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若干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4
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科学、系统规划城市交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的通行管理工作。

  市交通、城管、公用事业、财政、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第五条 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可以限制、禁止摩托车和其他车辆的通行。具体道路、时间、车辆种类等,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告。第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购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资料,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已备案的电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临时编号,悬挂编号牌。按规定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在确保安全驾驶的前提下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第七条 本市市区内实行电动车总量控制制度。具体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流量制定。第八条 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湖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登记上牌后方能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销售、上道路行驶。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车备案、编号、发放编号牌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第十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在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零点三米;

  (三)电动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四)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醉酒驾驶;

  (五)电动车必须悬挂编号牌,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牌照;

  (六)电动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禁止搭乘超过十二周岁的人员。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能达不到规定驾驶年龄的,可以依法查验驾驶人年龄,驾驶人应当配合。驾驶人不能当场提供年龄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当事人提供年龄证明并达到驾驶年龄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第十二条 在市区内限制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市区内实行分区域限时货运制度。货运机动车确有需要在禁行时间、路段内行驶的,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第十三条 驾驶货运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段行驶;

  (二)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及其他装置;

  (三)不得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

  (四)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通行的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第十五条 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

  (一)驾驶电动车时速超过二十五公里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

  (二)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距右侧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的;

  (三)驾驶电动车、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超出车把零点一五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或者后端超出车身零点三米的;

  (四)驾驶未悬挂编号牌的电动车或者未悬挂牌照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编号牌的;

  (六)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七)驾驶电动车搭乘超过十二周岁人员的。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和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其职责是:
  (一)宣传道路交通法规;
  (二)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三)管理道路交通设施;
  (四)监督管理本市车辆和驾驶人员。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小型公共交通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长途客车必须按规定站点停车。第七条 机动车辆不准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时,应事先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禁止拖拉机六时至二十二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
  禁止载运不可解体的超过高度、宽度、长度物品的车辆七时至十九时在主要道路上行驶。第八条 自行车不准带人,但配有安全座具的,可带一名学龄前儿童。
  人力三轮车、板车七时至九时和十七时至十九时禁止在主要道路上行驶,在禁行时间内横过主要道路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第九条 车辆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减速慢行,直行和左转弯的车辆遇红灯必须停在停止线以外。
  机动车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应于二十时至次日六时进行。
  机动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鸣喇叭的地段鸣喇叭。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设置在道路上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公安机关划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不准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占用主要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临时占用其他道路的,应经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市政建设临时占用道路,应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措施。单位和个人基建施工临时占用道路,应经公安机关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施工。
  施工现场应设置路栏和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必要时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按标准修复路面,验收合格,保障道路平整,畅通。第十三条 交通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明晰,破旧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新建、扩建道路,必须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公共停车场及其他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
  行道树、绿篱、跨路管线、标牌、广告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商场、体育场、旅游场所、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未设置相应规模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共停车场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或道路交通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或交通肇事逃逸人员有功的;
  (三)为避免或制止重大特交通事故作出贡献的;
  (四)在道路交通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第十六条 大型公共交通车、小型公共交通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或站点停靠的,长途客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本规定在主要道路上停车装卸货物的;
  (二)未经许可在禁行的道路和禁行的时间内行驶的;
  (三)通过交叉路口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单位或个人基建施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
  (二)临时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清理现场修复路面的;
  (三)损坏、占用或擅自移动交通设施的;
  (四)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地的;
  (五)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设施的。

一、本市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市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共同维护全市交通秩序。二、严禁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将车辆拖走,并从重处罚。
  依规划设立的停车场(库)禁止改作它用,已经改作它用的,必须限期恢复。违者,由规划部门按日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三、过境车辆禁止驶入319国道绕城公路黄花塘路口以东,黄花塘路口至毛塘路口以南,107国道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107国道长大路口、洞井铺路口以北2的道路。违者,罚款30元。长途营运客车(含过境长途客运车辆)必须进入长途汽车站上下客,禁止驶入城区内。违者,罚款30元。四、城区实行夜间货运。禁止货车7时至21时驶入湘江一桥、湘江二桥至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以南,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至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劳动路立交桥至金盆路路口以北的道路。违者,滞留车辆至当天21时,并依法处以罚款。因特殊需要或特种专业货运汽车需在上述时间和路段行驶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通行手续,持证通行。五、城市中型客运出租车(中巴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到期报废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扣缴销毁。禁止中型客运出租车7时至22时在黄兴路、蔡锷路、建湘路、解放路(文艺路口以西)、劳动路(二环路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城南路、五一路、八一路、中山路、迎宾路行驶。违者,滞留车辆3天,并依法处以罚款。累计违章计点10次以上的,取消其营运资格。六、禁止农用车、拖拉机7时至21时在京珠高速公路牛角冲立交桥至李家塘收费站以西,李洞路李家塘收费站至韶山路洞井铺路口、长大路新开铺以北,319国道汽车西站、长益高等级公路岳麓收费站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长永路牛角冲立交桥以南范围内的道路上行驶。违者,滞留车辆2天,并处罚款30元。七、禁止外籍摩托车7时至21时在五一路、黄兴路、蔡锷路、解放路、八一路、中山路、芙蓉路、韶山路、劳动路、车站路、沿江大道行驶。违者,滞留车辆至当日20时止,并处罚款30元。八、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核发牌照的摩托车、非法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含电瓶车)禁止在城区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收缴。九、禁止非机动三轮车、板车在湘江一桥、氵荣银路、枫林路氵荣湾路口以东,湘江二桥、丽臣路四方坪立交桥以南,二环路四方坪立交桥至劳动路立交桥以西,劳动路立交桥至金盆路路口以北的道路上行驶。违者,一律收缴。十、临街单位内部职工的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本单位的车棚内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停车场、点,不得停放在道路上(包括人行道)。违者,每部车罚款10元。十一、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通行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者,处以罚款5元,并就地学习交通法规、协管交通30分钟。十二、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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