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蜜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一般罚款多少钱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8
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如何处罚

(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者,工商部门均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 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二,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质,却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 以上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十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内容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当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笔者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有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

(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者,工商部门均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 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二,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质,却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 以上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十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内容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当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笔者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有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

(二)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该法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对于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设定了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但实务中,对于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件,却存在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对于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其经营者,工商部门均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 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二,质检总局的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工商部门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未按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等法定事项;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但对根本不含任何传统上既属食品又属药品的物质,却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足以认定为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 以上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另行设定了行政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在传统上也属药品,只不过作为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禁止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严格区分。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进行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构成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不含任何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其标签、说明书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就构成虚假不实内容,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查处其经营者;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实,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一)、(十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营标签内容不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食品,经营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食品,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所明确的法律责任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是一致的。当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一致的法律责任,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笔者认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其实就是一种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有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应当不包括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或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的情形。

黄璞琳 《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有如下专门规范:(一)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且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强制要求标注的十类法定事项。(二)第四十八条对食品标签、说明书提出三项要求:一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三)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四)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要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情形,设定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实务中,对如何适用该法条查处相关食品案件,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只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件,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有标签,但标注内容不全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食品标签伪造产地、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内容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其理由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就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或者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就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包括: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其理由是:其一,以上五种情形均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该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其二,质检总局规章对工商部门无约束力;其三,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一)对以下四种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1、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2、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不全;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内容,食品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净含量等方面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不相符;4、食品标签、说明书不清楚、不明显、不易辨识。(二)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对其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进行查处。(三)对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食品经营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其理由是:(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的定义,有些食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也是药品,但作食品时不以治疗为目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禁止食品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为了严格区分食品与药品,落实药品特殊监管制度,确保用药安全。也就是说,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既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也具备一定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时,就不得宣传或者表述其具备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时,其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属违法内容,但不属虚假不实内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就不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宣称疾病防治功能的规定,而且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禁止食品含有虚假夸大内容及不相符内容的规定。(二)食品标签、说明书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本来均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查处范围。《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六)项对“生产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情形,之所以另设较第八十六条更轻的行政处罚,原因在于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作食品生产经营而宣称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时,虽然违法但不属虚假不实,其社会危害性轻于食品标签说明书虚假不实的情形。因此,按照特别规定优先适用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行政处罚公正合理、过罚相当的原则,对食品中含有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且标签、说明书涉及与该物质相关的疾病防治功能的,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查处其经营者;食品中根本不含任何药物而在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疾病防治功能,或者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疾病防治功能与其添加的药物无关,足以认定含虚假不实内容的,以及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其他规定的,均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 蜂蜜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一般罚款多少钱
    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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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原文如下: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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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没有加电话需缴纳罚款。预包装食品没贴标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文标签未注明进口商、代理商及经销商的名称、联系地址及电话,无中文营养标签是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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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加强对生产和经营工作的引导、自律和监督。3、4月20日之后生产的蜂蜜产品的标签标注,应遵循《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54条规定,标注产品执行的强制性标准代号及自愿采用的其他标准代号。也就是企业需要标注2011的标准,不再同时使用双标或05标准。尽量避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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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生产日期
    答:”食品在出厂装在容器的那一刻就要标注生产日期。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要以为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交一些罚款就没事了,更严重的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那么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一、行政责任——最低罚款5万有上述行为的经营者,一旦被查出...
  • 新国家蜂蜜标准
    答:DG18 琼脂平板表面接种 0.1mL的稀释液作为空白对照。接种完成后,尽快将全部平板置25 ℃±1 ℃恒温箱内避光培养。培养时勿翻转培养皿。为防止出现霉菌的过度蔓延生长掩盖了目标菌落,在培养 48 h 后,即开始每日观察平板上面真菌生长情况。培养7d结束。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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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如果重新申请没能通过认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标志。另外,在3年有效期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每年还要对产品按照绿色食品的环境、生产及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规定,中心会取消该产品使用标志。绿色食品商标: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