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30
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村委会成立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水源的保护,定期监督检查;3、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村供水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5、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6、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7、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8、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法律依据《村级饮水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丁程和分散供水丁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水源保护、工程建设管理、供水用水及水质检测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居民饮水,是指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覆盖范围以外的村镇居民饮水。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建设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输送至水厂,经水厂净化和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位,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第四条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规范管理、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经营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建设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优先发展城乡一体化集中供水,提高农村居民饮水质量和保障能力。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饮水水源和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具体保障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卫计部门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参与饮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

  国土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资金,加大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水源保护与开发第九条 饮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

  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应当依次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的原则确定饮水水源地,依法划定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界线并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水供应。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饮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符合保护区建设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在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水源保护、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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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法律依据:《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饮水水源和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具体保障措施。发改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投资计划...
  • 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答:法律分析:为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保障农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需要,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农村自来水管理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村级饮水管理制度
    答:村级饮水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村级饮水管理方法如下:1、供水必须优先保证村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2、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
  • 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第二条 纳入全国...
  • 农村安全饮水的标准
    答:农村安全饮水的国家标准涵盖四个主要方面:首先,水质标准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国家规定,目前主要监测的指标有19项。其次,水量标准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对不同地区和用水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农村居民每人每天应获得的基本水量分别为40-60升;在干旱缺水的分散供水地区,每人每天的基本...
  •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具体如下:1、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农村饮水安全首先指的是饮用水的安全性。安全饮用水是指一个人终生饮用不会对健康产生危害的饮用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终生饮用是按人均寿命70岁为基数,以每天每人二升饮水计算。此外,安全饮用水还应包含日常个人卫生用水...
  • 农村饮水安全四个标准
    答:农村饮水安全四个标准:1、水量方面,根据丰富地区水资源和缺乏地区水资源进行分类规定,丰富地区每人每天可获取的水量不能低于三十五升,缺水地区不能低于二十升。2、水质方面,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用水户,需要执行现行水质标准,对于分散供水工程的用水户,要求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
  • 农村饮水安全标准是什么
    答:农村供水保障标准包括:1. 水量保障:- 农村居民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如贵州省规定不低于60升。2. 水质保障:- 与上述水质标准一致,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3. 用水方便程度保障:- 集中供水工程应原则上实现供水到户,规模化工程应保证每天24小时不间断供水。以上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