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杀人孕妇”产下孩子后由谁抚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3
关于黑龙江夫妇奸杀胡伊萱事件,请大家不要在对他们的孩子进行谩骂了

【1】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孩子,包括社会舆论在内,应该与孩子父母区分对待。不要对孩子进行谩骂,歧视。孩子是无辜的。
事实上有些干警,社会上的好心人,学校等对罪犯的孩子实施了经常性的经济和思想上的帮助,
让孩子感到社会没有抛弃这些罪犯的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例如:山西省灵丘县检察院侦监科干警通过积极走访协调,
帮助犯罪嫌疑人邹某之子继续学业,避免其因无人照顾而流落社会。
【2】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被告人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桦南县发生一起诱骗少女奸杀案。
怀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桦南医院实习生胡依萱送其回家,
并喝下掺有迷药的酸奶,谭蓓蓓的丈夫白云江趁胡依萱昏迷欲实施强奸。
事后,白云江和谭蓓蓓怕被人发现便心生杀念,
将胡伊萱杀害并用皮箱把尸体运出后掩埋。
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2013年7月28日被警方抓获,
该案于2014年6月12日在佳木斯市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高质量回答,我回答很正确,却被系统收回提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次修改婚姻法对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分阶段的发展过程。早期为了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普遍采取歧视的态度,不仅在法律上没有给他们应有的权利,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虐待。比如,英国普通法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任何人的子女,其父不负有抚养的义务。法国1806年的民法典中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不得请求其父认领,非婚生子女不得主张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不得为继承人。对于认领过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时继承时,其继承的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三分之一。二十世纪初,人们开始认识到非婚生子女的出现是基于其父母的过错和责任,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因此,法国率先取消了"禁止搜索生父"的规定,此后,德国等一些国家也陆续在法律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待遇。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人权思想的深入,同时为了防止遗弃私生子导致的社会混乱,英国、德国、波兰以及北美等国家均加大了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力度,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处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非婚生子女在我国以前被俗称为"私生子",具有一定歧视的含义。我国清末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就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种种限制,明确在继承财产时"奸生子、婢生子依子量予半分"。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婚姻法中明确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而且在继承法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据某报报道,一非婚生女和其生母生活二十多年,对自己的身份一直不明真相。该女工作后,一次与一位同事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对方大骂该女是强奸犯的后代,事后又多次在单位散布同样的言论。虽然其说法基本属实,但对该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该女不堪忍受舆论的压力,跳楼身亡。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各方面不仅不得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女,还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二、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法修改之前,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随生父生活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其生母在此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会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无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这次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修改,明确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某法院曾处理过一起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原告是两个未成年的姐妹,是其母李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所生,后来李某与张某结婚几年后,两原告一直与其生母和张某共同生活。几年后张某提出与原告的生母李某离婚,并以两原告不是其所生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两原告。为此,两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其生父王某承担抚养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王某系两原告的生父,又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被告王某应当承担两原告的抚养义务。后该案经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王某同意按每月每人30元付给两原告生活费,直到两原告满十八周岁。

三、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一些国家都规定了准正和认领制度,以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关系,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所谓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准正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这项制度各国法律的规定有所区别,德国、秘鲁等国家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条件;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则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求。第二种形式是因法官宣告而准正,即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以依照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德国等国家采取的是这种方式。非婚生子女通过准正的方式取得了婚生子女的资格,但发生效力的时间有所不同。法国等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之日起起算;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家则规定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效力。所谓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认领通常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认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任意认领,即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强制认领,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主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强制认领有一定的诉讼时效,瑞士等国的法律规定为从子女出生时起算为一年,法国的规定为二年。我国此次修改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制度都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一般该子女均视为是婚生子女。至于强制认领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诉请人民法院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来确认其子女的生父,以要求其生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亲子鉴定的准确率也越来越高,通过鉴定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强制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按照法律的规定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独立生活时为止。

对于黑龙江“杀人孕妇”产下的孩子,白云江、谭蓓蓓的父母均表示不会抚养这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就属于弃婴,弃婴一般会被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如果有收留人愿意收养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即可。

黑龙江“杀人孕妇”产下的孩子无人抚养的原因

2012年8月份,黑龙江“杀人孕妇”谭蓓蓓和丈夫白云江回黑龙江省桦南县结婚,在黑龙江“杀人孕妇”谭蓓蓓怀孕期间,丈夫白云江于2013年5月份去烟台市,准备给孩子办准生证,听原单位同事提及谭蓓蓓在与其处对象期间曾与多名男子有两性关系,孩子到底是谁的无法明确

扩展资料:

山东“孕妇”谭蓓蓓落网案件经过:

谭蓓蓓,女,1981年出生于山东烟台。因婚前与他人同居行为被丈夫白云江知道后产生愧疚心理,于是为了弥补丈夫,2013年7月24日15时左右,家住黑龙江桦南县的17岁女孩胡伊萱在去同学家途中,遇到一名假装肚子疼的孕妇谭蓓蓓求助,她将孕妇谭蓓蓓送到楼上后,在家等候的丈夫面露凶光,欲对女孩性侵,女孩反抗被二人用被子蒙头窒息而死。

7月26日,桦南镇居民胡某来到桦南县公安局报案,称其16周岁的女儿于24日下午离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确定长兴村居民白某及其妻子谭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8日,警方将二人抓获。

7月29日,谭蓓蓓引领桦南县公安局侦查员对掩埋胡某某尸体的现场进行了指认,起出尸体,提取了相关物证。7月31日,被告人谭蓓蓓先于白云江供述了其伙同白云江抢劫康某某、董某某,强奸苏某某的犯罪事实。8月6日,谭蓓蓓产下一男婴。

2014年6月16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丈夫白云江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妻子谭蓓蓓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

2014年11月24日,黑龙江高院在佳木斯市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白云江、谭蓓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处白云江死刑立即执行、判处谭蓓蓓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

2015年1月30日上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白云江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弃婴

参考资料来源:海外网-黑龙江杀人孕妇剖腹产生下一男婴 孩子出生即被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宣判 案件细节被披露



该孕妇有家人亲戚的话由他们抚养,没得话就送孤儿院

  • 黑龙江“杀人孕妇”产下孩子后由谁抚养?
    答:黑龙江“杀人孕妇”产下的孩子无人抚养的原因:2012年8月份,黑龙江“杀人孕妇”谭蓓蓓和丈夫白云江回黑龙江省桦南县结婚,在黑龙江“杀人孕妇”谭蓓蓓怀孕期间,丈夫白云江于2013年5月份去烟台市,准备给孩子办准生证,听原单位同事提及谭蓓蓓在与其处对象期间曾与多名男子有两性关系,孩子到底是谁的无法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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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导读】:去年7月24日,黑龙江孕妇谭蓓蓓为给丈夫猎艳假装生病诱骗16岁女孩胡伊萱到自己家中,夫妻二人将好心女孩 *** 并杀害,而此时的谭蓓蓓是一个怀孕8个月的孕妇,而后两人被逮捕,谭蓓蓓于2013年8月6日生下一名男婴,... 6月16日下午,佳木斯市桦南县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白云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