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乡政府要征收我的农田承包权给企业使用、我可以拒绝吗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4-27
政府征收基本农田我家可以拒绝吗

第一: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土地,也不得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土地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第三: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应该进行公告。
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形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法律对土地征收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都作出了要求,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在时间、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都是不合法的。
第四:听证程序是否规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如果政府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无理拒绝的,都是违法行为。
第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是需要送到被征收人手里,并签收的。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送达、延迟送达,甚至不送达,这些也都是违法行为。
第六:征地补偿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上是对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分为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作为重要的是第二项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一旦没有征地批准文件,就属于违法征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地。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

可以拒绝,也可再协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你完全可以拒绝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四条也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六十一条也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承包地,承包地是否流转由你们说了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强迫你们流转或阻挠你们流转,有强迫你们流转的,其流转无效。乡政府和村委会的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干涉你们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你们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你们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你们应当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土地,也不得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土地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第三: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应该进行公告。

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公告形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要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由上可知,乡政府无征收批准权,可以拒绝。



可以,但应该是影响整个的企业规划,可以好好协商一下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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