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把我们口粮地承包了,根据土地法30年不变是不是合法的?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6
口粮田属不属于承包田?干脆地说属于还是不属于!依据是哪部法律?别墨迹没用的!

相关的法律你可以去查一下《土地法》,或者你们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文件。摘录一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您看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 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 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对这一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在承包期内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具体内容是: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预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在承包期内,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发包方违反这一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违反这些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复杂,上述列举的七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是根据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规定的,只是其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本项作为兜底性规定,将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包括进来,能够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承包方,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既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提出,这些内容农村土承包法的其他条文作了具体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30年不变是合法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应当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 我村把我们口粮地承包了,根据土地法30年不变是不是合法的?
    答: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30年不变是合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
  • 口粮地,村委会没有经过继承人同意,私自承包他人这样合法吗
    答:村委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求助,或者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土地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口粮田属不属于承包田?干脆地说属于还是不属于!依据是哪部法律?别墨迹...
    答:口粮田属于承包田。自留地、口粮地是在《土地承包法》出台前叫的名称,2002年《土地承包法》出台后,一律改称承包地。根据该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即生不增,死不减,你爷爷现在去世,依法是不能由村集体收回,而应该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种。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
  • 村干部强行将一些村民口粮田以低价承包出去,怎么办?
    答:村干部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仅行为无效,给承包的农户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2.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
  • 口粮田属不属于承包田?干脆地说属于还是不属于!依据是哪部法律?别墨迹...
    答: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 村委会有权利转包我们的口粮田么?
    答:村上做法不合理,土地自由权是由承包人自己来主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的剥夺权利
  • 什么是口粮田?有案例,解答好的给100分
    答:1、口粮田就是自留地;2、《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
  • 口粮田是否需要交纳承包费?
    答: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分配到你家的承包地,你家合理取得了承包权,是不需要再交纳其它费用的。至于你家在承包地里盖了鸡棚,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先到土地部门审批,但村委要收取每亩四百元承包费的行为也是错误的,你们不用理他们。村子里以租代征,或者将耕地租给他人用作非农业建设,都...
  • 农民口粮田的征收规定
    答:三、口粮田是归谁所有农村口粮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口粮田被征用,土地补偿款是补偿给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归集体所有,不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的。法律依据根据《土地法》第八条条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多少条?
    答: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