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①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②检察人员。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682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③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负责人。④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注意,辩护人、证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④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⑤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选项A,书记员向某属于回避对象,另外作为被告人王某的小舅子符合回避的理由中的第1项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选项A正确。
选项B,辩护人并不属于回避的对象。选项B错误。
选项C,审委会成员朱某属于回避对象,曾经接受过王某的宴请符合回避的理由。但是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李某的妻子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并没有权利申请回避。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诉解释》第29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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