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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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 张剑飞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回答】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做到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 (二)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墙体(面)通过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的; (三)利用行道树进行设置或设置行为将导致绿地损毁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除公共汽车、船舶以外的交通工具进行设置的; (五)设置行为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影响电力运行、消防安全的; (六)设置行为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建筑风格和色彩的; (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麓山景区、天马山景区、橘子洲景区以及岳麓书院与牌楼口之间牌楼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设置的; (八)在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带、公园、学校教学区、居民区、住宅楼设置的; (九)利用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路灯灯杆、电杆、变压配电箱和残疾人专用设施等设置的;(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规定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原则、类型及通用技术标准; (二)分区规划、重要节点及风貌特色的控制要求; (三)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要求; (四)需要纳入总体规划编制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城市主次干道、重点地段、重要区域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内容,对其材质、色彩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城市其他道路、地段、区域,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设置规划草案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产权所有人同意并与其就规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签订协议。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公用事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及在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要求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利用市、区政府投资或者以市、区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城市道路、公路、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以及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监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 招标、拍卖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并于颁证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事项告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规定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 (二)设置期限; (三)具体设置位置;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形式、规格、材质、造型等; (五)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及批准编号; (六)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编号。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遇恶劣气候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对出现残缺、破损、严重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现象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依法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件上规定的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设置期内,户外广告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与新的户外广告设置人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公益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七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活动组织举办单位或者户外广告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和要求进行设置。 前款规定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遇大型活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期满后1日内必须自行拆除。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工地只能在实体围档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3米且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 第二十九条 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数量、范围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公益广告,责令限期改正;户外商业广告设施闲置期超过10日未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临时户外广告超过设置期限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建筑施工工地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依法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件后,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损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各区人民政府因监管不力导致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问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拍卖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9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实施项目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共377项,由本决定公布的实施机关依法继续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设定、取消、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时,市直各有关实施机关应当在设定文件生效后30日内将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取消、调整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市人民政府定期对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市发改委
2、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 市发改委
3、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审核 市经委
6、电工进网作业许可 市经委
7、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改造、改变用途、报废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8、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动用国防交通储备物资审批 市经委(市交通战备办)
9、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
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市教育局
10、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市教育局
11、教师资格认定 市教育局
12、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市教育局
1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市科技局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建委
15、村镇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外)选址审批 市建委
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市建委
17、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市公安局
18、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市公安局
19、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通行许可 市公安局
20、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 市公安局
21、外国人居留证核发 市公安局
22、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 市公安局
23、因私护照核发或变更、加注(需省公安厅授权) À
答: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福利企业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民政、劳动...
答:长沙市人民政府设立了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名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这个机构的核心职责在于管理城市,确保城市的日常运行和秩序。其工作模式是基于一个全面且有序的框架,即“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属地责任”的原则。在这个体制下,城市的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进行统一领导,确保...
答:(四)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五)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六)制动器失效的,下车推行。”七、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和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政府有关部门已划定指定停放地点的,应当...
答:法律分析:市级行政区填写:长沙市。市级行政区就是指政府是在市这一个权限的行政区。例如: 广东省佛山市,广东省是省级行政区,佛山市是市级行政区,市级行政区填写佛山市。市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州,自治州,旗等行政单位。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
答:一、本市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二、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从重处罚。依规划设立的停车场(库)禁止改...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六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17〕31号)同时废止。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警事 ...
答:法律分析:长沙市共辖6个市辖区、2个县级市、1个县分别是长沙市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及浏阳市、宁乡市;长沙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
答: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该实施办法的施行,对长沙市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性问题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可以依据该办法进行处理,避免发生矛盾纠纷。 一、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2008年2月...
答: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县(...
答: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长沙市人民政府的一个核心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涵盖了广泛的领域。首先,它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效管理。其下设的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保障公共安全和建筑品质。在房地产行业,市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