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内容具体可操作,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本市地方立法涉及下列内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

  (一)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涉及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

  (四)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地方立法事项。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 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二) 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

  (三) 本市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且应当将补充和修改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编制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安排地方立法工作。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组织编制,经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等,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和研究论证。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规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书,其内容主要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立法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及其可行性;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初稿及其注释稿、立项论证报告等材料,其中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准备情况等说明。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不能按照年度安排制定或者修改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说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调整。

  没有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需要在当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5)自治区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6.公法和私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法规:
  (一)依照本自治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二)属于全局性和综合性的特别重大的事项;
  (三)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授权应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规定的事项。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作出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修改、废止权属于原制定机关。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出规定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十三条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出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代表。第十五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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