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宁夏有草原么?

有宁夏草原保护与建设事业再上新台阶


发布人:孙全兴 发表日期:2006-9-25 点击次数:840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新《草原法》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级政府、农牧和草原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全区草原保护与建设事业跨上了一个新高点。

自2003年全区天然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以来,各级政府和农牧、草原部门以及公安机构采取有力措施,把禁牧作为我区生态建设“一号工程”来抓,积极稳妥地推行禁牧封育政策,落实各项管理和技术措施。全区近4000万亩草原得以休养生息,草原生态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草原植被覆盖度和产草量明显提高,我区天然草原产草量平均提高30%。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2003年以来,自治区整合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0多万元,大力扶持发展人工种草,培育壮大后续产业。人工草地每年以100多万亩的超常规速度发展。目前,全区人工草地面积达到800万亩,人工草地与天然草原比例达到1:5,在全国排在前列。人工种草等后续产业的培植壮大,促使我区畜牧业向舍饲、半舍饲以及园区化的集约型发展方向。禁牧3年多来,全区羊只总饲养量达到1000万只,比禁牧前增长了22%;农牧民人均畜牧业收入达768元,比禁牧前增长了31%。草原生态建设和草畜产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初步形成了草原绿起来、产业强起来、农牧民富起来的互动机制。

近年来,我区积极争取中央草原项目支持,在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从2003年国家启动建设退牧还草工程以来,我区已累计争取到项目工程草原围栏任务1960万亩,累计争取到中央国债专项资金2.9亿元,累计向农牧民兑现禁牧饲料粮补助折现金1.1亿元。仅2006年,我区就争取到退牧还草工程任务600万亩,争取到的项目总资金达到1.3亿元。到目前,我区已累计完成退牧还草工程草原围栏1810万亩,占全区天然草原总面积的49%,完成天然草原补播改良135万亩。我区退牧还草工程先后顺利通过了国家审计署的中期审计和国家发改委委托的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的中期评估,得到了农业部的充分肯定。

在推行禁牧政策、实施国家退牧还草工程、大力开展人工草地建设工作的同时,我区在草原法规体系建设、草原制度建设、草原监理、草原防火、草业技术推广、草原生态及生产力监测、草原鼠害虫害防治等方面,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我区是全国各省区中第四家由人大立法机关修订出台了新的地方草原法规;在全国率先开展划区轮牧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综合试点;在全国第一家系统开展利用狐狸等天敌控制草原鼠害试验和示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草原工作要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新《草原法》和新修订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对草原实行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把草原的功能从经济目标为主,转移到生态经济社会并重、生态优先上来,实现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历史性转变,促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力争在“十一五”时期实现全区2800万亩可利用草原全部围栏化。

现阶段,各级农牧和草原部门要坚决贯彻自治区禁牧政策不动摇,认真组织实施好退牧还草工程,大力发展人工种草,培育壮大草产业,切实做好草原防火工作,加强草原基本制度建设,建立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要以自治区草原监理中心挂牌成立为契机,尽快成立本级草原监理机构,建立起完善的草原监理执法体系和草地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全面提升草原行业工作水平。

法律分析: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管护措施。
法律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封山禁牧,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管护措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第四条 禁牧封育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禁牧封育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将禁牧封育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牧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环保、农垦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牧封育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禁牧封育和舍饲养殖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宣传,对在禁牧封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林地生态预警监测情况,决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的草原和林地禁止放牧。具体禁牧的时间、范围及其解除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第十条 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草原、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

  (二)巡逻管护;

  (三)建设、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

  (四)制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牧、林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的管理,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在禁牧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围栏区域、人畜活动区域设立草原、林地保护标志和界桩、护栏、标牌等设施,公示禁牧要求。第十二条 禁牧区域内,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的草原、林地,由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草原、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草原、林地,由使用人负责管护。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对禁牧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和奖励。第十四条 对禁牧区域内的牛、羊等草食动物实行舍饲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行舍饲养殖的养殖户应当给予粮食、资金、技术等方面的补助和扶持。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林地建设投入,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播、补种、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草原、林地,恢复生态植被。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牧区域内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扶持适宜当地发展的产业,促进农民增收。第十八条 对得到有效恢复的草原、林地应当科学利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禁牧封育活动均适用此条例。禁牧封育是一种特定的生态保护措施,即在设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和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实施围封,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以期保护生态植被并进行有效的培育管理。禁牧封育工作须遵循综合规划,以保护为首要任务,同时兼顾封育与实际效...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
    答: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牧封育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禁牧封育,是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第四条 禁牧封育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封育结合、注重实...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禁牧封育条例在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草原和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措施。第八条指出,自治区政府会根据生态预警监测结果,适时对全区或局部地区实施禁牧,具体禁牧的时间、范围和解除方式由自治区政府决定。第九条列出了禁牧区域内的禁止活动,包括放养草食动物如牛、羊,破坏禁牧标志和设施,以及违...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基本信息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了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制定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这一条例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1月7日召开的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公告编号为第85号,标志着这项条例正式出炉。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实施禁牧和封...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禁牧封育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严格监管。他们实施了详尽的制度,以确保禁牧区域的执行效果。其中,第十九条强调了巡查、举报和情况通报的重要性,公民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需迅速处理并查处相关违规行为。在执行监督任务时,...
  •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禁牧封育条例中,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若在禁牧区域内违规放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牧或林业部门会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标准为每只羊单位五元至三十元。若对林木造成损害,除了赔偿损失,还需要补种被毁坏树木,数量在一倍至三倍之间。
  • 是不是宁夏取消封山禁牧
    答:不是。2003年5月1号,作为全国十大牧场之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全国率先实行全境禁牧封育,保护草原生态,并且到2022年没有开放过封山禁牧。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修订)_百...
    答:(一)禁牧封育、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自然修复等;(二)保护植被、沙壳、结皮、地衣等;(三)鼓励发展沼气、节柴灶,推广利用太阳能、风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四)其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 ...
    答: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固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要把甘草资源的保护、建设等任务一并承包到村、联户或户,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其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 在甘草非封育区域内,每年三、四、五月为采挖收购期,其它时间均为甘草繁育生长保护期。严禁任何...
  • 宁夏有草原么?
    答: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新《草原法》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通过各级政府、农牧和草原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全区草原保护与建设事业跨上了一个新高点。自2003年全区天然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以来,各级政府和农牧、草原部门以及公安机构采取有力措施,把禁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