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农产品反倾销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9-11
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中遭遇的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有一篇文章不错,供你参考: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贸易摩擦不断,贸易战此起彼伏。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反倾销越来越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既有宏观原因,也有微观原因。国外对我国农产品愈演愈烈的反倾销,我们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协调一致,上下联动,构建系统、科学的反倾销防御体系。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反倾销越来越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张志彪副秘书长说,自1980年以来,涉及食品土畜行业的反倾销案商品有薄荷醇、塑料编织袋、松香、蜂蜜、大蒜、小龙虾、浓缩苹果汁等17种,被诉案件39件,涉及金额约3亿美元。1995年以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组织了对蜂蜜、小龙虾、大蒜、蜡烛、浓缩苹果汁、蘑菇罐头等6种商品10件反倾销案进行应诉和行政复审。为什么我国农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如何应对?下面我们对以上问题予以分析。一、我国农产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国外对我国农产品提起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既有宏观原因,也有微观原因。归纳起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和农产品的重要地位国外愈演愈烈的反倾销,追根究底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多样化形式。近10年来,美欧等国的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放慢,经济普遍不景气,贸易逆差不断上升,失业率居高不下。例如美国的贸易逆差从1997年的2000亿美元增长到2002年的4800亿美元左右,2003年贸易逆差继续扩大,为5357亿美元,比上年又增长了12%,占其GDP的5%以上。各国政府都在努力扩大出口,以此进一步带动资本和货物的流动,推动GDP的快速增长,解决劳动就业等问题。同时,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又尽量用各种手段限制其他国家商品的进口。乌拉圭回合后,降低关税保护水平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国际义务,国际贸易保护的手段逐渐转移。比较WTO成员方保护国内市场所能采取的几种方式,反倾销是最好用的。其程序简便易行,又能够有效排斥进口,还不易招致报复,因此被各国视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最佳办法之一而频繁采用。农产品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历来是受高度保护的部门。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格局中,世界各主要农产品的进口国和出口国大多保持着较高的农业保护率,欧盟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在1980年为35.1%,而日本为83.1%。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护率也达到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农产品协议》的签订使各国对农产品的保护手段大大减少。虽然《农产品协议》规定有 “价格触动”和“数量触动”条款,但反倾销和这些措施相比,更加“适用”,加之我国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大幅增长,许多国家担心我国农产品会冲击其国内市场,为了防止本国农业在国际竞争中受到伤害,一些国家的政府和企业纷纷对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实施反倾销政策。2.中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快速发展中国是一个崛起中的大国,其不断发展的对外贸易,让许多国家暗怀戒心。据我国海关统计,2002年我国实现进出口贸易额6208亿美元,居世界第四位。2003年进出口贸易额8512亿美元,贸易顺差200亿美元。2004年进出口贸易跃居世界第三位,贸易总额达1.1万亿美元。我国的农产品2000年进出口贸易总值是268亿 全国中文经济类核心期刊 19WTO规则与政策美元,比上年增加23%;其中出口值为56亿美元,进口值为112亿美元,比上年分别增长5%和7%。农产品国际贸易顺差为44亿元,是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1995年以来,农产品进出口值最高的一年。在2001年,我国的粮食出口贸易额从2000年的11亿美元降为4.86亿美元,而相比较具有较大机遇的蔬菜、水果、水产品等产品,依靠其价格优势,而非质量优势,在近几年的对外贸易中均为顺差,2001年同比增长达12.5%以上。在历史上,反倾销调查与贸易逆差显示出密切的相关性,拥有大量贸易顺差的国家往往成为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欧盟、日本等国都有过类似的命运。农产品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而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价格便宜,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因此,国外经营日益恶化的产业纷纷提起反倾销申请,希望借助这种手段将中国农产品挤出本国市场。3.美欧等国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而采用“替代国”价格的歧视性政策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取得实质性的发展,截至2004年年底,共36个国家(地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欧等国家仍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一些国家在对中国的所谓反倾销中经常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滥用该条款,可人为地高估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结果依据“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反倾销税。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和做法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更严重的影响在于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未来潜力遭到窒息。例如对中国产蘑菇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商务部选用印度尼西亚为“替代国”。印尼的蘑菇是在空调条件下生长的,中国的蘑菇是在自然条件下生长,二者的生产成本绝对不同。但美国商务部却拒绝从印尼的生产成本中扣除空调费用,因而裁定中国蘑菇倾销。又如,在猪鬃毛刷案中,欧盟以斯里兰卡为替代国,因为宗教的原因,斯里兰卡根本没有养猪业,猪鬃要进口,而中国猪鬃产量占世界产量的85%,以斯里兰卡为标准,使中国猪鬃的比较优势立即化为乌有,而且很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使中国企业蒙受不白之冤。4.农产品行业不规范的贸易秩序导致低价竞争现象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下放,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急剧增加,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不配套,加之我国农产品附加值、科技含量低,因而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不但导致肥水外流,利润损失,而且为外国对我国反倾销提供了借口。例如中美浓缩苹果汁反倾销案,美国申诉方的理由就是中国1995年到1998年间,浓缩苹果汁对美出口量增加了997%,平均价格下降了53%。又如,日本是我国蔬菜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蔬菜进入日本市场最初靠的是低廉的价格。靠此战略,我们在日本的市场份额很快超过了主要竞争对手——美国。随后的事实却让我们渐渐品味到了苦涩和无奈。蔬菜在日本市场份额虽然增大了,但出口蔬菜的年平均价格却下降了,其中,保鲜蔬菜价格下降幅度最高达41.4%,日本为保护本国农民利益,对中国进口菜屡屡发难。5.以前案件应诉不力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由于加入WTO时间不长,企业对反倾销普遍显得观念滞后,很少企业能够积极应诉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这样,使得国外企业认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非常容易,从而增加了他们对我国“告黑状”的野心。据统计,近几年我国企业应诉率不到70%,其中胜诉率不到40%。事实上应诉与不应诉后果是大不一样的。如中美苹果汁案中,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27.57%,未应诉企业统一为51.74%。而且我们越是害怕被指控倾销,对方越是得寸进尺,从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最典型的莫过于1994年美国裁定“中国大蒜倾销案”之后,起诉方律师抓住我方企业不愿应诉的弱点,又鼓励蜂蜜行业对我国企业提起反倾销诉讼,同时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我国企业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然后是靛蓝染料。虽然是小行业的“连锁反应”,但也影响了我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可见,应诉不力不仅直接导致裁决高税率和退出市场,而且由于申诉方屡战屡胜而诱发连续不断的反倾销申请与立案。二、我国应对农产品反倾销的对策1.争取“市场导向行业”地位,获得公平待遇根据中国入世协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在2016年才获认可。由此带来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WTO规则与政策20 全国商情国外在反倾销调查时,往往不考虑中国价格而采用过高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成本,大大削弱了应诉胜算。但这并非一道不可跨越的门槛。根据WTO的约定,即使在2016年之前,中国企业也仍可单独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认定,这远比倾国家之力在国际上展开大规模游说活动、争取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要现实得多,而且中国企业争取“市场导向行业”的标准要低得多,一般只需要证明行业非国有企业主导或垄断,价格由市场决定没有补贴等。这方面,中国的打火机、甲酚等行业已在欧洲的反倾销诉讼有成功先例,整个行业因此受惠。2.锻造中国农产品品牌,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农产品企业要依靠价格低廉在国际营销中进行竞争,但应注意避免恶性的低价竞销,维护良好的出口秩序。农产品企业更要学会多运用非价格竞争手段,即在产品质量、花色、品种、包装、广告及市场服务的竞争上下工夫,力争以质量、价格的双重优势占领市场。“先品牌之忧而忧”,在农产品精深加工上下工夫,适时改变我国的出口战略。要以市场为中心,选准和创造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并以名牌产品和龙头企业引导产业链的延伸和优化,培育支柱产业,扩张市场,从而提高品牌的营运能力。3.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防范反倾销指控从以往反倾销案我们发现进口国提起反倾销都会有一个酝酿过程,如果能够依托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建立一个反倾销预警机制,及时了解对方的动向,并作出调整,如控制出口节奏,适当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则可以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欲提起反倾销调查前事先获得信息并作好准备,同时又可以把部分尚未提起的反倾销调查消灭在萌芽之中,从而减轻反倾销对我国出口产品造成的压力。4.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在代表受损企业提出申诉和代理被申诉企业进行应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大都由原来的行业主管部门转变而来,民间色彩淡薄,行政色彩浓烈,不利于组织企业应对国外产品的倾销行为。因此,调整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能,以便在今后具体承担起指导、组织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有理、有节地指控或策略地撤诉,并尽可能提供人力、物力、技术上的支持职责。5.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应诉,打击对华反倾销的嚣张气焰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法庭可以完全按照起诉方的现有资料直接做出“缺席判决”。惟有奋起应诉,努力证明本企业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才有希望避免被实施“替代国政策”或被实施所谓的“现有最佳资料”做出不公正的裁决;消极被动地等待裁决,终会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企业一旦遭遇反倾销指控,必须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将遭遇反倾销可能带来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既能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又能提升国际形象,打击对华反倾销屡战屡胜的嚣张气焰

无论是从短期影响,还是从长期趋势看,加入WTO对我国农业都有有利的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加入WTO后,我国可以享受40多年来关贸总协定各缔约国在开放贸易、尤其是降低关税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成果,〖HT〗并可取得大多数成员方无条件贸易最惠国待遇,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为我国农业国际化创造了非常有利的环境,有利于我国有效利用国际农业资源与市场。

2.有利于我国参照国际规范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对实现农业两个转变,提高农业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能力,以及增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可灵活运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使之免受国外农产品大量进口的冲击。而且,加入WTO后,我国也可以成员方身份,全面参加国际农业多边贸易谈判,维护国际农产品贸易秩序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遏制少数发达国家的单边贸易行动和农业贸易保护主义。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韩国在各方面压力下,终于有限度地开放了其大米市场,我国大米本来在日、韩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但美国等大米出口国则向WTO提出,日、韩开放大米市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只有WTO成员方才能有权享受。因我国目前不是WTO的成员方,所以我国不能向日、韩市场出口大米。加入WTO后,上述问题将不复存在,相反,我国可动用WTO有关条款及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本国利益。

4.有利于减少其他国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非关税限制措施等不公平待遇,促进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HT〗乌拉圭回合后,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取消了非关税措施,均以关税及关税配额的形式来管理农产品贸易,这样就大大改善了农产品出口环境。目前,我国出口到欧洲的土豆,遭到欧盟歧视性的数量限制,这本不符合WTO农业框架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不是WTO的成员,因此,欧盟对我国采取的这一歧视性措施,不能被WTO纪律约束。加入WTO后,这一问题将不复存在。

5.扩大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乌拉圭回合后,由于发达国家削减农业保护水平和增加市场准入量,因此,有利于我国抓住机会扩大农产品出口。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农业的不利影响

农业是传统产业,一般来说,由于发展中国家二、三产业不发达,多数人口集中在农业领域。农业不仅是这些国家发展的根据地,也成为社会稳定的保护地。现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发达国家不仅二、三产业发达,农业也很发达,拥有大量的过剩生产能力,极力要把自己的农产品推向世界,特别是推向发展中国家。农产品与工业品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工业品在进入一个国家时,它总能带进去一部分技术,而农产品往往就是产品,它所包含的技术和知识很难被进口国所利用。因此,所有发展中国家在进行"入世"谈判时,都是把农业作为重要产业加以保护。在比较早的乌拉圭谈判,就把农业问题作为一个特殊问题来对待,给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的70%在农村,有50%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生产,因此,我国在一系列入世多边谈判中,尽了最大努力保持农业的稳定。

我国农业与国际发达农产品生产国相比,有两个很难改变的不利因素。第一,我们的自然生产条件,比欧美主要国家差得很多。我国主要农业区受季风气候影响,旱涝灾害频繁,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使农业生产成本大大提高。而欧美国家气候温暖,雨量丰沛,是农业生产的极好地区。第二,我国资源结构严重不合理,人多地少,生产规模小,是我国农业一个重要特征。美国一个农户一般要种几百公顷地,欧洲小一点也要几十公顷到100公顷左右,而我国农户生产规模,平均只有0.4公顷左右。我们知道,技术状况是可以改变的,但是,自然条件差和生产规模小的问题,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

自然条件差,降低了竞争力,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那么,生产规模小又是如何影响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呢?第一,农业生产规模小,使得劳动生产率很低,采用程度更高的机械化生产并不经济,因为由机械替代下来的劳动力,在没有稳定就业出路的情况下,仍要分享农业收入,使成本大大提高。在手工劳动为主的情况下,农民的劳动强度很大,农民必然会与其他生产领域的劳动辛苦程度作比较,结果不是粗放经营,减少粮食生产,就是设法提高价格。第二,与小规模生产相联系的低商品率也促使价格上涨。以粮食为例,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产品商品率几乎为100%,但我国生产规模小,粮食生产的商品率只有30%左右。而农民生产口粮中使用的化肥等价值投入,也要在商品粮销售中收回,这样就使商品粮的成本提高。商品率越低,这种影响就越大。第三,小规模生产的交易成本高,流通费用占粮食销售价的比重很大。

农户生产规模小使农产品生产的绝对收入很少,假设农户以种植粮食为主,那么生产仅够维持非常低的生活水平。1998年,按高于市场价的国家收购价计算,全国平均每亩生产粮食及其副产物的纯收益只有134.47元,再加上用工作价135元,共有269.47元。若户均种100亩地,收入尚可观,但若户均只有7亩地,收入仅1886.29元,按户均4人计算,人均只有471.57元,属极贫困人口。农业生产规模如此细小,决定了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弱质地位。

在这样一种资源结构下,如果过量进口粮食,可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仅从国内经济看:第一,国外低价粮大量进入我国,会造成农民破产。我国特有的农民破产,不是指资不抵债而无法经营,而是指农业向自然经济倒退,粮食生产商品率明显下降。农民破产的直接后果是,大量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涌入,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第二,农民收入会明显下降。粮食商品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就意味着全国农民现金收入减少几十亿元,其中纯收入也会明显下降。更突出的是,如果农民以种粮为主,由于粮食的商品率只有30%,商品率每下降10%,种粮农民的现金收入就会减少30%,这无疑会迅速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加剧城乡矛盾。第三,对工业生产也会构成严重打击。现在,我国农民每年要购买大约2000亿元的农用生产资料,这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如果农业向自然经济倒退,那么农民势必大量减少农用生产资料的购置,加上农民收入下降所引起的消费品市场萎缩,工业生产会出现严重危机。如果在农村的工业品销售减少500亿元,那么由于相关产业的连锁反应,整个社会就会出现上千亿元工业产品的滞销。

因此说,加入WTO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是一种历史性转折,它虽会促使我国经济体制,尤其是外贸体制在较短时间内发生变化,促进我国农业的国际化进程,但是,在生产条件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农业国际化条件尚不具备的背景下,加入WTO会使我国农业部门不可避免地受到较大的挑战。在入世谈判中,农业问题成为我国加入WTO谈判的难点之一,这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加入WTO对我国农业虽有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有很大不利的影响。

具体而言,由于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我国应根据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让出一部分国内市场,减少贸易保护,因而对我国农业直接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内农产品市场面

临对外开放的压力。过去,由于我国粮食等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长期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因而没有进口关税,对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主要采取如进口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措施,并通过国有进出口公司进行垄断经营。但根据WTO农业协议的规定,今后各成员方只能通过关税措施对农产品进口进行限制,不能再使用非关税措施。进口保护方式的转变,意味着我国将按国际规则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农产品市场对外开放已不可避免,国内农产品将面临世界市场的冲击和挑战。

2.对国内农产品生产将产生冲击,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贸易保护相对减少的同时,我国农产品的低价优势也随着日益增高的农产品成本而逐渐消失,目前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已接近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国内农产品市场将面临国际市场低价农产品的冲击。

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调控空间和力度将受到影响。尽管目前我国所实施的农业政策大多符合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规定,不须作减让承诺,但今后我国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生产资料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支持将受到限制。

3.有可能增加我国进口粮油的外汇负担。由于我们的粮食品种结构还不能满足需求,每年还要进口我们缺的粮食品种,例如从美国进口硬粒小麦等。但是,过去我们还能出口一些粮食,实现进出口的平衡,现在我们的粮食出不去了,将成为净进口国,情况就会有新的变化。据粮农组织等国际机构预测,由于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中削弱了农业补贴,过去被压低的世界农产品市场价格(尤其是粮食价格)将呈上涨趋势。这样,如果今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开放过度,使外国农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也将增加我国进口粮油的外汇支出,加大外汇储备压力。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加入WTO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就会完全被外国农产品所挤占,对我国农业形成很大冲击。因为国家已经在入世谈判中做了最大努力,减少对农业的消极影响,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我们在畜牧、水果、水产等方面潜在的比较优势,最大程度抵消入世带来的冲击。

关于中国加入WTO对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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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内容广泛,其中与农产品相关条款对中国农产品贸易可能产生的影响,需要制订相应的对策。
一、《协议》农业部分内容
《协议》涉及农业方面的条款就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反倾销标准和保障措施实施标准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一)市场准入
中国政府承诺对一般农产品的进口采取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对敏感商品(如大宗商品)采取关税配额制(即对配额内的农产品进口实行低税率,对配额外的进口实行高税率)和准国家专营制(即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均有权得到规定的配额)。同时,降低进口关税,增加配额额度,提高配额管理透明度,实现部分农产品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授予外国企业贸易权和分销权。
1.降低关税,提高配额,非关税措施关税化。中国同意削减农产品进口税率,逐步增加敏感商品的进口配额。①对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关税税率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提高配额的利用率,为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分别提供33%和67%的额度。②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相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③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O05年1月1日的10.6%。④谷物(除大麦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至2004年,谷物进口配额将显著增加,同时,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另外,中国在加入WTO后将取消大麦的进口配额制,代之以9%的关税税率。⑤肉类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关税减让到2004年完成。⑥油籽和大豆油。首先,中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吨,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关税税率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至32.61万吨,配额外关税税率降低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吨),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它植物油。⑦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⑧中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它国家(如马来西亚)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那么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此外,《协议》农业部分还就化肥进口达成一致。
2.关税配额管理。中国特别承诺,将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确保关税配额制度的透明度和连贯性,并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配额的使用不受妨碍。同时,中国要充分利用配额原则。如果原进口配额持有者未能利用配额,则其配额将重新分发给其它可能进口的贸易实体。如果国有贸易公司(如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等)持有的配额在当年10月未签约使用,这部分配额将重新分发给非国有贸易实体使用。
3.撤销与WTO相背的非关税措施。中国承诺保持非关税措施(如动植物检疫措施、卫生标准、国内税等)与WTO相关条款的一致性,确保措施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使其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而非仅出自于政治或保护主义的需要。《协议》垂申了《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就柑橘、肉类、小麦及其它谷物等的卫生检疫标准达成的一致。①柑橘类。中方同意撤销对美国柑橘的进口禁令。在头两个收获季节内,中国允许亚利桑那州、得克萨斯州及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两州经批准的距果蝇发作区20公里以外的区域向中国出口柑橘。②小麦和其它谷物。中国撤销对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允许每50克样本中包含3万个以下TCK孢子的小麦和其它谷物输往中国各地,且不附加其它限制,如转运要求。③肉类。中国允许取得美国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卫生检验署(FSIS)卫生检验证明的肉类及家禽出口到中国。
(二)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
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将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补贴。具体减让水平以日内瓦多边谈判协议和工作小组报告为依据,同时,提高国内支持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在出口补贴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出口补贴。
(三)贸易权和分销
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中国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特定产品清单的商品将以国有贸易实体这一渠道进口为主。《协议》还规定,中国将逐步增加有这些商品进口权的商业实体数目,以结束进口垄断的状态。同时,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如维护、保管、仓储、包装、广告、货运、航运快递、市场营销、客户支持等。
(四)反倾销标准和特定产品保障条款
《协议》允许美国在中国加入WTO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加入WTO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五)加强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机构和农业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与合作。合作的领域主要有:牧场和园艺产品、生物工艺技术、肉类、家禽和家畜、水产业、自然资源和环境。
二、《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可能影响
《协议》内容广泛,涉及农产品贸易的方方面面,它将对农产品贸易的微观、中观、宏观等三个层面产生深刻的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对中国农产品贸易有利的影响
1.作为中国经济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协议》是中国为加速市场经济建设、争取WTO成员国资格、享受WTO成员国权利所做出的承诺。①从内容看,《协议》主张以市场作为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手段,如《协议》强调以经济标准而非政治标准来管理关税配额制等等。以市场为取向,这与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完全一致。执行《协议》就意味着向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体制靠拢,使中国的经贸体制融合在世界经济结构的大框架中,这将有利于加快引进国外市场机制,推动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②农业一直是中美GATT和WTO双边谈判中争议最大的部门之一。作为加入WTO的承诺,就农业问题达成的协议为中国加入WTO扫清了重大障碍,它有利于为中国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农产品出口创造稳定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WTO的多边谈判机制,中国与其它贸易国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可以得到较为公正的解决;通过直接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国的合法利益得到体现,摆脱“别人制定规则,中国被动参与”的不利局面;加入WTO,中国可以享受多边的永久性的最惠国待遇,使主要贸易大国将不得不取消对中国实施的不同程度的贸易歧视措施。
2.《协议》使中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主体多元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体制的改革、运作提供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减少在现有农产品贸易体制下的“寻租”行为,保持农产品贸易体制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为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稳定的法律环境。《协议》还通过保证私有贸易实体的贸易份额,结束进口垄断状态,这将极大地激发国有贸易实体的主动性和经营活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提高国有农产品贸易实体的竞争力。
3.《协议》丰富了农产品贸易的内涵,引进农产品贸易中服务的内容。在《协议》实施过渡期(3年)内,中国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农产品的分销业务,允许其提供与分销有关的一系列服务。目前,在中国,这些与农产品分销相关的服务业务发展较为缓慢。正如中国在80年代初引进加工业促进中国加工业的发展一样,允许引进农产品贸易的服务内容将为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发展提供一些可行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促进中国农产品贸易服务业的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4.《协议》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降低关税,削弱非关税措施,让中国农业生产参与国际分工,在发挥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同时,以较低的价格(成本)取得国内消费者所需的农产品。随着人口增长,工业进程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对农产品尤其粮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同时中国农业资源相对短缺,投资不足,生产方式落后,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和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造成了粮食实际成本的迅速上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产品尤其粮食价格通过20年的不断上调,已接近甚至超过国际市场水平。开放农产品市场,中国就可以按比较优势的原则,放弃部分产品的生产,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中国日益扩大的粮食供求缺口。
5.从长期看,《协议》将加强中美农业技术合作和科学交流。这有利于提高中国农业生物工业技术运用水平,优化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增强这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这些产品的出口。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具相当优势。中国园艺产品出口占农产品出口总额33%以上,水产品和畜产品居于主要位置。但三者在出口农产品中的比重在1995到1998年间有所下降,园艺产品的比重在1995年高达40.46%,1998年仅为33.11%;水产品和畜产品在出口中的地位也分别由1995年的第2、第3位下降到1998年的第3、第4位。除了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外,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这些产品的质量问题。因而加强同世界各国特别是美国的农业技术合作,提高中国园艺产品、水产品、畜产品生产过程中科学技术应用水平,改善产品质量,必将推动中国农业比较优势的发挥,促进和扩大农产品的出口。《协议》还强调加强中美在自然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研究合作,这将有利于提高中国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不利影响在《协议》中,中国就开放农产品市场做出了一系列承诺,这些承诺可能在中短期内给中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带来一些挑战和冲击。
1.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撤销卫生、动植物检疫措施,取消某些产品配额制,有可能在短期内造成农产品(特别是谷物)进口的增加,从而使农产品自给率相对降低。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开放,中国农民的收入将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如《协议》撤销了对美国牛肉、柑橘和西北部7个州小麦的进口禁令。据美方估计,禁令的撤销、关税的降低将使中国对美国小麦的进口从1998年的200万吨增加到500万吨,进口的增加将使中国麦农损失54.6亿美元。此外,美国的玉米、柑橘、肉类的大量进口将进一步挤掉中国农产品一部分市场,使原本就存在的农产品“卖难”问题更加突出,农民增收更加困难。这对启动和发育农村市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2.《协议》规定,中国加WTO以后就不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停止增加并减少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这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玉米、大米和棉花等困失去获得补贴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使其在第三方市场(即除美国、中国外的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优势受削弱。中国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出口补贴,并曾经承诺不再恢复采取出口补贴措施。但近些年来,农产品成本迅猛上涨,价格迅速提高,农产品低价的优势已渐消失,在发达国家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出口补贴来提高其农产品出口竟争能力的情况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竞争力面临越来越严重的挑战。
3.《协议》规定对中国出。农产品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和“特殊”的特定产品保障措施。这将使中国农产品在规定的相应年限内(分别为15年和12年)易受美国反倾销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影响。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指计划经济及一些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对来自这类国家的倾销产品的“正常价格”的确定,美国采取替代计算法,即由美国商务部选定一个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格”的基础。由于替代国事先不确定,中国某些农产品特别是鱼类、蔬菜、坚果等对美国的出口是否构成倾销及倾销的幅度如何,事先都无从预料,因而该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出口美国的农产品可能成为美国农业保护主义的牺牲品。
《协议》规定,美国可以对中国出口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混乱的特定农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这是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各项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适用而不问其来源(irrespectiveofitssource)”。“不问其来源”实际上就是非歧视性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的具体化。因而相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精神而言,这种选择性条款带有一定的歧视性,违反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三款(乙)规定,保障措施主要有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销售安排、出口节制、出口价格或进口价格调控机制、出口或进口监督等等。由于这些措施不受WTO的法律约束,其实施前后无需通知WTO或其它成员国,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而,我国农产品的出口在加入WT012年内可能受这些“灰色区域措施”的影响。
4.《协议》将影响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结构,使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阻。目前,中国农产品的主要进口市场为北美地区,1995一1998年占农产品进口的30.5%以上,但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比1995年的38.8%下降4个百分点。其次是亚洲地区,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20%以上,由于受金融危机、货币贬值的影响,该地区对中国出口份额由1995年的21.5%上升到1998年的22.6%。拉美和大洋洲对中国农产品的出口也较为强劲,拉美一般占中国农产品进口的14%以上,大洋洲占10.5%以上。欧洲对中国农产品出口波动较大,其比重1996年比1995年的12.8%下降了6个百分点,但近年又表现出一定的上升趋势,1998年比1996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因而,近年来中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有多元化的趋势。《协议》实施后,由于中国承诺对美国许多大宗农产品撤销进口禁令或大幅度降低关税(而这些在中国进口农产品中占有重要比重),中国从该地区的进口将增加,使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有所“收敛”,而中国农产品进口对北美市场的依赖程度重新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进口市场的集中将使粮食安全问题更为突出。
三、政策建议
虽然《协议》对中国农产品贸易以至农业发展有众多有利因素,但是我们看到,《协议》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提供利益的同时,也给中国农业发展注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上述诸多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短期内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份额缩小,农产品生产者收入受一定影响以及粮食安全问题的凸现。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通过农业内部优化和加强外部支持来解决的政策。
(一)内部优化
1.以市场为导向,根据比较优势,调整农产品生产结构。非关税措施的撤销,关税的大幅度下调,将使中国农产品让出一部分市场,使农产品“卖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卖难”的一个原因是供给结构不合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向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内外市场的需求信息。使生产者能在政府相关政策(如优惠贷款)的扶持、指导下进行农产品生产结构的灵活调整。除粮食外,其它农产品原则上都应按比较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即适当让出部分产品的国内市场,把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产品的生产减少到最低安全水准,同时将用于这些产品生产的资源转向适销的具竞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来,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国内有限农业资源的最佳合理配置,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目前,中国具比较优势的农产品有水果类、水产类、蔬菜类等。
2.大力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力,优化农产品质量。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竞争激烈,农产品“卖难”、增产不增收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产品质量不高。提高农业技术运用水平,发展“高产、高效、高质”的“三高”农业,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农村普及教育、传播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业技术才有根本保证;只有培育或引进动植物良种,发展“三高”农业才有的放矢。因而优化农产品质量,关键在于提高农民素质和加快良种培育。
3.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合作制,实现农业产业化,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在竞争激烈的开放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卖难”的又一原因是农产品成本高导致价格居高不下。小规模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和现代化,其市场交易效率低,信息成本高,农业资本利用率低,最终造成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因而,适当改变经营方式,降低成本,成为必然的要求。近几年,学术界提出了建立农村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节约资本投入,扩大规模,取得规模报酬,达到降低农产品总成本、提高竞争力的目的。但农村合作制的建立应遵循市场原则和自愿原则,防止盲目性和强制性。
(二)外部支持
农产品进口市场多元化趋势的削弱将使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但我们在解决由贸易引起的问题时不能仅仅把目光局限于贸易政策上。农产品(粮食)的安全问题终究不能靠贸易政策来解决,而应从中国农业本身来寻找突破口。
1.扭转农产品负保护的局面。在《协议》的农业部分,中国承诺不再增加并且将减少造成贸易扭曲的国内市场支持。但目前,中国所采取的有关国内支持政策属负保护政策。在1993-1995年间特定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总量高达-546.36亿元,其中稻谷、棉花、小麦的负保护尤为严重。与对工业部门的高扶持和高保护政策相比,这造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之间竞争的不公平,造成农业部门资金、劳动力外流或难以激发农业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间接地造成生产者收入增加缓慢。因而在短期内,应扭转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负保护的局面,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积极投入生产,增加粮食的自给能力。
2.进一步增加“绿箱”投入,提高农业生产力。《协议》基本上与乌拉圭回合谈判《农业协定》一致。对于不引起贸易扭曲的国内农业政策,即“绿箱政策”不加限制。在诸多“绿箱政策”中,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和环境规划支持对目前中国农业生产尤为有益。加强一般性政府服务有利于农业科研水平及农业抗害能力的提高;增加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给农产品生产者适度的生活保障,有利于保持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环境规划支持,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的源泉。这些政策有益于从根本上促进农业生产力在开放市场环境下的发展,提高农业自给能力,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3.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风险大。为增强农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和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在发达国家,农业保险已受广泛重视,成为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均有较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以美国为例,政府为所有参加保险的农作物提供30%的保险费补贴,投保农民的作物减产35%以上,可以取得联邦保险公司很高的赔偿金额。这种通过农作物保险保证生产者收入的稳定,取代灾害救济和价格补贴的做法,既不违背WTO规则,又能起到保护农业的作用,是值得中国借鉴的。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相当不完善,出现农业保险水平低和保险索赔难的恶性循环。因而,重视农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保险体系,使农业保险能适应WTO框架下农业生产的需要,是非常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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