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3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西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强化社会卫生意识,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疾病,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的群众性卫生活动。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建设,编制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健康治理项目,促进城乡建设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和卫生设施,保持工作场所、家庭和室外环境卫生,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支持。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每年四月的全国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主题活动,深入宣传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健康知识。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推动爱国卫生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实际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 市、县(区)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开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建设;
  (五)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全民健康教育;
  (六)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公共厕所、垃圾处理站点、污水处理、病媒生物防控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对城市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食品摊点等的环境卫生进行重点整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村庄清洁行动,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垃圾站、通风除湿和供排水等公共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检验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人民健康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单位和居民区卫生、城区除“四害”(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农村改水改厕和创建卫生城市等内容。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检举、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权利。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第六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有关单位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统一下,管理、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为爱卫会办公室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 市、区(县)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按照国家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卫生先进城区、单位、个人的竞赛评比活动和命名、表彰;
  (五)承办爱国卫生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委会、居(家)委会应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在本地区爱卫会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 市、区(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实行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规划部署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区(县)、乡(镇)、村应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卫生管理,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卫生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创建卫生乡(镇)、村活动。第十一条 单位及居民楼院应健全和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使卫生状况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二条 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厅、体育馆、机场、车站、大中型商场、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第十三条 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科学卫生知识普及,有计划地建立健康教育专业网络。
  各单位都应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档案,做好健康教育评价。第十四条 全市应定期统一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街道办事处、居(家)委会、村委会应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村)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用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品、药械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灭害毒饵必须有警示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第十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
  本市行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实行每月至少一次周末卫生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制止违反爱国卫生运动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第五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组成,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或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城区、乡(镇)、街道、居(家)委会、村的活动,负责农村改水、改厕与环境综合治理、除害防病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六)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爱国卫生工作,处理爱国卫生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下一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或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八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
  爱国卫生监督员可以对本行政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爱国卫生运动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爱国卫生监督员实施监督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证件。第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
  (二)熟悉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和卫生知识;
  (三)遵纪守法,办事公道;
  (四)从事爱国卫生工作一年以上。第十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月。爱国卫生活动月期间,重点解决社会卫生的突出问题。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为本市爱国卫生活动日,开展全市性卫生义务劳动。第十一条 建设、规划行政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和农村建设规划,有计划地建设污水、垃圾及其它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设施。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保持市容环境整洁。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扩大绿地面积,美化环境。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督和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及危害。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和监测,防止各种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第十六条 劳动管理行政部门要加强文明生产的管理,促进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爱国卫生宣传,进行健康教育。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宣传科学卫生保健知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保健常识教育。第十九条 城区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卫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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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20年7月,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新确认湟源县为2020年国家卫生乡镇(县城)。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认定湟源县为全国第四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019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湟源县榜上有名。2018年12月,国家民委命名湟源县为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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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订)
    答: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社区)...
  • 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口有多少
    答:2020年7月,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重新确认湟源县为2020年国家卫生乡镇(县城)。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认定湟源县为全国第四批率先基本实现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市、区)。2019年11月,水利部公布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名单,湟源县榜上有名。2018年12月,国家民委命名湟源县为第六批全国民族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