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3
贪污受贿是通过什么法律来判的

通过刑法啊,刑法第八章就是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以受贿论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公务活动受礼不交依第382条贪污罪定罪处罚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罚没款物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要参考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已经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让公众搞不清楚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只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刑。  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仅就这两个案件对比,才知道法律有这么大的弹性。我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贪官都被轻判了,凭什么美容院女老板被判刑?  7亿和158亿哪个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个口号。如此判决显失公平,怎能服众?  这样的判决无疑将群众带入一个误区:量刑标准因人而异。如果量刑上搞双重标准,像祝均一这样的挪用158亿的贪官都不会判刑,那其他贪官污吏还怕什么?群众自然也会问:到底贪官贪污多少钱才够判刑?  法官对腐败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如果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真正净化社会风气。判决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将丧失。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的反腐败力度加大,但腐败分子还是“前腐后继”,且贪污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祝均一挪用158亿都能轻判,这会助长多少贪官的欲望?  在他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反腐工作必须来真的,不能是点到为止。因为贪官本身就隐藏很深,这就给反腐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些难度,抓住了一个祝均一,还有一些贪官正在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享受。如果轻判贪官,就达不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无疑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也有可能会引起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误解和质疑,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女老板集资和祝均一数罪并罚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由此得出和结论,我国法院对量刑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现了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当然,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笔者认为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受贿上100万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缓,还有的地区则判处刑。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这主要表现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  (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  (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究其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范量刑实践极具现实意义。  但对量刑指南的制定主体,出现争议。  笔者建议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当前量刑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同时,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因此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为主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共同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  笔者稍微列举几例影响全国的受贿案的量刑结果与其受贿的多寡是否成下相关供方家分析。  1、刘永久因收受两家企业贿赂款16万元,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王聪杰对收受回扣手续费168.9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聪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另有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熊元平贪污、受贿近380多万元案,被三门峡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5万元。  6、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收受贿赂900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因收受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50万元巨额贿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连振辉10年间受贿170余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连振辉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9、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吴广春另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安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10、河南省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国英因受贿贿赂款23.1万元、贪污20万元,日前被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局长安惠君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电视机、25英寸SONY彩色电视机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12、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收受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966.3685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处缓。  14、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副厅级)因受贿131万余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还提供一组刑或缓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贿的金额与他的生命权是否成正相关。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职 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736万元 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 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缓  王 雁 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缓  马 德 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缓  高 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缓  丁乃今 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缓  丁 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295万元 无 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4744万元 刑  温梦杰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1505余万元 刑  http://luoqiulin.pdx.cn/blog/diary,955348.html

免于处罚是不能的。
关键是情节,
1、主动退贿;
2、不能认定为主动索贿;
3、认罪态度好,要表示贿款并未使用,或有使用在公益;
4、积极与检察院进行详细沟通。

不能。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较轻的。如果你是在广东,处死刑。(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建议聘请刑辩律师。如果有其他如自首,受贿十万的起刑点是十年以上、积极退赃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刑法条文如下,可以减轻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立功,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情节轻重。(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处二年以下有。仅从数额上看是十年开始。http://tieba.baidu.com/p/4313353742 、

  •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答: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如下: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
  • 受贿多少钱可以判刑,个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答: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 受贿10万判几年
    答: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答: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
  • 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受贿罪量刑标准:受贿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贪污贿赂的实际金额大小来进行认定。一、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
  •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 贪污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答:针对贪污受贿违犯罪行的审判量刑标准如下所示:倘若行为人实施了贪污或受贿的违法事实且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了较大规模,抑或是其涉案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应当被判处短期内(即三年内)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同时需要依法缴纳罚金以示惩戒。反之,如果涉案金额更为巨大或者其涉案情节更加恶劣的话,那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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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
  •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答:一般来说,贪污受贿罪的刑事处罚要根据其受贿金额来进行判断。贪污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 多少金额是受贿罪,受贿罪判几年,最新量刑标准?
    答:个人受贿数额5万元上满l0万元处5年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受贿罪判几年,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