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单位收到共计170W的发票,可能是虚开的,如果把税金补齐税务局还会查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公司收到虚开发票已补交税款为什么要罚款



下文是国税总局有关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法,你可以对照处理一下,如果把税款补缴,没有造成税收流失的,税务机关会按照善意取得发票的规定处理,不会有什么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颁布时间:2000-11-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首先这170元的发票是否有真实的购买记录,如果全是虚开的那问题很严重的。我曾查处过一起这方面的案子对方因虚开后被判死刑。收到的除补缴税款外还进行了处罚。

补齐了是没事的,但是单位有损失。你可以去认证一下,这样就能辨别真伪了

要做好被查的准备。这些票的合同、付款证明。要证明你是通过正当业务收到的发票,否则你们公司会被处罚的!

  没有造成税收流失的,税务机关会按照善意取得发票的规定处理,不会有什么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87号
  颁布时间:2000-11-16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购货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销售方虚开的情况下,对购货方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 请问如果单位收到共计170W的发票,可能是虚开的,如果把税金补齐税务局还...
    答: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 客户破产了,我方有发票还未开给对方,这笔应收帐款该如何处理?
    答:是要开发票的,两手处理:1、要看对方破产后要处理的款项,比如说是否可以变置资产来还你的款项,如果能还是最好的 2、如果对方归还不了的话,你可以直接向税局申请坏帐损失!第二种处理,税局也会让你出具对方破产的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