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5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大连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2、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告(大政发[1982]155号)3、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防空警报管理的报告》(大政办康字[1984]111号)4、公路义务建勤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25号)5、大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财物安全管理规则(大政发[1986]56号)6、关于事业单位办企业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大政发[1986]166号)7、大连港港口管理暂行条例(大政发[1987]12号)8、大连市派出国进修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9、大连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大政发[1987]94号)10、关于加强对增殖对虾的保护和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87]105号)11、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的通告(大政发[1987]179号)12、大连市外国企业驻连机构安全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16号)13、大连市人才流动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34号)14、大连市地名管理规定(大政发[1988]241号)15、大连市新产品开发管理办法(大政发[1988]244号)16、大连市城镇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89号)17、大连市公路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99号)18、大连市农村企业用地调节费征收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13号)19、大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发[1989]137号)20、大连市海上直接出口活、鲜水产品管理规定(大政发[1989]155号)21、批转市战备办公室关于加强三线战备设施维护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发[1991]3号)22、大连市节约能源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1]28号)23、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17号)24、大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2]19号)25、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大政发[1992]73号)26、大连市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大政办发[1992]99号)27、关于发布大连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和土地使用费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3]9号)28、大连市火车站站前地区管理规定(大政发[1993]13号)29、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安全的通告(大政发[1993]43号)30、大连市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大政发[1993]46号)31、大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大政发[1993]55号)32、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大政发[1993]62号)33、大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名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大连地图编制出版中地名管理报告的通知(大政办发[1993]72号)34、大连市渔港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6号)35、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4]7号)36、大连市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大政发[1994]28号)37、大连市使用国有土地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43号)38、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4]51号)39、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外来人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大政发[1995]20号)40、大连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5]33号)41、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5]36号)42、大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46号)43、大连市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大政发[1995]77号)44、大连市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程序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33号)45、大连市住宅小区治理改造工程方案(大政发[1995]93号)46、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法大政发([1995]137号)47、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大政发[1996]39号)48、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6]60号)49、大连市关于加强市区内开发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大政发[1996]69号)50、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政发[1996]80号)51、关于开展拆除违法、临时建筑第二战役的通知(大政发[1996]111号)52、关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安排统一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7]60号)53、大连口岸国际集装箱运输收费管理办法(大政发[1997]69号)54、大连市市区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73号)55、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大政发[1997]79号)56、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的通知(大政发[1997]80号)57、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助力车管理的通告(大政发[1997]99号)58、大连市促进下岗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大政发[1998]33号)59、关于切实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63号)60、大连市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的规定(大政发[1998]77号)6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1998]94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发[1998]100号)

一、规定中的“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市港口与口岸局”。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的,应当按申办《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审批部门备案。”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到原审批部门缴销《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四、删除第八条第四款。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五、删除第九条。六、第十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销的燃气器具,应是经检验机构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产品应按规定贴有合格标志。”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宣布合格证书、标志作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产品从《检验合格目录》中取消。”八、第十一条作为第九条,其中的“《销售许可证》”和“准销标志”分别修改为“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九、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用户自行从外埠及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不属于《检验合格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一、规定中的“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市港口与口岸局”。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的,应当按申办《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审批部门备案。”三、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终止营业,应当到原审批部门缴销《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四、删除第八条第四款。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五、删除第九条。六、第十条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经销的燃气器具,应是经检验机构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的产品,其产品应按规定贴有合格标志。”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燃气器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宣布合格证书、标志作废,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产品从《检验合格目录》中取消。”八、第十一条作为第九条,其中的“《销售许可证》”和“准销标志”分别修改为“合格证书”和“合格标志”。九、第十二条作为第十条,修改为:“用户自行从外埠及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不属于《检验合格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必须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十、第十三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和维修站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一、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二条,其中的“《准销目录》”修改为“《检验合格目录》”、“准销产品”修改为“合格产品”、“非准销产品”修改为“未经检验产品”。十二、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处500元罚款。”十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删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为第十七条。

^^大连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大政发〔1999〕91号,市政府令第48号修正)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作为第十三条。

^^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8〕79号)一、规定中的“市港口管理局”修改为“市港口与口岸局”。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济类型的,应当按申办《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向原审批部门备案。”

一、废止《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99号文件公布;根据2019年2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6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二、修改《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2017年11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制定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增强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使政府治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

  (二)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的法规草案、规章及其说明等,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可以组织听证会。

  “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对部门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五)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报送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法规草案送审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等材料由起草单位负责印刷,市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议题,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及参考资料,由起草单位负责印刷和报送。”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三、修改《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7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渔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修改为“市政府派出机关”。

  (二)删去第十八条中的“通报批评”。四、修改《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1年4月2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答:市长 李万才 2014年8月8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废止《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等19件市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 文号1大连市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管理办法大政发[1987]36号2大连市城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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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一、《大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大政发〔1990〕150号公布;市政府令第25号修正;市政府令第112号第二次修正;市政府令第154号第三次修正)(一)第六条中的“申报办理审批手续”修改为“申报办理”。(二)删除第八条中的“集体宿舍的寄住人口登记,依照寄住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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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十、《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公布)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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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具体办法按《大连市行政处罚委托规定》办理。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八、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九、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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