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5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情况如何?

2018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日前,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持续推进“厕所革命”、加快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重点任务,以及组织保障、资金投入、实施方案制定等情况,对第一批15个省(区、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了督导。

明确时间表、建立路线图、规划重点任务
各地从制度层面入手推动农村基础设施改善
目标,就在前方。到2020年,实现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状况很不平衡,脏乱差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和农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短板。现阶段,我国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在农村,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与城市差距大,行路难、如厕难、环境脏、村容村貌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全国各地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农民主体的鲜明导向,遵循乡村建设规律,突出乡村建设特点,像当年推进城镇化建设那样,下大力气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整治,以更加扎实有力有效的行动,拉开新时代乡村建设的大幕。
重视程度高。对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各地都高度重视,站位高、部署早、行动快,及时制定行动方案,明确了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时间表、路线图。广东省委主要负责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逢会必讲、逢调研必看,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专门成立了由7名自治区领导担任正副组长的“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责任压得实。为了保证工作有序推进,各地首先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导调研组发现,有14个省建立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项小组,并明确了牵头责任部门,特别是广东、广西等地,充分发挥省委农办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兵把口,形成工作合力。
除省上建立协调机制外,各地还压实县级主体责任。河南省就专门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分解到了157个县(市、区),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等因素,把县(市、区)分成一类、二类、三类区域,推进分类分区域达标,真正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坚持规划先行。近年来,广东以规划为引领,推进整治创建规划、村庄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相结合,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引》《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指引》等,更好地指导各市县开展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

省级财政补助、调动社会资金、强化监督考核
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规范落地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除了有制度做保障外,真金白银地投入也是重要的保障手段。各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的地区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的地区积极调动社会资金,有的地区则增加土地出让收入,有的地区发挥金融撬动作用,探索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多元投入格局。
资金投入多元化,百舸争流。广东对2277个省定贫困村,每个村平均安排省级财政补助1500万元,并从2018年开始对粤东粤西地区每个行政村平均安排补助1000万元,支持其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黑龙江制定了《关于整合有关财政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的原则,整合9项资金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江西则积极调动社会资金,倡导成立民间性质的新农村建设促进会,打好“乡情牌”,引导农村在外成功人士、企业家等投身家乡建设,目前已有43个县成立促进会,筹措资金超过6亿元。福建通过实行旧村复垦新增耕地形成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将交易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河南积极对接省国开行、农发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村公路改造、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电网改造等项目信贷资金806.23亿元。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长期任务,要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一年接着一年干。为了抓紧抓好这项长期任务,各地纷纷强化监督考核,出台激励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吉林省制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考评办法》,细化各项重点任务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海南建立环境卫生整治“五个一”动态监督机制,每天发一条监督短信,每个星期曝光一个脏乱差典型,每个月巡查通报一次,每季度市县交叉检查一次,年终开展绩效考核;福建省长泰县把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与年度绩效考评、年终评优评先表彰挂钩,年度前3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监督考核真刀真枪,各地都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监督。例如,江西2017年以来先后两次派省电视台记者对发现的垃圾污水、乱搭乱建等问题进行明察暗访和曝光;广西针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三改”、农村垃圾专项治理等工作,今年上半年组织开展暗访督查活动9次,曝光了一批突出问题,切实推动各地整改落实。

引导村容村貌建设、改善垃圾处理体系、规划污水治理系统
各地因地制宜做好环境整治工作
现阶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条件也不一样。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中,各地充分结合自身条件,突出重点工作,探索出了一些因地制宜的好做法好经验。
提升村容村貌。广东以“三清三拆三整治”为切入点推进农村基础环境整治,截至6月底,2277个省定贫困村17875个自然村已基本完成整治,占总数的94.1%。海南大力推广《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福建编制并免费发放数万份农民建房标准图集,引导村庄建设显现出乡土田园风情和地域文化特色。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广西构建了“村收镇运县处理”、边远乡镇“村收镇运片区处理”、边远乡村“村屯就近就地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及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全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保持在95%以上。河南配备19.3万名保洁人员,占农村人口的3.5‰,实现所有行政村全覆盖。安徽开展农村陈年垃圾集中清理行动,解决“垃圾堆、垃圾沟、垃圾坡”等突出问题。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庆重点推进乡镇和常住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聚居点的污水集中处理,并制定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累计建成乡镇及村级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417座,让700余万村民受益。有的地方则采取连片推进的方式治理生活污水,例如,贵州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广“渗、滞、蓄、净、用、排”海绵村庄生态建设理念,成片连村实施水生态系统和水环境治理。
开展厕所粪污治理。在农村改厕上,各地积极推广适应地域特点、农民能接受的改厕模式,并注重粪污同步处理。山东以标准化理念推进改厕建设、使用和管理,制定了厕具产品、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地方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四统一”工作流程,整村推进实施,并由县级组织逐户验收,把好质量关口。目前,全省已累计改厕931.5万户,到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乡镇内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针对冬季寒冷漫长、建设成本高等困难,吉林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最终确定采用三格化粪池室内水冲厕所改厕技术模式,2017年以来安排资金10亿元,改造农村厕所达25万户。
对于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黑龙江大力推广玉米秸秆翻埋、碎混、覆盖还田技术,运用青贮、黄贮、揉搓等方式实现秸秆饲料化,组织开展秸秆固化压块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培育秸秆产业化企业,延长秸秆利用链条。目前黑龙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重庆巴南区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开展农药销售网点回收农药包装瓶试点;垫江、梁平等区县引导个体经营者在村社田间开展巡回回收,在集镇建立网点定点回收,建立农膜回收长效机制。
“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美丽乡村不仅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还具有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让美丽乡村成为美丽中国底色的扎实一步。要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稳步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让农民群众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定比较散乱,不成体系且条文数目有限。一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法坚持“城市中心主义”,普遍关注城市的环境问题,使农村人居环境问题一直处于真空地带。

首先是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才开始关注农村环境问题,其中第 33条第 2 款、第 37 条、第 49 条及第 50 条这四个条文涉及到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其主要是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主体及责任。

其次是 2020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第 46 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开始关注农村人居环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第 52 条和第 56 条中涉及到农村人居水污染保护的法治问题。
最后是2014 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2018 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出台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三年行动方案》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21 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这几部法律确实能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导向,但是其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没有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与明确性,无法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推向法治化的道路。

以上几部法律的规定都具有宏观性、抽象性,且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法规制度皆零散在其它法律之中,没有成立一门独立的体系并且缺乏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专门性立法。还有一些规则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其虽能够提供一时的导向,但其无法形成长效的治理机制。因此,现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仍需要完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村庄等。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优先保障、社会力量投入、受益主体合理付费的资金保障机制,确保乡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运行。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目标、分解落实治理任务、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治理项目实施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具体协调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治理任务,做好乡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居)民会议将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

  村(居)民应当自觉参加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并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模式。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设施,或者将易腐烂、可降解的生活垃圾进行堆肥还田。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乡村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有效利用或者负责清运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个人应当将在宅基地建设、装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地点,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进行转运、处置。第十条 禁止违法将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向乡村转移。第三章 污水粪污治理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逐步将城镇污水管网向村庄延伸覆盖。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就地利用或者依法妥善处理。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逐步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定期组织清掏、收运或者指导村民自行清掏、收运厕所粪污。第十三条 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

  人口规模较大村庄、乡村旅游景区等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第十四条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实行棚圈内饲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确保养殖场所整洁、卫生。第四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十五条 实行保洁责任人制度。保洁责任人应当履行保洁责任,确保责任区干净整洁,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宅基地和居住地由使用者负责;

  (二)农村承包地由承包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三)商业服务业用地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村庄集体所有的道路用地、绿化用地、交通用地、公共场地等公共区域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负责。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与村(居)民签订承诺书、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等方式,调动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指导、督促村(居)民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第十七条 村容村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清洁美观;

  (二)空闲、废旧的校舍、厂房、住宅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通过依法盘活等方式重新投入使用;不能投入使用的,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或清理;

  (三)集贸市场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

  (四)乡村道路实施硬化工程,主要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及路堤边坡防护设施,并做好道路养护维修工作;

  (五)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六)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及其他公共区域和闲置土地应当种植树木或者栽种花草,确保村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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