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9-11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矿山、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根据建设单位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企业劳动用工诚信情况,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浮动缴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拖欠工资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三、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经济区内由市、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兰州新区、高新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由市、县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五、删除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六、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兰部队及外地在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所属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四区范围内其他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直接管理。
  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
  市、县、区计划、公安、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用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 对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招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招用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空岗信息。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空岗信息月报制度,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空岗动态信息。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成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空岗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劳动行政部门可直接进行抽检审查。第八条 劳动者求职择业,可以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培训证以及其他相关有效证件。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应当先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办理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用工简章和营业执照副本。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具体承办用工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优先招用经过职业培训、专业对口、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第十二条 适合安排城镇劳动力的岗位一般不得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确需使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交纳用工调节费。
  用工调节费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工或提高招用女工的条件。
  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普通工种应当按不低于招用人员总数3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对达不到招用比例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但民政福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偿金纳入同级财政再就业资金专户。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的,应当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或抵押物。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扣押求职者、劳动者的身份证等各种有效证件。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的应当安置的人员。第三章 流动第十八条 职工流动应当合法、有序进行。
  允许不同所有制性质用人单位的职工相互流动。
  鼓励职工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流动。第十九条 职工在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范围内和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及红古区的本县区内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往企业或者在企业之间流动,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调动手续由原用人单位和调入单位自行办理,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调整
    答:首先,整合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局的部分职责,这些职能被合并至新的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保留外国专家局的职能)。其次,原有的部分职责被取消,如不再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宣布废止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综合协调,以及制定企业对职工...
  • 再敲警钟!兰州:农民工友工资不得以实物等替代
    答: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答:在人员管理方面,兰州市西固区人民医院建立了完善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体系。医院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医院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外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通过定期的业务培训、技能提升课程和职业道德教育,医院不断提升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制定和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十四)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答:建设工程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致使农民工工资无法依劳动合同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第八条 保证金实行层级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经济区内由市、区项目审批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兰州新区、高新区...
  • 兰州新区劳动监察大队24小时投诉电话
    答:兰州新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931-8180775。兰州市只有市劳动监察大队,没有区分每个区。兰州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劳务派遣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企业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对用工单位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工作时间、职业技能培训、招用外来劳务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社会...
  • 兰州市城关区教育局的机构职能
    答:负责教育系统普法、保密、统战及双拥工作。3、人事科负责机关、区属学校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指导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编制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师资需求计划;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选聘、安置工作;负责师资培训、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
  • 兰州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每个城市和地区都不相同。2020年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一千六百二十元,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则是每小时十七元。但是这些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劳动者津贴,如高温津贴或者夜班津贴等,还有劳动者的补贴,如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
  •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待遇怎么样?
    答:公务员基本不用说,各种补助等等。工勤人员一般为部队退役,每月为3k--4K.补助当然也有。最差的是聘用人员每月2200元在无任何补助,也就2k左右,市属单位基本都这样、劳动合同签订不与单位签订,与中介签订合同。俗称零时工,这个大家都明白。但是要强调一点,如果去干聘用(劳务派遣),还不如人家打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