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5〕106号文件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6
湖南省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什么时候开始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
详情见: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湘人社函[2011]9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是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社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成立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准确理解政策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
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没有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养老缺乏基本保障,是我省养老保险工作一项遗留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突出矛盾之一。我省《实施意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要求和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在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基本、可持续”基本原则。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各地要认真学习文件规定,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广泛深入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严格执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经办工作,统一规范处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认定
作为遗留问题,参保范围严格限定在原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现具有城镇户籍的原正式职工,各地不得扩大范围。符合规定范围的参保对象按属地原则参保。
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必须根据本人档案记载,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工龄政策规定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不在原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月。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记账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满15年的人员,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直接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即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根据规定按年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补缴2009年度前(含2009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40)或60%为基数,补缴2010年度养老保险费以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0)或60%为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缴满规定年限。
补缴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期间养老保险费,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补缴至本人规定退休年龄、自2011年1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或重新核定调整基本养老金人员,集体企业工和年限养老金=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集体企业工作年限。
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的改鞯后新计发办法计发(包括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人员已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费年限,以及根据国家和我省工龄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军龄等可计算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集体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2010年12月31日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计发缴费年限养老金时,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取2009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74元)。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年限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100%补缴的,指数纺一记为1,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的60%补缴的,指数统一记为0.6。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60周岁、女年龄55周岁人员,按规定参保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参加2011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其中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
原已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但对其基本养老金计发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年限养老金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重新核定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原计发基本养老金与重新核定的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养老金之和。重新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其他已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核定计发;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未核定养老金的,可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规定重新核定养老金,并自2011年1月起发放,之前不补发。
上述人员中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重新调整2011年调待,集体企业工作年限按统一政策计算调整基本养老金,自2011年1月起发放。
(五)关于参保手续和经办服务
各地应开避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按规范业务流程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应按要求进行公示。要严格履行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经办机构审核、行政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填写相关申报审批表格。要完整、清晰记录参保人员参保缴遇和待遇发放情况,按要求做好参保缴费、退休待遇审核审批等业务资料归档保存工作。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集体企业职工参保申报审批手续,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一表格。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发放、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重新调整核定基本养老金,统一填报本文附件二表格。2011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和核定退休待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广泛深入宣传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政策,使广大集体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了解政策。要大力宣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制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解决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努力,耐心细致做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原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核等相关工作,鼓励具备条件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实施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参保对象应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截止2011年6月30日,应参保未参保人员,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基本养老金自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发放,并从办理退休手续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附件:
1、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2、集体企业职工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发放(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5]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特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须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当地城镇居民水平,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现阶段,以种植业为主的,土地经营面积宜在150亩左右;以生猪养殖为主的,年存栏宜在500头左右;从事其他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均应从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规模。土地流转期较长,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管理服务、开展示范创建、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依据农林牧渔产业规划,在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布局区域内发展适宜的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重点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社农结合的复合型家庭农场。

  --坚持分类指导。依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作物品种差异,因地制宜,对山、丘、平湖区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分类指导,稳妥推进,不搞行政强制推动,不搞下指标、一刀切。

  --坚持适度规模。注重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度,做到与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家庭农场经营能力相适应,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最大限度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坚持农地农用。加强家庭农场土地用途管理,最大限度保护耕地资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严禁以家庭农场名义擅自或变相将农用地进行非农化建设。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万户左右,其中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3万户,以林木、林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1万户,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农场1万户。从2016年起,每年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千户;全省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10个。

  三、加强管理服务

  (一)实行认定登记管理。家庭农场认定由农户自主向所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市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类型由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四种类型之一。工商部门要按规定免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家庭农场的认定办法由省统一制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示范型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科学设置创建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型家庭农场名录。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示范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在经营管理能力、生产发展规模、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省级选择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整体推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试点示范。省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的创建标准由省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地要结合新型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有计划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计划用5年时间,对省级示范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市场经纪人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指导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全程监控、市场准入、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鼓励发展合作。家庭农场要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发展、融合发展。引导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等通过订单生产、直供直销、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合同履约机制。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

  (五)优化农场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价格评估等服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主动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技应用、良种引进、疫病防控、检验检测、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家庭农场与消费者的直达通道,改善家庭农场农产品流通机制,提高农产品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市场配套服务水平,帮助培育家庭农场优质名牌。全面准确掌握家庭农场基本信息,逐级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络。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各地要统筹安排涉农项目,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比较集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地域实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和实施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鼓励涉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新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要重点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省级财政从今年起将加大家庭农场扶持力度,对省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示范县给予重点扶持。各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二)金融支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机制,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机构为家庭农场进行融资增信,创新家庭农场信用贷款产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涉农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信贷风险的补偿分担机制,对家庭农场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及其担保损失补偿等优惠。鼓励各地由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担保服务。开展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满足家庭农场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用地支持。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有关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并予以优先安排。要积极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家庭农场因林业生产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税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同等享受。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务机关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事项提供便利和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强化组织指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家庭农场的认识,真正把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指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具体措施。各级农业(经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和促进本地区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家庭农场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加强支持,优化服务,促进我省家庭农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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