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项目有哪些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6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针对的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吗

可以说从2011年起就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个叫法了,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所以原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该是财政预算资金的一部分,行政单位应该在“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中对其进行核算。

1、重新界定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范围《决定》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并明确做出以下规定: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基金(包括税后留利)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后,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范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获得的并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但要依法纳税;将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明确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2、部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为了完善财政预算分配制度,保证国家预算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新措施规定,从1996年起,将中央政府凭借政府权力取得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政府基金或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用于平衡预算。3、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为了控制预算外资金规模不断膨胀,《决定》重申了行政事业收费(基金)的审批权限的管理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得越权收费和建立基金,否则,按乱收费行为处理。4、建立预算外资金收支预决算制度首先,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其次,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部门和各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专户核拨资金。5、严格规定了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范围专用于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拨付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出,要按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用于购买专项控购商品方面的支出,要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1.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实行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政府性基金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厅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2.资金使用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投资,要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然后按国家规定程序报计划部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报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对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项预算外资金,部门和单位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分期拨付资金。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严禁将预算外资金转作部门和单位“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更不得用预算外资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违法乱纪活动。
  3.收支计划
  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中,具有专项用途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要单独编列。支出计划应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防止收支脱节,少收多支或套取资金等作法。
  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规模和支出需要,按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下年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一般不作调整。在年度执行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较大变化等,需要对收支计划进行修订时,须报财政部门批准。
  4.决算
  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由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会计决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送及时。
  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部门的会计决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要审批本级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会计决算,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予以调整。

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一)政府性基金;(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四)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基金(五)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
(六)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七)其他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活动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腰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的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的收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必须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审批。各市、州、县、乡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门均无权审批。
设立政府性基金,须由省财政部门审核,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十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由各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账外设账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管理专用账户,用以核算预算外资金的缴拨业务。
第十二条 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账户。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银行不得为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单位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是核算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存款的专用账八
其资金只能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转到其他账户;预算外资金支出账户是核算各
单位预算外资金支出业务的专用账户,其资金来源为财政专户拨款,其他任何资金不得直接
存入该账户。
第十四条 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依据财政部门规定按时足额缴人财政专
户,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缴入财政专户的,银行从该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
中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政财务制度使用预算外资金。
各单位所需支出,须编报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依据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和单位存款情况,及时为单位拨付资金,不得延误资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并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用于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力、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预算外资金严禁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各级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照隶属关系对预算外资金结余进行统筹调剂或者根据省政府规定对预算外资金全额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预决算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结合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核定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计划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级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收支科目和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保证预算外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和有关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和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严格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
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取项目、扩大收取范围或者提高收取标准的,由财政、物价或者审计部门责令其退还或者投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使用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收缴违法票据,并视其情节,处以50田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收缴违法资金,并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子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未全部缴人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的;
(二)擅自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
(三)用预算外资金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或者审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预算外资金用于计划外房地产投资和股票、期货等交易活动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者购买专控商品,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未纳入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的,收缴全部违法资金,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的,责令其撤销账户,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人员,视其情节,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和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项目如下:

  • 预算外资金包括哪些
    答:预算外资金包括如下: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其他资金。2、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资金。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项专项基金。
  • 什么是预算外资金收入
    答:问题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有什么区别 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 *** 职能、弥补事业发展经费不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财政性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其他预算外收入三种类型。 预算...
  •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答:各级监察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收费、征收基金等行为有权抵制、申诉或者检举。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
  • 什么是财政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资金?
    答: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等。(二)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1994)
    答:各单位应根据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和会计制度,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预算外资金支出,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和决算。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收取或提留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有关帐户进行核算,严禁...
  • 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答:条例中所指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执行或代理政府职能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非预算管理财政资金。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等,以及经过国务院或省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以及特定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值得注意的...
  • 预算外资金法规
    答:为落实《决定》,财政部制定了多项配套文件,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以2011年起的教育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标志,预算外资金历史性的被整合。这一变化意味着收支活动将更透明,接受人大监督,增强了规范性和法治性。预算外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具有深远意义,它强化了...
  • 什么是预算外资金
    答: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自主性、专用性的特点。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答: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将集中汇缴的预算外资金于每月25日前,从过渡户中一次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单位向中央财政专户缴纳预算外资金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并注明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分为收费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体金额,通过银行...
  •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答: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金征集办法》、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按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