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1979年《刑法》未规定本罪,为保护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1997年《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观行为

1.行为主体

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2.行为内容

本罪的客观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具有导致结果发生危险的一切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违反《建筑法》等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二)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一)立案标准

成立本罪,必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适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的责任形式都为过失,都以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但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自然人犯罪。

除了犯罪主体的不同,两罪的客观行为也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罪与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如果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则构成本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不构成本罪,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处罚处理。



  •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罪
    答:法律主观:1、犯罪主体不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属于 自然人犯罪 。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工程 重大安全事故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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