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7
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由哪个部门承办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及《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2021年行动方案》等工作落实,持续打造“极省营商”,积极营造便利化、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分4类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其中,A类为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生态分局、区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委政法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税务局、工信局;B类为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除C、D类外的其他单位(注:牵头单位互为责任单位);C类为非指标任务的要素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党校、区融媒体中心、城投集团、水利投、重建中心、经开集团振望公司;D类为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企业评价+考评计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A类: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

1.平时考核

考核包括营商改革事项、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营商改革事项主要考核先试点、先落地、先创新、先兑现、先发声的示范引领措施,市级以上示范引领创新创举;指标优化提升工作主要考核指标优化提升措施落实及问题整改、协调对接等;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力度、指标研判、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

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

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二)B类: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

1.平时考核

考核包括指标优化、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指标优化提升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各指标牵头单位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

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摘要】
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由哪个部门承办【提问】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及《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工程2021年行动方案》等工作落实,持续打造“极省营商”,积极营造便利化、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21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分4类单位分别进行考核,其中,A类为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委组织部、区商务局、区文旅广体局、区生态分局、区交通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资规分局、区住建局、区人民法院、区司法局、区委政法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区自来水公司、区税务局、工信局;B类为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除C、D类外的其他单位(注:牵头单位互为责任单位);C类为非指标任务的要素单位: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党校、区融媒体中心、城投集团、水利投、重建中心、经开集团振望公司;D类为各乡镇街道。

二、考核内容

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企业评价+考评计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A类:一级指标及重要二级指标牵头单位

1.平时考核

考核包括营商改革事项、指标优化提升工作、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营商改革事项主要考核先试点、先落地、先创新、先兑现、先发声的示范引领措施,市级以上示范引领创新创举;指标优化提升工作主要考核指标优化提升措施落实及问题整改、协调对接等;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力度、指标研判、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

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

3.考评计分

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二)B类:指标任务具体责任单位

1.平时考核

考核包括指标优化、日常工作和特色亮点工作,其中,指标优化提升工作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各指标牵头单位制定的考核细则进行;日常工作主要考核工作质效、涉企政策落实、服务企业、学习培训、宣传推介等;特色亮点工作主要考核经验推介、荣誉获得等。

2.企业评价

由区营商办抽查各指标相应的样本,由商事主体进行评价并组织营商环境监测点及特约监督员对各单位进行评价计分。【回答】
3.考评计分

根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计分。

三、组织实施

长沙市望城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区绩效办的指导下组织考核工作。实行“月调度+季反馈+年考核”,考核结果严格与评先评优挂钩。由区营商办(区发改局)负责对有关考评项目提供考核评定的建议报区绩交办审核;区发改局的考核评分由区绩效办负责。

本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回答】

法律分析:《条例》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和实践做法变成全社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将更好地稳定各类市场主体的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人员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调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等区域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第五条 积极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与其他省、市的营商环境交流合作。

  推进长株潭营商环境一体化,在政务服务同城、产权保护一体、市场监管协同、公共法律服务等领域重点突破,促进创新资源、公共服务、人才资金、信息物流无障碍互通共享。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制定本省评价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提出问题清单和改进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参评地区。

  参评地区要结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生产要素,平等适用政策,公平参与竞争。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发布三湘民营企业百强榜,评选新湖南贡献奖,加强省民营企业服务机构建设,编制民营企业支持政策手册,强化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议事协调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及区域性股权市场。

  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保护与集约节约利用、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清理各类市场准入显性和隐性壁垒,畅通市场主体对准入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推进企业开办规范化、标准化,实现企业开办一门进出、一次告知、一窗受理、一套表单、一次采集、一网通办、一次送达。

  推进企业开办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含税控设备)及企业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等事项组成一件事,全流程网上办理、一次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证照分离”等措施,探索将一个行业的多个准入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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