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自查报告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4
电信企业依法经营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依据国办75号文件、部《若干规定》和部445号文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理顺考核管理程序,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以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情况;落实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理建议情况;按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评价等次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 日常考核体系考核;
(二) 省、市两级公司分别上报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三) 省局对各级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评价,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四) 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信息产业部、通报各级公司。
第五条 省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依据部《若干规定》实施监管的内容,对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市级机构的通信市场经营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建立考评档案,提出考评结果,填写通信违规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省级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调整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向省局党组征求意见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或报送虚假数据引起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7、对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省局负责的行业或专项工作部署拒不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二)对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通信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通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省局互联互通例会等相关监管会议确定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7、因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用户单项大量申诉,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申报,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信计费设备性能检测的,或未能通过检测领到合格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1、拒绝、阻拦、妨碍、拖延通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第七条 违规记录程序
(一)按照上述评价内容,省局对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核实后,填入通信违规登记表。
(二)被记录违规的,省局应在7日内告知。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15日内提出复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业内公布一次记录违规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一)根据违规记录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扣减方式进行评价。具体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分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扣减。
省级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对所属市级公司考核综合得分(即:市级公司分数之和/市级公司数)占50%,对省级公司直接考核得分占50%。
(二)凡一年内省级公司累计有2次及以上、或所属市级分公司累计有6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三)凡一年内各市级分公司累计有3次及以上、或所属县级分支机构累计8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省、市两级公司一年内累计5次被信息产业部通报批评的;
2、由于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3、故意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公司及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体系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评价指标考核情况和各公司上报情况,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总评,提出总评结果。并将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评价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将对市级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送相关省级公司。
第十条 省局每年底对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电信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省局对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送达的考核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情况;不准收受利害当事方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
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从而形成电信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企业人事考核任用相衔接的内外监控机制。
第三条 基本工作思路为:依据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结果,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配合开展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集团公司对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和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
省级公司对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是指涉及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职务变化,包括提任、平级调任等(其中,调离本企业、降级使用和免职直接报备)。
第五条 省级公司在考核或选拔任用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时,要在公司党组初步拟任人选后、征求地方党委意见或全公司公示之前,向省局送达征求意见书,并载明拟选任对象的简要情况介绍。
省局于收到征求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评价意见。
省级公司在送达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书和省局反馈意见时,应采用专人专送或通过密级文件寄递两种方式进行交换,并落实专人进行签收。
第六条 评价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被考核人员及其所在公司过去三年内(现执行时间自2003
年8月21日国办75号文件印发之日起)是否出现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省局行政处罚;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次数、主要违法事实、法律责任及改正情
况;
(三)被考核人或拟选任对象是否负有主要和直接责任等。
第七条 对拟选任班子成员的评价,省局明确提出“没有意见”、“建议暂缓任用”或“建议不任用”的倾向性意见。
其中,由下一级正职提任上一级副职的,视本人原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或本人原岗位工作情况确定;由副职提任正职的,视本人所在公司年度考核情况和本人分管负责的工作情况综合确定。
第八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要将省局反映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任用的重要依据。如发生未征求省局意见即完成干部调整的情况,省局在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同时,向相关集团公司和信息产业部书面反映。
第九条 为配合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省局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信息库,人员包括:省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公司经营、建设、运维、互联互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省级公司直属涉及经营活动单位负责人,市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 省局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开展企业干部依法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或者破坏互联互通等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或采取推诿、扯皮等手段干扰、阻挠省局执法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属于省级公司的,专题报信息产业部并抄送相关集团公司;属于市、县级分支机构的,送省级公司,由省级公司及时调查核实,在征求省局意见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处理,并在收到处理建议20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结果报送省局。
第十一条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发生恶性事件的电信运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省局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将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同时通报相关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各省级公司及所属市级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以外的人员,如有纵容、参与、蓄意制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等行为的,省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企业根据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因上述原因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为原职级领导职务,更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三条 省局对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局与各省级公司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采取定期、不定期通报的形式向省级公司反映所属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守法经营、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送达的人事任用信息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意见;不准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七条 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其他相关工作,按照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部44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依据国办75号文件、部《若干规定》和部445号文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理顺考核管理程序,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以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情况;落实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理建议情况;按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评价等次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 日常考核体系考核;
(二) 省、市两级公司分别上报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三) 省局对各级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评价,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四) 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信息产业部、通报各级公司。
第五条 省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依据部《若干规定》实施监管的内容,对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市级机构的通信市场经营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建立考评档案,提出考评结果,填写通信违规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省级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调整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向省局党组征求意见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或报送虚假数据引起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7、对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省局负责的行业或专项工作部署拒不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二)对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通信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通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省局互联互通例会等相关监管会议确定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7、因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用户单项大量申诉,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申报,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信计费设备性能检测的,或未能通过检测领到合格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1、拒绝、阻拦、妨碍、拖延通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第七条 违规记录程序
(一)按照上述评价内容,省局对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核实后,填入通信违规登记表。
(二)被记录违规的,省局应在7日内告知。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15日内提出复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业内公布一次记录违规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一)根据违规记录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扣减方式进行评价。具体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分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扣减。
省级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对所属市级公司考核综合得分(即:市级公司分数之和/市级公司数)占50%,对省级公司直接考核得分占50%。
(二)凡一年内省级公司累计有2次及以上、或所属市级分公司累计有6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三)凡一年内各市级分公司累计有3次及以上、或所属县级分支机构累计8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省、市两级公司一年内累计5次被信息产业部通报批评的;
2、由于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3、故意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公司及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体系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评价指标考核情况和各公司上报情况,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总评,提出总评结果。并将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评价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将对市级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送相关省级公司。
第十条 省局每年底对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电信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省局对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送达的考核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情况;不准收受利害当事方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
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从而形成电信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企业人事考核任用相衔接的内外监控机制。
第三条 基本工作思路为:依据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结果,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配合开展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领导

施工单位工程自检报告
(一)招投标及合同方面:
1、在基建工程招标时,都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详述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和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在评标过程中,把上述投标内容作为综合评比的主要分项之一进行评分,环环相扣,细致入微。
2、在编制基建招投标拦标价或标的时,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取费,并作为不可竞争费,招投标过程中任何优惠和下浮均都没有涉及对安全措施费的调整。
3、在基建工程施工合同方面,采用建设部土建施工标准化格式合同或省公司下发的基建装修合同模板,合同中包含了安全责任条款,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控制指标、奖罚措施等。
4、在工程施工合同中详细的列明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措施费专款专用。支付预付款的条款中,明确的说明其中包含部分或全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且不低于总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
(二)施工现场管理体系与制度方面:
1、安全管理体系方面
项目部都成立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施工安全员等及公司随工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处理、协调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在施工现场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都公布在现场的公示墙上,明确到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方面
1)贯彻建委、建管处、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有关方针政策,审议工程安全保障应急工作相关政策及规定,确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安全会议、教育培训;2)组织起草、修订本工程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审核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性;3)日常安全巡检,遇重大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启动本预案,并下达安全保障应急任务;4)结合重大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决策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向建委、建管处、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汇报实施和进展情况;5)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度各参建单位各种安全保障资源,做好安全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6)以及建委、建管处、中国移动十堰分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3、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方面
通过检查按文件上规定的施工现场应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中,上墙公示的制度有1、现场安全生产纪律。2、施工用电管理制度。3、施工消防管理制度。4、施工机械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制度。6、现场保卫及节假日值班制度。7、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但是还有四项制度未上墙公示,分别是1、安全检查制度。2、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含事故应急预案)。3、较危险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查制度。4、特殊工种安全制度。通过此次安全自检已经督促施工单位把未能上墙的制度上墙,并且严格遵守各项要求,无条件执行,加大处罚力度,违者必究。
(三)检查各项现场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方面:
1.是否存在未签合同先开工的情况?
施工过程中未有没签合同就开工的情况发生,都是按流程施工,合同通过再进行施工作业。
2.工程开工前,是否完成各项报建工作,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是否审核了施工单位开工报告,并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情况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后才允许开工?
工程开工前,已经完成各项报建工作并备案,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并且审核了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直到施工单位施工准备情况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后才允许开工。未有没经过安全施工审核就安排进场的现象。
3.是否每周组织进行了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保留了文件或影像记录资料?
在工程现场每周都会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小组成员,进行一到二次的安全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完毕都会对检查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及时的督促施工单位做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4.是否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宣贯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
施工现场都有定期组织施工、监理等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宣贯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每月定期的组织学习成为一种习惯,促使现场安全意识逐步的深化和加强。
5.对于安全隐患,监理是否按照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原则下发整改通知?隐患较严重的,是否由监理及甲方共同下发停工通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合格,下达复工通知后再行开工?
对于已经存在的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在每日的安全检查中都会对存在的问题做详细的记录,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如不按整改通知书上的时间整改,就进行处罚制度,分大小分类别的进行处罚施工单位,如遇隐患较严重的,监理方会及时的通知我们然后共同下发停工通知,勒令停工,直至整改合格,下达复工通知后再行开工。
6.施工过程中,监理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员是否时刻在场进行监督?
施工过程中,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都安排的有兼职的安全管理员时刻在现场进行施工和监督工作。
7.施工场是否有可靠的围护和巡视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进场?
施工现场外围都砌有围墙和门卫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以防止外来人员进场。
8.施工现场人员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施工人员进场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或其他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做到不抽烟,注意各项安全标示,不擅闯危险区域,等等;
施工现场人员都带有安全帽,口罩等一些个人防护用品,吸烟的行为依旧存在,然后下了整改意见以后现无吸烟现象发生,对违规吸烟者加大了处罚力度。在机械区,以及危险区域都设立和悬挂了安全警示牌。
9.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是否到位?主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包括基坑支护、坑边防护;模板工程的垫板、扫地杆、剪刀撑等;用电防护用具、电气测试仪器;脚手架及防护网;“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安全通道;防护栏杆;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机动车辆等;
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作业平台、人行通道、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等施工活动场所周边都设置了防护栏杆或防护脚手架或其它有效防护措施进行防护处理;临街面的作业区、作业平台、人行通道、施工通道、运输接料平台,大批设置防护脚手架并满挂米姆安全网作全封闭处理。用电方面都有配用绝缘的防护用具,施工人员现场都准备的有急救器材和药品,以及临时可调动的机动车辆,一备急救之需。
10.各项安全防火措施是否到位?
施工现场严格控制火源,并且做到以下措施相配合1)施工现场建立集中吸烟区。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3)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电器,严防电器线路引起火灾。4)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5)木工加工场及支模板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板上进行宣传发生火灾后的危害。7)建立定期防火检查,更换灭火器药剂。8)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9)施工现场明确划分易燃易爆材料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10)施工现场夜间配有照明设备,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安排义务消防队值班。11)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12)禁止在高空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设物或堆放可燃物。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做到了安全防火的目的。
11.各项安全用电、用水措施是否到位?
此项目自检施工现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1、安全技术措施:
1)认真向工程人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思想,使工程人员自觉、自愿的注意安全,保护环境。2)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等潜在环境事故的发生。3)非电工不得擅自动用电气设备,用电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4)乘坐电梯运料或上下,不得抢上抢下,进出出入口时应注意安全并设有明显标志。5)特殊工程必须持上岗证(电、气焊等)。6)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7)在使用化学品(油漆、稀料等)的过程中,因注意保持通风,并备有消防器材。在领取化学品时,因适量领取,未使用完的应及时将桶封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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