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农田保护区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0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有什么不同?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扩展资料
《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充分发挥用地预审源头把关作用,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要求。
《通知》提到,现阶段允许将以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
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对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恢复原种植条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破坏或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要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永久基本农田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



1国务院令
2总则说明
第一章 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划定
第三章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国务院令

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2月27日
2总则说明

第一章 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你好!
农田保护区很多时候又指基本耕田保护区。
之所以需要确定基本的保护地,是为了保证当地农民基本的耕地需要,保障每年基本的农作物产出和生活所必须的口粮等。一般情况下,基本保护地是不允许开发和征收的,而且要求必须耕种!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而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 什么叫农田保护区
    答: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保护原则:1、坚持“一要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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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有什么不同?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界定,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
  •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 什么是基本农田,如何划定划基本农田保护区 ?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的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① 经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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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度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一般有: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护...
  • 什么叫农田保护区
    答: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
  • 什么是基本农田保护区
    答:就是国家确定的农田范围,受到政策与法律保护
  • 基本农田保护区怎么确定
    答: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了严格控制对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都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建简易棚舍养牛高规模化养殖,属于农业设施的范畴。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