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21修订)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7
国家最新出台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 楼主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下面为您做详细解答:
2022年已经来临,这个1月国家又有哪些与环保相关的政策、标准实施?2022年实施环保政策标准,2022年国家新环保政策解读如下:
标准相关
1、《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为shou次发布。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HJ 1207—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3、《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 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工业固体废物相关基本情况填报要求、污染防控技术要 求、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合规判定方法等。

危险废物相关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说明理由。
2、《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9月3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工成本、退役工作实际需求等因素,在前述年度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基础上确定本行政区域退役费用预提z低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固体废物相关
1、《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水污染相关
1、《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污染、损害南四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南四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3、《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 由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水产养殖禁养区建设养殖设施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大气污染相关
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0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土壤污染相关
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噪音污染相关
1、《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环保相关
1、《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由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2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1月25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禁止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施;禁止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由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并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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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期稳定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土地管理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于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城建、财政、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工作。第六条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省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需经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耕地面积的80%。其中商品粮基地县、产粮大县和国营农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比例不低于耕地面积的85%。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及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并与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第十条 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食、经济作物和名、优、特、新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和有良好基础设施的耕地;
  (三)正在实施改造的和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中低产田;
  (四)城市和工矿区蔬菜生产用地;
  (五)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六)农垦、森工系统及国营农、林、牧、渔场、部队农场、劳改农场集中连片的耕地。第十二条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两级。具有良好基础设施、产量高、质量优、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量较高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三章 保护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报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需要征拨用土地的,按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3亩以上、20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20亩以上、1000亩以下和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下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1000亩以上和占用一级基本农田500亩以上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的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第四条 耕地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用养兼顾、建管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将耕地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使用者的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县级以上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建设、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数量和质量状况、保护措施等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作为耕地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耕地使用者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督促耕地使用者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护耕地,制止损害耕地和耕地基础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耕地承包方和耕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科学合理使用耕地,自觉履行耕地保护义务,对他人损害耕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赔偿。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的科研支持和资金投入;对采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耕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黑土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时,应当将耕地保护利用作为重点内容。第十三条 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保护。第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全部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市(地)、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当符合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规划和年度任务,并公布实施。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生态系统和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生物防控措施,推行绿色、有机生产,改善耕地生态环境。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下列耕地基础设施建设:

  (一)农田水利以及水土保持设施;

  (二)田间道路;

  (三)田间用电设施;

  (四)农田监测设施;

  (五)植物保护设施;

  (六)农田机械临时存放设施;

  (七)其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

  •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2021修订)
    答: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资源,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
  •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
  • 国家最新出台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答:11.《南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此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12.《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此条例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规定了耕地保护的要求。13.《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此条例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明确了土壤污染...
  •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
    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规划、调查、保护、修复、利用、监测、评价、监督...
  • 9月1日起,土地新规即将实施,农村土地将迎来哪些变化?
    答:《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条例》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 国家最新出台的环保政策有哪些?
    答:1、《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 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者个人损毁、非法占用耕地基础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修复,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修复的,处以五千元到二万元的罚款。 2、《河北省土壤...
  • 黑龙江省林用地(开荒地)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新开荒的土地应该 被 罚款...
    答:第九条 市(地)及县(市、区)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黑龙江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附后)执行。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十一条 对于占用林地、牧...
  • 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内容
    答: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内容如下:1、修改内容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2023年黑龙江省占用耕地补偿标准
    答:黑龙江省占用耕地补偿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
  • 黑龙江省耕地培肥规定
    答: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资源,增强土壤肥力,防止耕地土壤质量下降,保证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耕地及其使用者。第三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本规定。第四条 一切使用耕地的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