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未登记报备触犯哪些相关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30
出租房屋未登记报备触犯哪些相关规定

出租房屋未登记报备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虽然也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一种行政确认中的登记。由于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灭,因此可以认为租赁登记备案主要是明确房屋租赁权的物权性质。1、审查租赁合同的主客体是否适格,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租赁房屋是否可以出租、是否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2、审查租赁的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齐全、完备;3、了解掌握当前租赁市场的基本信息,租赁费用的大致水平,并对租赁市场存在的非法转租、非法群租等行为进行制止;4、房屋管理部门在房屋登记备案过程中可以增加相关税收收益,如房产税、印花税等。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后果如下:1、对出租合同效力的影响;2、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屋出租未经备案登记,可能影响承租人权益;3、在一房数租的情形下,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近日,南宁市法制办公布新起草的《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最引人关注的变化,在于对不主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处罚:“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县、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宁市房屋租赁备案率比较低,不少租户居住多年,也有合法的租赁合同,却长期没有办理登记。租赁登记是依法管理的前提,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不主动登记,相关规定就会从源头上落空。那么,为什么房屋租赁双方不主动办理登记?新草案中的相关处罚措施,能否大幅提高登记率?
王女士来自桂林,大学毕业后,在南宁市南湖公园附近租住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住房,一直与房东“和平共处”。
2017年初,王女士要给新买的电动车上牌,原本并不复杂的事情却让双方闹得不欢而散——根据南宁市相关规定,非该市户籍人员办理电动车上牌必须有居住证;而办理居住证的房屋承租人,需向公安部门提供出租户房产证复印件。虽然她好话说尽,但房东就是不肯提供这张复印件。
这事给王女士留下了心理阴影:“我只需要一张房产证复印件,房东都不同意;政府规定出租房要登记,那房东要是不肯拿证怎么办?”王女士认为,对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的处罚“板子应该打到房东身上”,而此次修订草案并未明确这一问题,不排除“各打五十大板”的结果。
王女士的观点得到不少承租户的认同:“房东才有主动权,他们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房东们也在“喊冤”。在南宁市拥有多套住房出租的邱先生说:“为了办登记,我和租户都得请假,可也没见登记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好处。”
另一个不愿办理登记的重要原因在于纳税。一家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员小覃告诉记者,他们也曾设法引导租赁双方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出租人一听说要交税,就开始“顾左右而言他”。基于此,小覃认为,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登记的主要责任:“实际上很多出租人手中都有房客的身份证复印件,直接拿去登记就可以。”
房屋租赁登记是否如邱先生所说“没有什么好处”呢?南宁市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对此并不认同。“房屋租赁登记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侯康顺说,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彼此情况并不了解,“如果出租房已经被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或者权属存在争议,承租人就可能面临风险;
反之,如果承租人是在逃人员或者恶意欠租,出租户也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办理租赁登记时,相关部门要对双方的有效证件及房产权属等核心问题进行审核,这就有效降低了房屋租赁的风险。
实际上,因未进行合法登记而导致租赁双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南湖公安分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韦筱环向记者讲述了辖区内多个承租人“逃单”的案例:
“个别承租人一开始就‘居心不良’,故意向房东提供假证件,拖欠房租后‘逃单’不说,有的甚至把屋内属于房东的物品席卷一空。由于房东未能掌握承租人的有效信息,警方追查起来十分困难。”
“从大局来说,一级政府不能掌握本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对政府决策和相关政策实施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侯康顺希望此次草案的实施能惠及更多的群众,“欢迎各界继续对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
管理与服务要同步推进
“为什么租赁双方不肯办理登记?这里头固然有房东打‘小算盘’的因素,但登记手续复杂,在老百姓眼中也是麻烦事。”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莫光辉说,租房要登记,变更也要登记,“这次草案里面还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这样的表述。
实际上,南宁市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已经有较为成功的范例:2012年,该市在全区率先推广居住证制度,目前已累计发放逾90万张居住证,为流动人口提供了更加周到的服务。
“正是由于居住证加载了教育、医疗卫生乃至就业、住房等诸多待遇,外来人员才会主动积极办证。”莫光辉表示,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同步推进管理和服务,让租赁双方看到“实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宁拟出台新规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严惩不登记备案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出租房屋未登记报备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虽然也是一种行政登记行为,但其本质上并不属于行政许可,而是一种行政确认中的登记。由于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行为本身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灭,因此可以认为租赁登记备案主要是明确房屋租赁权的物权性质。
1、审查租赁合同的主客体是否适格,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租赁房屋是否可以出租、是否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益;
2、审查租赁的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3、了解掌握当前租赁市场的基本信息,租赁费用的大致水平,并对租赁市场存在的非法转租、非法群租等行为进行制止;
4、房屋管理部门在房屋登记备案过程中可以增加相关税收收益,如房产税、印花税等。
房屋租赁合同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后果如下:
1、对出租合同效力的影响;
2、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屋出租未经备案登记,可能影响承租人权益;
3、在一房数租的情形下,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备案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会产生如下法律风险:
1、对出租人的风险
(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根据各地不同规定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对承租人的风险
(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
(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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