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3、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当地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根据办园成本、办园水平、当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研究确定。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对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30%。
4、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15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标准在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区(市)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审批。
5、、民办幼儿园因成本因素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只能在秋季开园起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并且应提前半年公示新的收费标准。严禁在学期中提高收费标准。
6、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伙食费按月收取,每月公布账目,多退少补,不得赢利。校车接送费由家长和幼儿园自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幼儿园代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7、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寒、暑假期间留园幼儿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只能在寒暑假期间收取。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8、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精神,经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幼儿入读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免收保教费。免收的保教费由政府财政补偿幼儿园。
9、凡公办幼儿园应申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保教费、住宿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10、各区(市)县价格、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自觉执行幼儿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11、本通知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原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即行废止。

扩展资料:
文件精神: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特此通知。
参考资料: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招收有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观察室。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市级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五条 新上岗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经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如:法定传染病、霉菌或滴虫性阴道炎、性病、化脓性皮肤病、眼结膜炎等),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定期膳食评价,保证膳食平衡,满足儿童正常生长发育,托幼机构的炊管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坚持每天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寄宿制不得少于3小时/天;(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建立健康档案。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健康检查工作,1-2岁儿童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一年一次;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进行一次视力筛查和口腔保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积极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保证儿童身心健康;(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工作的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八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有传染病接触史应检疫至检疫期后无发病方可入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成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入托体检工作的基本要求2.托幼机构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3.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略)4.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略)5.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略)6.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办园体制)
  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第四条 (发展要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第五条 (部门职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规划布局)
  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设立与退出第七条 (设置要求)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第八条 (人员要求)
  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
  (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
  (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第九条 (许可登记)
  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条 (变更终止)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第三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一条 (保教活动)
  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
  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答:成都市的公益性幼儿园遵循政府定价政策,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在五城区和高新区执行,其他区(市)县则依据各自当地政府的规定。保教费和伙食费是幼儿园的主要收费项目,保教费按月收取。如果幼...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成都市为强化对公益性幼儿园的规范化管理,以推动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成都市政府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特此制定此暂行办法。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致力于提供公益性质服务的幼儿园,它们...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办园与监管
    答:成都市的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着重强调了规范办园行为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首先,第十六条中规定,所有公益性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遵循幼儿教育的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幼儿园需遵循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答:成都市的公益性幼儿园管理遵循《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幼儿园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申报:1. 必须是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如果是民办幼儿园,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 幼儿园需达到相应的办园基本要求。五城区和高新区的幼儿园需...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招生工作
    答:成都市的公益性幼儿园招生工作遵循特定的规定。首先,招生工作主要在每年秋季进行,确保过程公平,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作为招生或编班的依据(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6月上旬发布详细的招生公告,公告内容涵盖区内公益性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报名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这些...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教育局通知(成教发〔2011〕8号...
    答: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教育局以及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需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幼儿园运营、师资配备、财务管理、教育教学以及服务规范等方面的准则,旨在确保幼儿园在提供公益服务的同时,保证教育质量和安全。这份重要文件的发布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
  •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答: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办园体制)本市...
  •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退费管理办法
    答:1、各级公办幼儿园幼儿退园前,由家长提出申请,其管理费、保教费、杂费以家长提出申请日期为准,不足半个月(含半个月)退半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2、因幼儿或家长的原因,幼儿不能正常来园满一个月的,退当月管理费50%;超过半个月的退管理费30%;半个月以下的管理费不退;保教费、杂费...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管理主体
    答:(三)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小区配套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以及布局调整的富余教育资源办园、优质公办幼儿园办分园、街道办园、农村集体办园等多种途径拓展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和数量。(四)配合财政等部门,按照《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公益性幼儿园的财政补助。
  • 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收费与补助
    答:第十四条 公益性幼儿园须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幼儿伙食费使用明细须定期公布,按时结算。第十五条 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条件、时间以及申报拨付程序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公益性幼儿园政府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财发〔2011〕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