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收土地是按什么标准来赔偿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国家土地回收是如何补偿的?

最主要就是跟当今社会的市场价值评估的。还有就是国有收回肯定相对于便宜点收回的,

政府可以回收土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4、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5、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6、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扩展资料:
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1、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属于指导性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2、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扩展资料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属于指导性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会按当地标准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的问题,分别使用了“适当补偿”或“相应补偿”的概念。由于“适当”和“相应”不是一个量化的标准,在实践中歧义百出。如,有人不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将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混为一谈,对“适当补偿”、“相应补偿”一概理解为“随意补偿”或按“成本补偿”。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节省土地收回的成本,用较少的钱出更多的政绩,将“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的内涵当成面粉团,圆扁由自己随意捏,断章取义,妄加曲解,给被收回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尤其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的正当利益造成损害。公权侵害私权,群众意见很大,由此而引发的矛盾日渐凸显。

诠释“适当补偿”、“相应补偿”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适当”、“相应”两词的词义及其法律内涵。

就词义而言,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商务印书馆发行的《现代汉语小词典》对“适当”、“相应”两词的含义是这样注释的:

“适当:合适;妥当。适:恰好。当:相称。”

“相应:互相呼应或照应;相适应。呼应:一呼一应,互相联系。”

就其法律内涵而言,“适当补偿”即是“相称的补偿”,“相称”即是“事物配合起来显得合适”的意思;土地出让时由市场定价,要收回也应由市场定价,这才叫“相称”。同理,“相应补偿”要“互相联系”的当然是市场,与市场行情呼应起来考虑补偿的标准。因为土地出让时以市场定价,要收回土地的补偿也应与市场相呼应、相联系,否则就不对称,显失公平。

建议你最好去看看(土地管理法》第5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自己看才清楚。

地都是国家和集体的您是买不了的,您只是买的使用权,要是集体的宅基地就没有期限,要是国家的就有期限的

  • 政府回收土地是按什么标准来赔偿的。
    答:(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自己盖的院落和围墙,是个小养殖场,如果政府回收土地该怎样赔偿...
    答:关于赔偿的问题,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专门规定了承包人的权力,其中一项为“补偿请求权”。具体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 国家现在回收土地标准赔偿是多少,都是好庄稼地,农民的口粮地,
    答:首先各个省份不同,省份内各个地区差别也很大。就河南省为例,一般城市农民在9千每亩左右,农村的则为4千每亩。具体看地区。不同地区的差别很大的。
  • 土地回收一亩给多少钱合适
    答:农村回收土地,每亩土地补偿500元-2000元。其实具体的补偿金额每个地区都是不同的,不可以一概而论。补偿的高低是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当地政府会根据发展状况制定政策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土地征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被征用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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