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霉吃不死人,打断12根骨头”湖南小伙遭超市暴打,为何还成被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关于坟墓丧葬等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

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侨办、港澳办、台办、民(宗)委(厅、局)、文物局:
  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特殊坟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就地做好原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
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坟墓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文物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二、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基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及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四、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的范围要严格掌握,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处理上述问题时,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的配偶、父母、祖父母等直系亲属可参照对华侨、外籍化人、港澳台同胞的政策处理。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文物局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公民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火化与管理
第八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
对划定区域内人口稀少、交通不便、不具备火葬条件的乡(镇),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暂不实行火葬。
省人民政府没有划定实行火葬的地区和依照前款规定批准的暂不实行火葬的乡(镇)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土葬。
第九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
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死亡后应当火化的遗体应当就地或者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十三条
火葬区内的县(市、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
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医院或者丧主应当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并依照传染病防治规定对遗体处理后火化。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
第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章 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
第十八条
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在骨灰堂,或者葬于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
公墓的建立与管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建造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占地面积。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禁止建造永固性墓穴。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禁止建造活人墓。
第二十二条
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区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章 丧事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城区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者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和抛撒冥纸、冥钞。
第二十五条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
(二)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
(三)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条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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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小伙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退换的结果却是一顿暴打,可以说让人匪夷所思。

那么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让超市老板下手如此的狠毒呢?


事情经过。

某酒店的员工李某去超市买了零食,在拿回宿舍准备开袋食用的时候,发现自己买的东西有一款法饼(1块)发霉了,于是李某便去超市找老板理论,然而李某尝试和超市老板换一瓶雪碧(2块)的时候,老板此时却说:“买不起别买啊。”由于发霉的法饼被老板扔进了垃圾桶,于是李某便想要去翻垃圾桶来拿出证据,就在自己寻找证据的时候,却遭来老板的一顿毒打,随后,李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被打断了12根骨头,卧床休息了四个月,可以说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其大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老板如此的暴躁?又是什么原因让老板对李某下如此狠的手呢?


老板认为李某是来找茬的,于是没有按捺住自己的情绪。

由于法饼是一元的物品,而李某却想要去换一个2元的物品。虽然货物有质量问题是老板的过错,正常的退换老板其实都是接受的,但是如果想要拿这个事情去要挟老板换一个物价更高的物品,那么就是李某的不对了。当然老板这样做的过错更大一点,据后面的报导称,当时之所以会下那么狠的手完全就是因为感觉李某是来找茬的,一时之间没有按捺住自己的情绪以至于造成这样的结果。

冲动是魔鬼,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冲动付出所相应的代价。

对于商店老板和李某,他们也是万万没有想到事情的结局是这个样子的,之所以事情会演变成这个样子,其实也是因为自己的一时的冲动所导致的结果。本来只是应该去简单的调换一下东西,由于李某的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在作祟,又同时因为老板的暴躁脾气才会导致着这样的结果,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结果却换来的是李某进医院,而老板的牢狱之灾。

为什么商店老板会如此的藐视法律的威严呢?

相信很多人就会有着一个问题,那就是商店老板明明知道自己这样做难免会有牢狱之灾的,那么明知道后果的他为什么还要这么做呢?或许是他明知道法律,但是还是去藐视法律的威严呢?

法律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公平公正的,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遵从的义务,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嘛。商店老板之所以会这样做,其实也是由于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对于法律的意识还是太过于浅薄,才会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而且毕竟自己也是在气头上,所以才会有着后面的事情发生的。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买到过期食品应该如何去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如果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的时候,我们是可以去找消费者协议去投诉他们的,只要我们有着证据,就是可以去投诉他的。如果不想那么的麻烦,是可以去找商店老板进行正常的调换的。

表达的方式不同,结果或许就会不同。

其实我们可以发现,整件事情完全就是一件很小的事情的,但是由于两个人的表达方式都不是很好,才会导致着这样的结果,如果李某只是想要去调换一个东西,如果老板的说话并没有那么的刻薄,或许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但是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如果,我们只有在我们遇到事情的时候能够把持住我们的心,克制住我们的脾气,让我们能够在处理事情的时候不那么的暴躁,有的时候我们遇到一些事情的时候,或许换种处理方式,结果就很可能会有大不同的。

感悟:在生活当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的事情,当我们和别人在进行交涉的时候,有的时候可能换种交流的方式或许就会有大大的不同。



“发霉又不是过期,吃不死人。”消费者买到发霉食品,然后超市这样回应的确是太差劲了,而且在消费者提出更换其他食品时还不依不饶,更是大打出手,打断了人家12根骨头,有什么理由反过来去告消费者呢?超市给出的理由的无非就是自己手指受伤,但是那么多人打一个人,消费者予以适度还击或者误伤都是正常情况,你觉得能告赢吗?

一、食品发霉,退换不成反被打骨折

据媒体报道,湖南衡阳李某在宿舍楼下超市买了法饼等食品,回家后发现法饼有霉味,于是就去超市更换商品,但店主彭某却说了句让人大跌眼镜的话:“发霉又不是过期,吃不死人”,并将发霉的法饼扔进了门口的垃圾桶。

然后李某提出换一瓶2元的饮料,但彭某要求李某补差价,李某说下次一起给,没想到彭某开始辱骂,认为买不起就别买,说他的食品都是卖给李某这些“不雅词”吃的。


面对如此侮辱,李某便离开了超市,晚上李某越想越气就又来到了超市门口,想把垃圾桶里的发霉饼子捡出来,但彭某直接就上来挥拳,彭某的儿子和其他两人都上来殴打,一直追到大街上,全程持续了七八分钟,逃到酒店里才罢手。

事发当时打人者身上都有酒味,李某被对方控制住双手,从头到尾都没有还手,最终经过医院检查断了10根肋骨,2根胸骨。打人者有4人,但只有2人被拘捕,店主彭某因为高血压等疾病没有收监,另外一人在逃。

二、受害人为何反成被告?

在案发后,超市店主彭某以自己的大拇指受伤为由,起诉了李某故意伤害罪,并且给受伤的大拇指进行了伤情鉴定,确定和李某的骨折都属于轻伤一级。李某的代理律师直言这完全是颠倒黑白。

对于这个非正常的表现,我理解应该是故意想通过反过来控告李某,增加李某维权的难度,让李某接受自己的谅解协议,从而让自己的人免除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因为彭某曾经多次联系李某,说自己可以增加赔偿额度,但必须要签署谅解协议,并主动将赔偿金从2万元提高到6.5万元,但前提是要先签署谅解书。但在李某看来,自己住院已经花了3万元,卧床休养了4个月,而且骨头都还没有好。自己只想拿到应有的赔偿,嫌疑人都必须要得到惩罚。


三、事件给我们的思考

作为超市方,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实在是太嚣张,对食品安全毫无敬畏之心,产品保质期只是产品理论储存期限,而产品发霉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能以保质期来说明产品没有问题,对于客户的调换要求理应积极配合才对,而且人家也不是狮子大开口,有什么理由去大打出手?

这种对法律,对食品安全毫无敬畏之心的人,必须要得到法律的制裁。

而对于李某来说,发现食品发霉后,如果调换不成,店家态度嚣张,就没有必要再继续和其争论,直接将证据带走就行,然后去找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问题一般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至于是不是值得,主要还是看自己能不能忍得了那口气,总之是好汉不吃眼前亏,没有必要去硬碰硬。

事已至此,就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去维权,不接受任何调解和谅解,该赔的赔,该刑事处罚的就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震慑那些狂妄之人。大家觉得呢?



如果,别人在打我的时候,一拳打在了我头上,可是因为头骨比较硬,他的手指骨折了,这个伤也是我的责任吗?还是说要不是我头骨硬他怎么会骨折,这是什么事呀?

湖南又是湖南

因为两个都是轻伤,如果不和解,两个都是三年以下六月以上的判决,

  • “发霉吃不死人,打断12根骨头”湖南小伙遭超市暴打,为何还成被告?
    答:”由于发霉的法饼被老板扔进了垃圾桶,于是李某便想要去翻垃圾桶来拿出证据,就在自己寻找证据的时候,却遭来老板的一顿毒打,随后,李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被打断了12根骨头,卧床休息了四个月,可以说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其大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原因让老板如此的暴躁?又是什么原因让老...
  • 小伙买到发霉食物去理论,竟被打断12根骨头,商家为啥要下这么狠的手...
    答:一、老板觉得不到2块钱的法饼有问题换了就成,小伙却想换成2元雪碧,老板:补差价,结果小伙不给,惹怒了老板。小伙买的这个法饼估计也就不到2块钱的样子,所以当小伙拿着发霉的法饼去找超市老板的时候,对方说了句:“吃不死人,换一个就行”。这话听着挺噎人的,但是想想人家超市一...
  • 男子要求换商品被打断12根骨头,施暴者为何这么猖狂呢?
    答:当时这个店长还说发霉了又不是过期了,又吃不死人,我觉得他这样说真的是让人非常的生气,而这个男子随即就跟店家吵了起来。然后老板几个人就来殴打这个男子,随即造成这个男子断了12根骨头。在报警之后,这个店家还威胁这个男子,让他赶紧撤诉,表示自己可以赔钱让他签订和解合约。但是该男子表示自己不用...
  • 男子要求更换商品被打断12根骨头,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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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我觉得应该对施暴者施予严重的惩罚。目前施暴者也没有任何悔恨之心。我觉得应该首先要让他们思想上达到悔恨之心,行动上可以作出表态。这个事件的经过是这样的:说,患者在自己楼下超市买了一包饼子,但是拆开之后发现饼子已经发霉了。所以他就想要和店家进行兑换别的商品。但是店家拿着他的饼子扔到了旁边...
  • 湖南小伙要求更换过期食品却被打断肋骨,施暴者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湖南小伙子在楼下买了零食,到楼上后打开食品发现里面的东西发霉为了,之后小伙子就到楼下的超市要求更换商品,但是商家却不肯更换,还说发霉又不是过期了,吃不死人等,并将那发霉的东西扔到了垃圾桶。随后小伙子气不过折回想捡回被扔掉的发霉的东西却被商家拖进店里面暴打,那位小伙子被打断了国根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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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买到发霉食品要求退货,小伙被超市老板打到骨折仅仅因为价值一块钱的饼发霉了,日前,一位小伙在回到超市要求退换时遭到老板的殴打。这名小伙先是要求换一瓶两块钱的饮料,在遭到拒绝后称下次来的时候会补上差价。但老板依旧没有同意,还反称没钱就别买。这样的遭遇让小伙有些气不过,随后他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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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鬼故事
    答:第九个故事手你喜欢吃鸡爪子吗?听我讲了这个故事后,你要还敢吃,我就服了你了.阿方是一个大排挡的老板,以前他的生意不是很好,但是自从得到了一位高人的指点后,他的生意一下子就红火起来了.特别是酱鸡爪,但他每天都唑是限量供应十份,谁来了也没的多.这可苦了我这个食客了,有时候去晚了,就没了,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