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刀把电台里的贼畜牲东西的头掉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6-23
开始了就是用刀把贼畜牲东西的头砍掉的.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之前提。

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紧急避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案例极少,通常要避险+立功才可能会不构成犯罪 [1] )。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盗窃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第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第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性欲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强奸杀人案件、奸情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第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第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激情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2]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3]

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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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药家鑫被判故意杀人罪并处以死刑
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自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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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自杀
指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因行为人均不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以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受托而将对方杀死,继而自杀未逞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致人自杀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逼迫、诱骗他人自杀
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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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关于“安乐死”定性问题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的三种情况:
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无罪化,或许可以逐渐实现。

大义灭亲
对所谓“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我国不承认“家法”,对一切违法犯罪人都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大义灭亲(2张)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私自处死他人。行为人对违法犯罪的亲属,也只能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私自处死违法犯罪亲属的,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对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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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其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前者以故意为其心理主观状态;后者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相对量刑较轻。
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故意杀人罪与暴力犯罪中致人死亡的联系、区别 (1)、强奸致人死亡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强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这种情况,仍然以强奸罪定罪。如果在实施强奸妇女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妇女或杀死的,不属于强奸致人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a)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它方法致人死亡的,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合并论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b)如果出于复仇或者其它个人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后,遂乘机将其财物拿走的,不以能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者杀人不是作为取得财物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复仇或者出于其它个人目的,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是在杀人之后才产生的,所以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c)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它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d)抢劫杀人与图财杀人的区别。其主要区别是:抢劫杀人是行为人用杀人手段当场取得动产,而图财杀人则是在杀人之后,经过一定时间才能占有被害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为了霸占遗产而杀死父母、兄弟姐妹等,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其它暴力性犯罪
如果暴力内容的致人死亡中包含故意杀人内容的,以该种暴力性犯罪一罪论处;没有包含的,以数罪并罚。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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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在法律中怎么规定的
刑事辩护律师叶庚清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 [4] 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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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锤定罪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5]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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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
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
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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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该怎么赔偿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4]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只是原则性规定, 具体案情是更重要的。 关于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 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 出额。 ) 3、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依照前款 原则确定。 )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 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一、检查自家窗台
风大时,请大家留心一下自家窗台情况,尤其是“露宿在外”的各种杂物,一定要撤掉。还要注意,空调外机的架子是否出现生锈、螺丝松动或摇摇欲坠的情况,记得要及时更新。
二、关好门窗
在房间里要小心关好窗户,在窗玻璃上贴上“米”字形胶布,防止玻璃破碎,远离窗口,避免强风卷席沙石击破玻璃伤人。
三、戴好口罩
口罩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灰尘、浮尘侵袭肌肤,又可以保证避免被凛冽的寒风吹得生疼。另外提醒:在保证身体不冷的前提下,不宜捂得过严,捂出汗反而会降低免疫力。
四、异物入眼别揉
大风天气容易导致异物进入到眼睛里。此时千万不要揉,否则易使异物划伤角膜,还可能导致异物嵌入角膜内,从而造成感染发炎,可多眨眼睛促进泪液分泌或滴几滴眼药水,将其排出。
五、避开“狭管效应”
走路、骑车时少走高层楼之间的狭长通道。因为狭长通道会形成“狭管效应”,风力在通道中会加大,从而给行进中的行人带来一定的危险。
六、不要再老树下逗留
一些老树已经枯死,根基不牢,有可能在大风天气中断裂,对行人造成危险。此外,有的广告牌由于安装不牢,在强大风力的作用下有可能倒塌。
七、远离临河路堤
尽量避免在靠河、湖、海的路堤和桥上行走,以免被风吹倒或吹落水中。如果在水面作业或游泳,应立刻上岸避风,船舶要听从指挥,回港避风,帆船应尽早放下船帆。
八、驾车增大安全距离
对于驾车一族,由于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受风力作用稳定性变差,相遇时应加大安全距离。而骑自行车一旦侧风向,有可能被大风刮倒,造成身体损伤,所以尽量少骑自行车。
望采纳,谢谢

意淫,是《红楼梦》原创的词汇,但后来演变成一个多义词,其词义、词性、用法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红楼梦》原著里面,意淫是小说的最高主题,是女儿尊贵论的实践理念,就是像贾宝玉那样对女儿美及天地间一切美好、清净、圣洁事物怀抱一颗普遍无私的爱戴、关怀、体贴、赞美、呵护、崇敬之心,以此节制肉体情欲,美化生活,美化心灵。

到了现代社会,意淫变成一个贬义词,指性幻想。

在较早的网络中,是骂人、侮辱性的词句,通常骂于对人于不满。淫秽的语言,是不礼貌、不文明用语,一般网络上缩写为YY。

随着时间的推移,意淫的侮辱性明显弱化,甚至趋向中性,语气也变得和缓。如今的意淫一般指不切实际的幻想,常用于朋友间的调侃。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意淫

  • 拼音

    yì yín

  • 出处

    《红楼梦》

  • 现状

    多义词

  • 网络缩写名

    YY

  • 相关论著

    朱批红楼

  • 词性

    贬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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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折叠编辑本段原文

    警幻仙姑警幻道:"尘世中多少富贵之家,那些绿窗风月,绣阁烟霞,皆被淫污纨绔与那些流荡女子悉皆玷辱。更可恨者,自古来多少轻薄浪子,皆以'好色不淫'为饰,又以'情而不淫'作案,此皆饰非掩丑之语也。好色即淫,知情更淫。是以巫山之会,云雨之欢,皆由既悦其色,复恋其情所致也。吾所爱汝者,乃天下古今第一淫人也。"宝玉听了,唬的忙答道:"仙姑差了。我因懒于读书,家父母尚每垂训饬,岂敢再冒'淫'字。况且年纪尚小,不知'淫'字为何物。"警幻道:"非也。淫虽一理,意则有别。如世之好淫者,不过悦容貌,喜歌舞,调笑无厌,云雨无时,恨不能尽天下之美女供我片时之趣兴,此皆皮肤淫滥之蠢物耳。如尔则天分中生成一段痴情,吾辈推之为'意淫'。'意淫'二字,惟心会而不可口传,可神通而不可语达。汝今独得此二字,在闺阁中,固可为良友;然于世道中未免迂阔怪诡,百口嘲谤,万目睚眦。"[1]

    折叠编辑本段解释

    1."意淫"首先属于广义的"淫"。

    2.狭义的"淫",就是像贾珍、孙绍祖、多姑娘喜好的那种肉体上的"皮肤滥淫"。作者告诉我们,"淫虽一理,意则有别",对那些"悦容貌,喜歌舞,调笑无厌,云雨无时,恨不能尽天下之美女供我片时之趣性"者,作者统统斥之为"皮肤滥淫之蠢物耳"!作者借警幻仙子之口,说明"好色即淫","知情更淫"。所谓"好色不淫"、"情而不淫",都是"轻薄浪子""掩非饰丑之语"。

    3."意淫"则相反,它是精神层面的"淫",是"天分中生成"的"一段痴情",同"世之好淫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意淫"可意会而不可言传,奥妙所在,存乎一心。由于"意淫"是精神层面的一种生活态度,所以作者告诉我们,"可心会而不可口传,可神通而不可语达"。这里所说的"心会"、"神通",就是内心对"好色"、"知情"的一种领悟。这种领悟只存留于精神层面,而不可应用到肉体上,一旦付诸肉体实践,则变成了"皮肤滥淫之辈"。

    4.持"意淫"生活态度者,是女人的朋友,但又为社会所排斥。作者明确告诉我们,"独得""意淫"二字之真谛者,在"闺阁中""可为良友",可以"独为我闺阁增光"。但一入此道,便"未免迂阔怪诡","百口嘲谤,万目睚眦",为社会(主要是上流社会)所不容,终不免"见弃于世道"。

    5.社会上持"意淫"生活态度者,不是"情痴情种"、"逸士高人",就是"奇优名倡"。他们既非"应运而生"的"大仁",亦非"应劫而生"的"大恶","其聪俊灵秀之气,则在万万人之上;其乖僻不近人情之态,又在万万人之下"。作者通过贾雨村之口,开列了一大堆此类人名单,如陈后主、唐明皇、宋徽宗、柳耆卿、唐伯虎、李龟年、卓文君、薛涛、崔莺等。

    折叠编辑本段赏析

    红楼梦狭义的"淫",即常识意义上的肉体滥淫,与此相关的情就是像贾赦、贾珍、贾蓉、贾瑞、孙绍祖、薛蟠、夏金桂那样的情之变态、畸情畸恋,警幻仙子斥之曰"好色即淫,知情更淫""饰非掩丑"。

    "意淫"则是《红楼梦》独创的褒义词,与此相关的情是像宝玉那样的纯情、真情、痴情、深情、细心体贴、至性至情。警幻仙子推宝玉为"天下古今第一淫人"即此意也。

    如果说尘世中那些淫污纨绔对待女儿是为了供我片时之趣兴,那么警幻仙子意淫论则是要求男子放低姿态,抛开男子自我中心,转变为女儿中心,为女儿着想,讨女儿欢心,真心真意亲敬、关爱、体贴、呵护女儿。故曰:在闺阁中固可为良友。小说中宝玉意淫的例子随处皆有,更值得品味的是漫溢在字里行间的那种对待女儿细心呵护的心意,还需要在阅读赏鉴中自去领会。

    意淫不单指关爱女儿,宝玉"天分中生成一段痴情"还推及更远。广义的意淫融化了现实社会工具化、非人化、功利化的游戏规则和僵硬冰冷、势利世故、尔虞我诈、唯利是图的人际关系,启迪人们建立平凡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沟通、理解、平等、友好、诚信、体贴、关爱。

    意淫不是一个用来讨论辨析的概念,而是一种实践理念,即女儿尊贵论的生活实践导向。警幻仙子强调"可心会而不可口传,可神通而不可语达",即警示读者不要死抠它的字面意思或理论含义,沉溺于纸上谈兵的文字游戏或冥思苦想的思辨游戏,而要走进生活,以宝玉为榜样,净化心性,领悟女儿尊贵的教义。

    意淫不难解,难在实行。警幻仙子已料到在世俗社会里,意淫必将见弃于世道,不大合外人的式,"未免迂阔怪诡,百口嘲谤,万目睚眦"。宝玉的意淫不仅被外人诽谤,而且在闺中也因博爱而应付不周,鲁迅评曰:"昵而敬之,恐拂其意,爱博而心劳,而忧患亦日甚矣。"(《史略》)宝钗生日那天悟庄禅的故事就描述了宝玉意淫而心劳的情形。

    折叠编辑本段揭秘

    警幻仙姑跟贾宝玉说:"吾所爱汝者,乃天下古今第一淫人也。"这当然把贾宝玉吓一大跳,宝玉就忙道饶,说自己因为不爱读书,已经被家长责备,岂敢再冒"淫"字,自己年纪小,不知道"淫"字为何物。这时警幻仙姑就给"意淫"下了定义,她说,淫虽一理,意则有别,如世之好淫者,不过悦容貌,喜歌舞,调笑无厌,云雨无时,恨不能尽天下之美女供我片时之趣兴,此皆皮肤滥淫之蠢物耳;那么贾宝玉呢,她认为他不是这样的,而是脱俗的,是超越皮肤滥淫的,她说,如尔则天分中生成一段痴情,吾辈--也就是仙界众仙姑们--把这种痴情,推之为意淫。"推之"就是推崇为,充分地肯定为,可见"意淫"在这里被确定为一个正面的概念,一个不是一般俗人所能具有的品质,是贾宝玉天分里、人格里,一个非常值得推崇的优点。

    那么,对青春女性不存皮肤滥淫之想,没有轻薄猥亵的心理,究竟是个什么样的态度呢?警幻仙姑进一步说,意淫二字,惟心会而不可口传,可神通而不可语达,汝今独得此二字,在闺阁中,固可为良友,然于世道中未免迂阔怪诡,百口嘲谤,万目睚眦。确实,这两个字眼,我在这里引用,都有心理障碍,毕竟有些听我讲座,读我文章的,还是些少男少女啊,现 在我却告诉大家,这两个字眼,竟然是个正面的概念,在曹雪芹笔下,它是个褒义词,我也担心会有人认为我心术不正,误人子弟,嘲谤睚眦。但是,毕竟曹雪芹就是这么个意思。你看他后面写贾瑞,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两次被王熙凤耍弄,还不死心,后来得到风月宝鉴,人家跟他说一定要反照,他非要正照,跑到镜子里去皮肤滥淫,最后死掉--他那个正照风月宝鉴的意识行为,曹雪芹使用了"意淫"的字眼吗?你去细翻翻,细查查,各种版本都查查,没有。曹雪芹的"意淫"不是那样的意思,你怎么能误读误引,非用这两个字来表达类似贾瑞那样的意识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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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4.持"意淫"生活态度者,是女人的朋友,但又为社会所排斥。作者明确告诉我们,"独得""意淫"二字之真谛者,在"闺阁中""可为良友",可以"独为我闺阁增光"。但一入此道,便"未免迂阔怪诡","百口嘲谤,万目睚眦",为社会(主要是上流社会)所不容,终不免"见弃于世道"。5.社会上持"意淫"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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