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代理权”的问题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3
民法学简述代理行为的限制

 民法中的代理人(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1)代理人拥有代理权;(2)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3)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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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件概述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
须有三方当事人
(一)须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代理的标的
(二)代理的标的
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2款也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因其有专属性,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收养等身份行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8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违法行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须依代理权
(三)须依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
须为本人计算
(四)须为本人计算
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代理的种类
代理一般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类。
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代理方式,按委托授权的大小,可分为:
独家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区内、特定时期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同时不得再代销其他来源的同类商品。
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权利。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多个客户作为代理商,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商的较多。
总代理
总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时间内委托人的全权代表。除有权代表委托签订买卖合同、处理货物等商务活动外,也可以进行一些非商业性的活动,而且还有权指派分代理,并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四)特约代理
特约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国家的厂商和跨国的托拉斯集团公司,常在国外指派特约代理,为其推销技术性的工业产品或为其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例如三菱、丰田等日产汽车生产经营在这些特约代理网点,既有维修、零部件供应,又有技术咨询服务。从而为买方解除了维修服务的后顾之忧。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编辑本段商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与被代理人达成的某种合同关系,从事合同规定领域、程度、时间的商务活动行为。商法上常见的代理包括项目代理、产品代理等。
编辑本段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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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3、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4、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
  • 什么是民法总则第171条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
  •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答:在此两种情况下,均不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问题。而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无论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不行使催告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情况下,依《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责任。此种责任包括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和对相对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很可能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