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2021修正)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关于耕地质量保护的资料

耕地是支撑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不仅为确保粮食安全提供了资源基础,还直接关系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稳定和生态建设。虽然早在解放初期至20世纪50~60年代,中国中央政府在颁布的相关文件或报告中就强调过非农建设尽量不要占用耕地,但由于直到改革开放前我国耕地面积总体上都处于增加态势,因此,保护耕地真正被引起关注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关注程度不断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不断健全和完善。由于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成立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多部门分散管理土地的局面、1998年国土资源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土地管理体制,而2004年国务院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发布则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土地管理奠定了基础,因此可以简单将我国改革开发以来的耕地保护政策简单划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本文将基于各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相关政策回顾,总结和分析各阶段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成效。


1.耕地保护意识开始觉醒期:1978~1985年


1.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掀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增长从此驶入了快车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1985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3645.22亿元增长到9016.0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13.97%。由于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在此期间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如1978~1985年间,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则从317公斤/人提高到358公斤/人)。


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好转和粮食安全压力的减小,全国各项建设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断加大,1978~1985年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亿元,一批大中型工程项目陆续建成投产或者开工兴建。与此同时,收入提高后的农民开始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建造房屋,部分农村地区在乡镇企业兴起过程中也搭盖了大量厂房。所有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耕地占用问题,导致了耕地数量的较快减少。由于缺乏这一时期有关耕地数量的确切数据,我们无法准确得知这一阶段究竟流失了多少耕地,但仍可以从被普遍认为偏小的统计数据中看出这一减少态势。根据统计数据,1978年和1985年全国耕地总面积分别为9950万公顷和9620万公顷,7年间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由于粮食安全的压力尚未消除,中央政府察觉到了耕地减少的苗头及其渐显的不利影响,多次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警醒国人。如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滥占耕地建房看作当时农村中的两股歪风之一(另一种是乱砍滥伐森林),1983年的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也将“耕地减少”列为当时农村的三大隐患之一(另两个隐患是森林过伐和人口膨胀)。


为了确保粮食生产的资源基础,中央政府多次强调保护耕地。197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国营农场和人民公社要“有计划地开垦荒地,使耕地面积逐年有较多的增加”。1981年《政府工作报告》认为,“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们的国策,并且要求“基本建设即使非占用耕地不可,用地也要严加限制;农村建房要有规划,绝不能乱占滥用耕地”。


不仅如此,1982年的1号文件《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1号文件)基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将保护耕地视为与控制人口一样重要的国策,并且要求“要严格控制机关、企业、团体、部队、学校、社队占用耕地,特别是城市附近的菜地更不应占用”。1983年的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更是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爱惜每一寸耕地”。


在此期间,为了落实中央政府要求,相关部门陆续通过或颁布了一些法规或规章等,但数量并不多,如1982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原则批准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就在一定程度上涵括了保护耕地的内容。


1.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1978~1985年间恰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浓,加之粮食生产形势总体看好和发展经济愿望强烈,这一时期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特点较为明显:


(1)难协调粮食安全与结构调整。确保粮食安全是农业生产的重中之重,但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从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要求同样非常迫切,耕地保护政策因而苦于协调确保粮食安全和调整农业结构的关系,并在后期基本上妥协于农业结构调整目标。1981年、1982年、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1982年、1983的1号文件总体上都在要求不放松粮食生产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但到了1984年和1985年,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高调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2)总体上服从于保证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举,各项建设用地需求一时突增,加上这一时期粮食生产形势总体上向有利于消除粮食安全压力的方向发展,为保证国家建设用地需求而占用一部分耕地也就成为必然。如1982年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虽然也提出了诸如“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等要求,但该条例的制定原则之一就是“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而且第四条还明文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3)政策散布于相关文件和报告。虽然这一时期各用地部门往往基于局部利益而夸大用地需求并造成耕地浪费,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有关耕地保护的要求只是散见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文件和报告中,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从而使得耕地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或政策依据。


(4)实施措施稍有提及但不具体。这一时期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多以行政命令形式,虽然也提到了其他实施措施,如1982年1号文件提出“对非法占用或不合理占用的必须加以纠正和处理”,1983年1号文件提出“要做好规划”和“要教育群众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实际出发”,1984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等,但多停留于概念而缺少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的存在,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只是警醒了国人要注意保护有限的耕地,而耕地流失依然在加剧进行,如根据统计数据,1985年全国耕地净减少量超过了100万公顷,成为建国以来耕地减少数量最多的一年。


2.耕地保护政策制定起步期:1986~1997年


2.1 经济社会形势与耕地流失概况


经过前一时期的较快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在这一阶段里进一步加快,国家经济实力与日俱增。1986~1997年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0275.18亿元增长到78973.03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20.08%(根据《2007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各业发展同样总体上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如农业总产值从4013.01亿元增长到23788.40亿元,粮食总产量从39151万吨增长到49417万吨,并于1996年首次突破5亿吨(50454万吨)大关,全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从364公斤/人提高到411公斤/人;工业总产值从3886.40亿元增长到25713.70亿元。


在此期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进一步提升,各项建设全面铺开而且摊子越来越大,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一路攀升(从1986年的3120.60亿元增加到了1997年的24941.10 亿元),城镇、基础设施、农村等建设均得到蓬勃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还一度兴起了“开发区热”。各项建设的全面展开,加上农村地区农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一时期耕地流失速度仍然较快。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数据,1987~1995年间全国耕地因农业结构调整、建设占用和灾害损毁而减少568.00万公顷,虽然期间也通过开荒围垦等途径增加了257.62万公顷耕地,但增减相抵仍然净减少310.38万公顷,年均净减少34.49万公顷。


2.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鉴于当时耕地资源的过快减少,1986年1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在年内制定“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条例”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同年3月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该年6月2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还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其中,对建设用地审批和毁坏耕地处罚等都做了相应规定。1987年6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行为,而该年10月15日该局又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期协调统筹建设用地同时切实保护耕地。而为了引导土地复垦以增加耕地面积以及严控占用耕地建窑和毁田取土烧砖,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参与了《土地复垦规定》和《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等的制定和发布。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为了更好实施《土地管理法》,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鉴于1990年和1991年乱占、滥用耕地现象的重新抬头,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各地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中多占少用、占而不用和闲置撂荒造成耕地严重浪费的情况,继1992年12月9日国办发布《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后,1993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为了对耕地的精华部分——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随后四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明确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96年6月19日全国土地管理厅、局长会议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首次被正式提出,该年9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参与发布了《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而为了增强威慑性和加强宏观管理,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第一次设立了“破坏耕地罪”、“非法批地罪”和“非法转让土地罪”,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还颁布了中发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后者也直接导致国家土地管理局在该年5月20日发布了《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2.3 耕地保护政策特点及成效


由于我国在这一时期的前半段(1992年之前)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1992年的“十四大”指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因此,这一时期可以看成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在这一特殊时期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制的强烈碰撞,加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日益旺盛的用地需求,使得我国的耕地保护政策呈现如下较为鲜明的特点:


(1)耕地保护政策受到比较利益的极大冲击。随着全国粮食生产总体上保持逐年增长态势,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比较效益较为低下的特点愈发明显,为了稳步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在不乱占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的前提下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但由于耕地资源的多宜性和管理上的不到位,1987年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55.6万公顷。虽然随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等的发布,这一情形在随后几年有所改观,如1990年降到了20.8万公顷,但很快就出现反弹,1995年又因此而减少了51.2万公顷耕地。农业结构调整成为了这一时期导致耕地减少的最主要因素,如1987~1995年间合计减少耕地352.40万公顷,占期间耕地减少总量的62.04%。


(2)耕地保护政策的实施过度倚重行政手段。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开始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事实并非这样。例如,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乱占、滥用和破坏耕地等行为属于违法,国家土地管理局还分别于1989年9月19日和1995年12月18日发布了《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但直到1997 年才给前述行为定罪,在此之前一直缺乏处理的法律准绳,而且即便如此也仍然存在执法困难。1986年的中发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首次提出要“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同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可以对一些不利于耕地保护的行为进行罚款,但由于缺乏合理的标准加之执行不力,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杠杆作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的失灵或缺位,使得耕地保护政策的落实只能更多凭借行政手段,这也可以从当时频发的通知或规定可以看出。


(3)耕地保护政策虽陆续制定但系统性不强。随着198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统管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及其8月1日的正式成立并对外办公,我国开始有了加强耕地保护的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和统一体制。自此以后,我国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对如何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一时期陆续有相关的耕地保护政策出台。例如,提出建立以保护耕地为核心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以计划指标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建立有助于政府部门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制度,建立推动耕地补充的土地开发复垦管理制度,建立对耕地精华部分进行特殊保护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但总体看来,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欠缺系统性,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应急行为。1986年《土地管理法》和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用单独章节阐述耕地保护,而相关内容散见于其他章节,也说明当时缺乏对耕地保护的系统思考。


(4)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政策存在协调难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更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往往成为不同部门的共同关注点,而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就不可避免存在矛盾和冲突。虽然1986 年颁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切实保护耕地”,但同时又强调必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没有从根本上揭示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耕地保护政策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特别是在当时行政等级观念较强而当年成立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仅为副部级单位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前已述及的农业结构调整致使耕地减少就是耕地保护政策与农业发展政策存在不协调的突出表现。而在保障建设方面,政策间的不协调同样非常明显。例如,尽管当时因为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大量流失的现象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但1991年8月23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仍未将保护耕地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部分别于1995年6月1日和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也都没有考虑要贯彻耕地保护的原则。


总体而言,虽然这一时期的耕地保护政策存在上述特点或问题,但毕竟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尝试和突破,一举改变了过去耕地利用和保护上无序管理的混乱局面,并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年耕地净减少量从1987年开始由62.04万公顷减少到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38.83万公顷、12.50万公顷和1.15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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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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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地力,维护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土壤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林业草原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耕地质量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用养结合、防止污染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耕地使用者采取下列措施培肥地力:
  (一)养畜积肥、城肥利用、种植绿肥;
  (二)粮草间作、作物轮作、秸秆还田、根茬还田;
  (三)采用测土配方施肥及免耕播种施肥技术;
  (四)施用河泥、塘泥等有机肥源;
  (五)有利于培肥地力的其他措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兴修水利、合理灌排、绿化造林、防风护土等措施,有效治理耕地生态环境,维护耕地质量安全。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用于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标准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土壤有机质提升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等工作。第九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定级状况及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制定标准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粮田和改造的中低产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十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地力监测网点,定期开展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质量监测、评价工作,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耕地质量标准制定地方科学施肥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先进适用的地力培肥技术推广方案,推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引导耕地使用者采取农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推行农业机械保护性耕作技术,引导耕地使用者改变传统耕作习惯,采用保护性耕作措施,防止耕地养分流失。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先进耕作技术和科学施药、施肥等耕地保护知识。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乡村广播站和采取设置宣传栏等形式,宣传耕地保护知识和相关鼓励政策,并对保护耕地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书。
  耕地质量保护责任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耕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耕地的地力等级和保护措施;
  (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承包耕地的地力等级、耕地保养义务和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权终止或者变更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对承包耕地的质量现状进行评定。耕地质量下降超过一个等级标准的,承包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永久性损害、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种植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耕地使用者应当保护农田防护林和防洪、灌溉、排水及防止水土流失等设施。第二十条 耕地使用者应当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的方式,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减少化学农药在耕地中的残留,并合理施用肥料,防止土壤板结,确保耕地有机质含量。

  • 辽宁省耕地质量保护办法(2021修正)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质量,提高地力,维护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和安全生产所需的土壤地力和土壤环境质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
    答:第八条 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强对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保护,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法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保护责任和任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
  • 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答:1.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而对辽宁省耕地地力评价数据的分析揭示了建设布局的合理性取决于多种因素。通过构建一个包含自然、立地、土壤管理、土壤物理和养分状况等因素的指标体系,并利用Kmeans聚类法,我们为辽宁省耕地分区的合理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2. 在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和工程实...
  • 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
    答:研究结果表明,辽宁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宜放在高限制因素较少的辽宁中部和沿海地区,而建设难度较大的辽宁东部和西部地区可适当控制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注重生态屏障的保护。基本农田作为我国耕地保护的最后底线,关系到我国的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长期以来,我国耕地质量总体不高,水土空间匹配性差,土地...
  •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答:保护农用地资源,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推动农业生态建设和循环农业。 制定农业机械发展规划,监管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负责农业机械统计。 执行粮食流通和储备政策,制定购销储存计划,保障特殊群体的粮食供应。 处理农业涉外事务。 此外,委员会还需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 辽宁中部地区各城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工业,农业用地之类的越详细越好...
    答:一、辽宁省土地资源利用以及耕地保护现状 据辽宁省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计,辽宁省陆域土地面积14.81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16844.44万亩,比2006年度净减少2.5万亩;建设用地2087万亩,比2006年度净增加17.5万亩;未利用土地3278.11万亩,比2006年度净减少15万亩。2007年全省各地类变更...
  • 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
    答: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形式: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2、农机购置补贴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3、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有关稻谷主产省份继续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答: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 贾树海课题承担
    答:其次,"辽西北沙漠化对耕地质量影响研究"是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支持的另一项目,年资助额度高达8万元。这个项目着重于探讨沙漠化对耕地质量的长期影响,旨在提出预防和改善措施,以保障耕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业生产效率。贾树海课题组在这些项目上的持续努力,不仅体现了他们对环境保护和土地治理的深入研究,也...
  •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持并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依法规划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所谓高标准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