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8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文明施工目标
1、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确保本工程获得苏州市文明工 地称号;
2、公司每月由"标化"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条线负责人对工地进 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场容场貌、生活卫生检查、打分评定,以有力 地促进项目"标化"工作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
二、场容场貌管理措施
1、工地实行围墙围设封闭施工;工地四周墙及门头大门、旗杆按公 司统一标准围设;
2、在施工现场,设置"七牌一图",以及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牌;
3、建筑材料划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施工区域与生 活办公区域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整洁、有序、文明。
三、文明建设措施
1、在工地四周的围墙建筑物、办公室外墙等地方,设置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工地内设置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设施,及时反映工地内各类动态;
2、开展文明教育,施工人员均需遵守市民文明规范;
3、加强班组建设,有三上岗一讲评的安全记录fdcew.com,有良好的班容班貌。 项目部给施工班组提供一定的活动场所,提高班组整体素质;
4、工地现场做到道路畅通、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 筑物周围浇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洁净,地面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五 头"、"五底"及散物,场地排水构成系统,并通畅不堵;
5、基础地下施工时,四周按硬地坪要求进行施工;
6、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有效到位。
7、施工现场的外包队伍人员组织情况明了,建立档案卡片,与分包 队伍签订治安防火协议书,对外包队伍人员加强法制教育;
8、做好社区服务工作。工地有专人负责协调与周围居民、所在居委 会、市政交通、环卫等单位的横向关系,定期主动召开会议,听取他们 对工程建设的有关意见,保证工程文明施工,使工程成为爱民工程、便 民工程;
9、现场施工人员均佩戴胸卡,胸卡以工作部门、单位为依据,按一 定规则统一编号。
10、现场施工人员按不同工作单位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现场管 理人员按不同工作单位穿着不同颜色的工作服装。
四、CI 计划
1、实行行政办公用品及对外交流手段统一:使用公司统一印刷订做 订购的信封、信纸、便笺、请柬、传真纸、礼仪用品、会议桌牌、复印 机、传真机等;
2、实行现场临建的标准统一:办公室、会议室配置,按公司统一要 求进行,办公用房、卫生间等按统一相应规定装修、配置。现场围墙高 度、颜色和大门等严格执行公司统一规定,写公司司徽,公司名称以及 我公司的质量方针和业主要求的其他字样等;
3、实行员工着装的统一:公司员工按公司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整齐 着装,配合的专业队伍按本队伍要求统一着装,项目现场全体人员,由 项目统一配发胸牌、安全帽、按标准佩带;
4、实行现场各办公室、会议室门牌、各类指示性、警示性标牌的统 一:按公司规定制作工程简介,现场平面布置、组织机构、公司简介、 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消防保卫、环境保护等其它标牌。
五、强化工地卫生建设
1、工地设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区包干图,现场无大面积积水;
2、防止蚊蝇孳生,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工地内做到排水畅通,无 污水外流或堵塞排水沟现象;
3、现场设置医务室,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www.fdcew.com,针对季 节性流行病、传染病等,利用黑板报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的知 识和方法。医务人员对生活卫生要起到监督作用,定期检查现场卫生情况。
六、节约措施
1、优化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现场施工,依靠"方案领先"加 快施工进度,缩短施工总工期,达到节约开支、降低成本的目的;
2、设计合理的模板脚手体系,确保模板脚手装拆方便,可多次重复 周转利用,降低模板消耗;
3、砼浇捣时严格控制标高,不超标高浇捣,确保设计浇捣量与实际 使用量基本相符;
4、砼供应做到计量精确,按浇捣量做好浇捣计划,在砼浇捣接近尾 声时,与拌台加强联系,做到最后一罐与实际需要基本持平,减少浪费;
5、合理利用泵管中的余量砼,制作垫块和门窗过梁等小构件;
6、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由专人对现场的短钢管、短钢筋、扎铁铅丝、 扣件等建筑材料进行清理收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7、加强对各分包施工队伍的协调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开凿及返工现 象。
七、项目部政治思想工作及廉政建设开展
项目部成立党支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加强廉政建设,对物资、经营财务等经济环节进行指导,不出 任何贪污、腐化现象;
(2)指导分包建立党支部,在现场形成一个完整的党支部管理机构, 保证党组织对现场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领导;
(3)协调与交警队的关系,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以及物资的正常运输;
(4)协调与环卫环保,市容监察的关系,保证现场的文明施工,创 建苏州市文明施工工地;
(5)协调与地区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保证工程施 工的安全有序;
(6)协调和处理经理部内部的人际关系,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将可能发生的矛盾化解于初期,在经理部内部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宽 松的工作环境,避免无谓的内耗;
(7)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走在前 列,进而带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经理部的各项工作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吉建管〔2007〕17号

来源:吉林省建设厅网 时间:2007-4-11 省市:吉林省 阅读:703次
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建管〔2007〕17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管理 备案 办法
抄送: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7年4月9日印发(共印100份)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拆除工程经营活动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入吉建筑业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我省从事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吉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须先在我省进行备案,取得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在我省承揽工程;工程中标后,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备案。
第六条 对于从事过冻土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的企业、省内缺项的专业企业和入吉投资者,可优先进入我省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取得在吉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后,到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入吉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书》)。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为一年。如有丢失须登报声明,15日之后持有关证明及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
凡在我省境内承揽工程建设的入吉建筑业企业须持有效的《备案证明书》。
第八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办理入吉登记备案手续应按《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应个人执业证书。
营业执照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在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以及在吉税务证明;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我省税收管理规定,使用吉林省地税建安类企业统一发票,缴纳有关税费);
资质证书情况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个人执业证书包括入吉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我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明、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对入吉参加工程建设的个人执业资格和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数据库,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以上所有复印件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第九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要遵守国家和我省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
2、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第十条 承接到工程项目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进行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到省直相关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具体实施办法请省直有关主管厅局制定。
季后十日内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厅局应将入吉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部,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对项目负责到底,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同时应建立稳定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备案证明书有效期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可在到期前30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备案证明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填写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附件2)及其电子表格,电子表格报送:jst-jgc@mail.jl.gov.cn;
(二)到期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
(三)在吉施工业绩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该企业未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有无双拖欠问题及企业诚信情况证明;
(五)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换发备案证明书时,允许对入吉的相关技术人员予以变更,应提供新变更成员的执业证书、上岗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取消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三年以内不得进入我省,并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
(一) 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入吉企业备案证明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承揽工程后拒不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五) 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出卖、转让、涂改、伪造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明书的;
(八)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材料采购人员、预算编制人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九)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和作业人员人工工资的;
(十一)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十三)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内承揽工程施工后,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六条 进入我省的成建制劳务企业应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10日内携带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季后十日内上报上季度本地入吉成建制劳务企业承包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享有与省内企业同等的权力、并承担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的入吉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努力营造我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吉林省建设厅吉建管字[2003]1号《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入吉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doc
2、入吉建筑业企业续期备案申请表.doc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质询,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社会监督。第二章 施工及相关单位责任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法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落实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四)根据施工生产和季节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五)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款专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七)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八)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及安全防护用具、用品,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九)必须使用合格的机具、设备,已报废的或未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机具设备及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十)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为施工单位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三)优先满足施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资金。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设计文件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要求;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第三章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责,并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所处条件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建筑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各类标准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开工前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会签后实施。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执行下列安全制度:
(一)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制度。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交底,交底人、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资料上签字;
(二)安全教育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四)安全生产管理建档制度。对安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阅。第十四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本单位技术部门等批准后实施:
(一)基础施工;
(二)地下工程施工;
(三)脚手架(包括悬、挑、挂等特种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
(四)起重、垂直运输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架设;
(六)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七)模板工程;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九)其他危险作业。
前款所列危险作业项目在安装后、使用前应实施严格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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