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8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源头防控、以禁促用。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产业化推动和政策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和促进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顺利实现。三、齐抓共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对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的力度,建立秸秆露天禁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秸秆露天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情况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提高农民露天禁烧自觉性。广大农民是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秸秆露天禁烧的主要力量,要增强秸秆露天禁烧“与我有关、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露天禁烧规定,争做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四)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四、多策并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税、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综合利用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推动秸秆利用肥料化。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推动秸秆利用饲料化。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利用基料化。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产业发展。

  推动秸秆利用原料化。鼓励大力发展秸秆板材,引导农民发展工艺品加工业,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推动秸秆利用燃料化。积极推广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检查督办。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狠抓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全省人民要在省委领导下,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生态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条 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禁烧区域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条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疏堵结合,试点示范、全面推进的原则。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土地经营者之间应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的力度,注重现代遥感信息技术的应用,并建立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在秋收后和春耕前等重点时段加大禁烧宣传力度,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在黄金时段(重要版面位置)向全社会进行禁烧宣传,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民的禁烧自觉性。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规焚烧行为。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按照综合利用、农用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的实现。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综合利用规划。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指导全省科学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财政、投资、技术、用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运输、税收、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支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力度,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收储运体系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投入。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基层农业部门主导作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保障相关工作经费。注重发挥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应用秸秆还田技术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支持秸秆有机肥料化利用,不断提高秸秆有机肥料的使用比例。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秸秆饲料的开发利用,加强政策引导,深入实施秸秆饲料开发利用项目,开展秸秆饲料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做大做强饲料加工企业,推进产业化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率。第十五条 根据能源发展规划及农村对清洁能源的需求,重点加强秸秆成型燃料利用市场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农村户用秸秆成型燃料炉具使用,逐步推进采用秸秆成型燃料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合理布局建设秸秆热电联产项目。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能源结构调整和防治大气污染,加快制定燃煤小锅炉退出机制,为发展秸秆成型燃料提供市场空间。第十六条 积极推动秸秆基料化利用,扩展秸秆基料化利用途径,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积极采取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机构。合理布局,构建乡、村、企业为节点的秸秆储存网络,保障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原料供应。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实施重点科技攻关。加大新技术推广力度,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大力扶持秸秆综合利用装备制造业发展。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加剧大气污染,造成资源浪费,危及公共安全。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强化举措,大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培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基本任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三)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建立目标责任制、逐级压实责任,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树立正确导向,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财政、税收、用地、用电、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组织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秸秆能源化利用相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秸秆原料化利用相关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并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科技、公安、交通、国土、气象、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工作。三、齐抓共管,依法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任务细化到村、到田、到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联合执法力度,提高火点监控水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等,方便公众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焚烧举报协调处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宣传教育,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焚烧行为。
  (三)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自觉性。从事种植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禁止露天焚烧。四、多措并举,大力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按照多元利用、农用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和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确保实现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二)推动“五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秸秆肥料化、基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体系建设。
  推动秸秆肥料化利用。围绕充分发挥秸秆还田在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农机补贴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效果,及早规范农作物机械化收割留茬标准,注重依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同时采取制作有机肥等方式,不断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
  推动秸秆基料化利用。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生产。
  推动秸秆能源化利用。积极推广秸秆直燃发电、沼气、固化成型燃料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合理布局生物质能利用项目。
  推动秸秆饲料化利用。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氨化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原料化利用。鼓励发展秸秆板材、包装材料等生产,引导农民加工秸秆工艺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储运体系,畅通秸秆从田间到利用企业的输送渠道。
  (三)强化科技支撑。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秸秆综合利用中的支撑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服务体系,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露天焚烧秸秆且后果严重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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