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身的个性心理,从机动车驾驶者和行人两个角度谈谈如何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面的法律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8、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9、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1、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4、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7、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8、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9、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交通事故

  1.出行前(后)的有效避险知识

  行车前,要认真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特别是对轮胎、转向、制动、灯光、安全带等的检查。

  轮胎--气压与泄漏,防范行驶中突然爆胎而酿成翻车、跑偏等意外车祸。

  转向--零部件情况,防范行驶中机构因振动松脱而酿成转向失控最终导致伤亡。

  制动--管路零部件,防范行驶中漏气、漏油等而酿成追尾、跑偏直至重大车祸。

  车灯--有无损坏等,防范行驶中无法明确自车的行进目标而极易酿成追尾、刮擦等险情。

  装备--有无遗忘等,防范行驶中出现意想不到的险情时自救,如着火用的灭火器、备胎、破窗小锤等。

  装载--有无超载超限、超员等,始终是车辆行驶过程中最大的“天敌”,防范行驶途中出现刹车失灵、轴承端裂、压塌公路桥梁等情况出现。

  作为驾驶员,对以上项目的检查,并非要求我们每位驾驶员都会去做,但必须懂得这些项目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学会留意自车状况,发现隐患所在。例如,最易被忽视的“轮胎检查”,恰恰是重中之重、生命攸关的项目,平时一定要学会注意到在正常状态下,轮胎与地面接触时是如何形状,偶然发现轮胎有些变形了,就应马上意识到,轮胎是不是被扎了?气压是否不足了?等等,发现问题,自己又无法解决时,应当及时到维修企业进行检查和修理。

  起动车辆前,驾驶员首先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可谓驾驶员的“生命带”,正确使用安全带,在发生正面撞车时,死亡率可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44%,翻车时可减少80%。安全驾驶首先从系好安全带做起。

  2.行车中的有效避险知识

  行车中的事故防范比起出行前(后)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当前,公路历程不断延伸、交通量与日剧增、交通行为千差万别,如何在行车中有效防范意外事故,需要驾驶员特别强化和提高预见性驾驶、应急驾驶和特殊环境驾驶三方面的能力。

  (一)预见性驾驶

  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对险情确认迟缓或判断失误所致。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预测在什么的场合会有怎样的险情,对于安全驾驶非常重要。

  学会判断--不要因错误判断或盲目自信导致事故;及时确认--对复杂的交通环境中可能出现的险情进行及时确认;有效操作--根据险情的程度,理智的采取相应驾驶操作。

  预见可能发生的行车危险

  可能的危险信号
  应预测到的危险

  看得见的危险
  前方有玩耍、上学或放学的儿童 跑到行车道上、突然改变奔跑方向
  前方车辆要在道路右侧停车 行人抢行跑上主路的危险、开车门的危险
  在优先道路上行驶时,有车辆从左(右)交叉路口行驶 从自己车辆前面横穿的危险
  看不见的危险
  前方有停放的车辆 行人会从停止车辆前面突然跑出的危险
  对面有大型汽车左转时 车辆会从大车背后驶来的危险
  行驶在交叉路口前,从右后方有摩托车驶来 刮倒摩托车的危险

  (二)应急驾驶

  很多交通事故往往是因为一些突然情况所致,比如: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火灾、碰撞、天灾(地震、发大水等)。驾驶员一旦遇上这些紧急情况,一定要采取必要的应急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或化解事故带来的损失和伤亡。

  行驶中的应急情况

  造成的因素
  应急驾驶措施

  轮胎漏气
  气门心漏气、车轮被扎 1、紧握转向盘,慢慢制动减速,极力控制方向,驶离行车道;2、不要采取紧急制动,避免翻车或他车追尾
  轮胎爆裂
  超载、气压不足(轮胎侧壁弯曲折断)、气压过高、锐利物伤及、过度磨损等而导致车辆在持续高速行驶中,其薄弱部位突然破裂 1、后轮爆胎时,车轮摇摆,但不会失控,只要双手握紧转向盘,车辆还能保持直线行驶;2、前轮爆胎时,危险较大,但一定要极力控制转向盘,迅速抢挂低档
  转向失控
  方向柱等零部件松动、脱落等故障 1、若能保持直线行驶状态时,切勿紧急制动;2、手要轻捏制动握把;3、若车辆偏离直行方向时,应果断制动
  制动失灵
  制动鼓、回位弹簧、制动摩擦片等故障 1、握紧转向盘,抢挂低档;2、避让障碍物,避让中要掌握“先避人,后避物”的原则

  (三)特殊环境驾驶

  在恶劣条件下驾驶,行车视线受阻,道路状况变差,往往出现平时道路上从未出现过的、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况。为了确保在各种恶劣条件下安全行车,驾驶员应对下列各种恶劣条件下的驾驶予以充分了解。

  雨天驾驶:车辆在潮湿的路面上行驶时,车轮的附着力随车速的增加而急剧变小,很容易发生“水滑”现象,因此,驾驶员不能急踩制动踏板或猛打转向盘。

  雾天驾驶:雾天能见度降低,视野变窄,视线模糊。要防范行驶中行过晚发现前方交通状况(行人、慢行车、故障车、事故车、凹坑等),并防范其他驾驶员未发现自车而导致事故,因此,必须及时开启防雾灯、减速,并保持安全车距。

  冰雪路驾驶:融雪在零度以下时凝结成薄冰,路面极滑。要防范行驶中因紧急制动而侧滑、与其他车辆发生接触等,必须降低车速、加大安全距离缓慢行车。

  泥泞路驾驶:因路面松软粘稠,行驶阻力大。要防范行驶中车辆侧滑而引发交通车祸,驾驶员必须停车察看、控制车速,并掌握匀速一次性通过等技能。

  涉水驾驶:因水流作用,路桥可能受到损坏,此时事故隐患极大。要防范因冒险涉水行驶而酿成重大车祸,驾驶员必须预先对险情调查,并掌握一定的涉水驾驶要领。

  山路驾驶:因山区道路地形复杂,路面崎岖不平、坡陡弯急和气候变化无常,比较平路驾驶,其驾驶特点与危险性均非同一般。要防范山路行驶中的不测,驾驶员必须充分做好进入山区道路前的准备(物品、车检、气候调查、路线、休息),进入山区道路要注意主动避让、适时鸣喇叭,以取保山路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一直以来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之一,但近年来,在社会经济建设日益强盛、人均收入逐年增高、全国道路通车里程逐渐增长、特别是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机动车拥有量也在逐年递增,而车辆的交通违章和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匮乏,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屡屡发生,令人扼腕的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借“蝴蝶效应”就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危害进行思考的同时,提出几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共勉。

  行人:
  一、“蝴蝶效应”的简述

  美国气象学家洛伦兹于1963年提出“蝴蝶效应”,其大意为: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两周后,可能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引起一场龙卷风。广义的“蝴蝶效应”已不限于当初洛伦兹的蝴蝶效应仅对天气预报而言,延伸到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就是指:在整过交通活动中,行人、车辆微小的违法行为,就会导致巨大后果的发生。

  二、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主要原因

  每年,虽然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相关部门都针对行人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形式各样的、不计其数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行人也大都具备了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数仍未明显减少。就拿我县今年上半年的死亡事故来说,行人死亡数占交通事故总死亡数的48.57%,在行人死亡数中,50周岁以上的行人占死亡的行人总数的0.59%,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行人占死亡的行人总数的1.76%,18周岁以下的行人占死亡的行人总数的17.65%,且全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此笔者认为,此类事故源于行人自身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年龄的原因。就我县发生的死亡事故中,行人死亡的年龄特征主要集中在年龄较大的老人和较小的孩子。老人由于年龄较大,身体反应较慢,甚至因身体的器官退化,如:耳背、腿脚不利索等造成避让不及而发生事故。小孩则是由于年龄较小,没有危险意识,不懂交通规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是不善于运用交通安全知识的原因。老年人在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方面的能力较为缓慢,且运用能力也较差;儿童在接受交通安全知识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使用交通安全知识来保护自身安全的能力也就较弱,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更是无法灵活运用安全知识来保护自己,再小一些的孩子在危险来临时也许还没有意识到。

  三是监护不力的原因。老年人在出行时,家属一般都没有专门陪同,即使一同外出,都未在意老人在参与交通活动时,由于年老体弱且在思维方面、身体反应方面较慢,由此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引起足够重视。小孩由于活泼好动,但危险意识较差甚至没有危险意识,家长轻视或忽视了安全隐患的存在,特别是公路沿线的居民,自认孩子打从一出生就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的,日常生活中也教育不少,因此轻信危险能够避免,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事故发生后的危害

  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行人参与交通活动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凸显出来,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由“蝴蝶效应”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即在社会学界来说: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的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据观察,往往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抓住车方驾驶员和车主,轻则辱骂,重则出手殴打。又由于行人一般都是发生交通事故地点附近的居民或是事故地点附近居民的亲属,因此,在发生事故后,势必会迅速的集结一定数量的群众,形成围观,甚至造成交通阻塞。作为交通民警,在处理此类事故中如果方式方法不当,就会加剧此类事故的恶性发展,进而将矛盾引到公安机关甚至政府头上,引起群体性事件。今年3月12日,在我县309省道202KM+800M处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将行人陈某某(男,7岁,家中独子)撞死的交通事故,事故地点是死者家属门口,又是场镇边,在事故发生后约10分钟,现场就汇集了死者亲属、围观群众近200人,死者亲属情绪相当激动,在事故发生时由于又有一辆军车经过,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及死者亲属都曾一度称:是军车再次撞击陈某某才致其死亡的。由此,我队民警专门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最后将是军车再次撞击致陈某某死亡的可能性排除。而事故摩托车既无保险,驾驶员陈某家庭经济又相当困难,最后,驾驶员在其亲属处东拼西凑才凑足安葬费,在当地的镇、村、组干部开展了大量工作后,家属才将尸体埋葬。试想,一个失去孩子的不幸家庭,长期积郁导致严重的精神问题,极有可能由仇恨社会转而报复社会以寻求心理平衡,从而对社会造成隐性威胁,甚至引发社会“风暴”。

  四、防范对策

  在明白了“蝴蝶效应”后,我们不难发现,小的付出可以换得未来的巨大“福果”,归结于一句众所周知的话:“细节决定成败”。即关注细节,防微杜渐,注重关联,控制全局。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从“严”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以达到预防行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目的。

  (一)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群众提高自身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积极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进程。交通安全宣传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交警一家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要让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一家管”变为“大家管”。为推进交通安全宣传的社会化进程,全方位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地方政府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职责,建立社会化的宣传教育网络,要求各社会团体、机关、学校、企业、街道和乡、村等单位对所属群众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并把交通安全工作作为评定精神文明建设达标的一项内容,形成强大的宣传教育声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办好宣传教育栏目,扩大社会影响。以此带动全社会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学习交通法规,人人遵守交通法规,使全民族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普遍提高。

  二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交通安全教育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长期以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缺乏科学的考核指标,一般以宣传工作信息数量为考核指标,笔者以为这一指标很难保证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必须坚持工作数量与工作质量相结合,既考虑工作完成数量,又考虑工作质量(包括人们对交通法规的知晓率和守法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明确奖惩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深化宣传教育的内涵。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涉及法学、心理学、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必须加强对交通宣传教育的科学研究,充分挖掘交通安全的人文内涵,创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思路,创造适合现代社会生活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潜移默化地提升群众的交通道德水平和现代公民意识。要人们明白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规范不仅仅是我们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情。遵守交通规则,是一种社会责任。要在宣传教育中融入更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培养具有较高交通道德素质的文明公民,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交通文明素质比较低的现状,进而创造出和谐、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

  (二)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章行为,减少因交通违章对行人生命造成的危害。

  一是加大对货运车辆超载行为的查处力度。货运车辆由于体型庞大,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视线盲区,加之超载造成的机件、制动等隐患,在路面行驶过程中,由于行人躲避不及,或是因视线盲区而造成对行人生命的危害。

  二是加大对摩托车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摩托车经济实惠,是县级以下乡镇及农村居民出行代步的首要选择,但结合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事故分析,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知识欠缺,加之驾驶技术差,在行车过程中超速、超员等交通违章行为造成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的事故屡屡发生,加大对摩托车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因摩托车违章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

  三是加大“酒驾”查处力度,确保不因“酒驾”而致行人死亡的事故发生。由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在思维反应、行为操作上较之未饮酒时都要缓慢,当行人在正常行走时,可能都会碰上因“酒驾”失控的车辆而无辜的丢掉生命。

  四是加大对超速车辆的处罚力度。在交通事故统计中有这样一种概述:十起事故九起快。意思是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以车速快慢来统计分析:十起交通事故就有九起是因车速过快造成的。虽然这样的统计说法感觉有些夸大,但不难看出,车速过快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车速过快,当驾驶人判断出危险情况发生后将信息传到大脑,并由大脑发出信号对车辆进行避险操作的这一过程常人至少要500毫秒,而如果时速在60公里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当发现危险到采取措施这个反应过程,车辆至少行驶了8.33米以上,因此,当车行速度过快时,遇到紧急情况发生事故就是必然的结果。

  (三)做严、做细死者家属的心里引导,确保不因事故的发生给社会、政府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家属是最难接受现实的,特别是死者系青壮年或是未成年人的,对家庭造成的危害就会更为剧烈,甚至会使家庭成员精神崩溃,使一个家庭重新返贫、解体,这是作为政府最不愿看到的一幕。对于死者家属,要从心理进行正确的引导,最好是民政、妇联、基层村、社,在辖区群众家庭发生了类似不幸后,主动介入,积极开导,并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慰问、交谈,征对死者是未成年人且是独生子女的家庭,计生、村、社等部门应积极帮助办理准予生育证明,让这类家庭尽快增添孩子,帮助其亲属早日走出失去孩子的心理阴影。

  另外,往往行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找到肇事的驾驶员讨要说法,特别是一些公路沿线的居民,性格原本就很急躁,加之亲属的突然死亡,可能就会对肇事驾驶员轻则辱骂,重则就会拳脚相交或要求驾驶员背尸、磕头、顶孝,并将尸体上的血液摸在肇事驾驶员的脸上、身上等较为极端的行为。而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将矛盾指向公安部门,进而直指政府。因此,民警在处理类似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以及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解释上都要慎重,不因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与死者家属形成矛盾甚至处于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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