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2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以下统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自治州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根据自治州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自治州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法规案的职权。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负责审议。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于每届任期的第一年制定本届立法规划,每年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工作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州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建立立项论证和协商机制,根据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充分论证立法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立法项目。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法制委员会统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召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部门会议研究后,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项工作由民族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的立项工作由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前,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第十条 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委员会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起草单位未能在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的时限内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第十一条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

  (四)公路桥梁、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

  (五)捐赠或其他资金;

  (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公路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等规划相协调。

  经批准的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编制程序和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 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担。第十条 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公路的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公路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路畅通。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由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县道、乡道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路绿化建设。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采伐时,须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安全距离的施工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设置绕行标志;

  (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封闭路段设置标志,于施工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隶属于云南省管辖。自治州境内还居住着汉族、傈僳族、苗族、傣族、回族、白族、哈尼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辖楚雄市、双柏县、牟定县、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禄丰县。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楚雄市。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同时维护自治州的利益。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生活殷实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州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七条 自治州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州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施教育、科技、人才兴州战略,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发挥各类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经济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代表名额,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分配。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第二条 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5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和自治州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2022修正)
    答:彝医医师资格的考核办法由自治州彝医药管理机构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举办个人彝医诊所,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第十二条 获准从事彝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管理条例
    答: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山嘴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答: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和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民族教育是自治州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工作的重要方面。全社会都应当重视民族教育,关心各民族学生的健康成长。第三条 ...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
    答: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本决定自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养老服务条例
    答: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