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环节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5-12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都有哪些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5条)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听证)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9、10条)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整个征地过程从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到具体实施,中间要经历诸多环节。这些 环节都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都涉及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有了解 的需要和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第23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 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 法权益,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应当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 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 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 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 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 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 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 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 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 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 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 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 《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 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 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 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 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 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 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 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九步: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 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亩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 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
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 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 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此外,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征地的程序作了类似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 对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是:
(1)用地单位制作拆迁实施方案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3)用地单位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 方案以及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4)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 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 公告。
再如,海南省三亚市2013年公布的《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2013年修订)》也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地方性的规定,其中提到:
(1)确定征收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过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 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 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 登记手续。
(2)制订补偿方案。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订并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 市人民政府审批。
(3)落实补偿工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镇人民政 府、各区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 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 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占、挪 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4)解决争议问题并进行拆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 7隹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征地补 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 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偿方案。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开发商(建设单位)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买卖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如下:
  二:征地公告(也叫“告知征地情况”):
  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附本等有效证件在公告的期限内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如农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乡镇企业或其他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也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耕地、林地、草原等取得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办理土地补偿登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确定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除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外,还应当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物进行清点,并依法进行登记。包括因征地而受到破坏的其他土地上的设施也应当进行登记,以便能确定恢复或补偿的办法。
  没有按照以上程序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凡是没有按照以上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户在公告的期限内持相关批文和原土地权利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征地纠纷的解决办法:
  1:如果他们没有按照以上程序依法征地,就属于违法占地行为,你们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如果他们已经按照以上程序征地,你们只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和安置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你们可以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请求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新土地管理法: 集体土地征收十二个法定程序详解
集体土地征收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 将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予以补偿安置的行为。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地上的住宅以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一并予以征收和补偿。
为什么会有集体土地征收呢?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具有严格的限制,只有本集体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农民住宅可以申请申请使用本集体的土地,而城市内的国有土地建设基本已经饱和,所有新开发的项目大多需要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所以这种情况下需要把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由政府出让或者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
下面我们讲一下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和条件
一、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成片开发需要征收的,应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土地征收预公告,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1、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2、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3、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较高的,可能不会批准征地。
六、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七、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八、听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
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十一、审批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结束以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审查并批准征地。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十二、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此时农民与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就算正式生效了,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对土地和地上住宅、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你好,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老百姓意见,申请听证,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

  •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
    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如下:1、由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征收土地;2、两公告一登记。(依次为:征用土地公告、土地补偿登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3、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4、区县国土资源局预审用地情况,出具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仅限于划拨土地);6、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备案;7、...
  •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补偿主要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1.下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进一步核实,在征用土地公告下达之日起45日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的方案并张贴公告。2.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
  • 政府征收土地的合法程序
    答: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2、征询村民意见。3、实地调查与登记。4、一书四方案。5、张贴征地公告。6、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土地补偿登记。10、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
  • 农村土地征收流程主要包括哪些环节
    答: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步骤
    答:一、发布征地通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征询村民意见 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
  • 征收集体土地有几个是必要程序?
    答:一、拟征地公告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二、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
  •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步骤
    答:3、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 土地所有权 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
  • 征收集体土地有哪些程序
    答: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有:提出用地申请、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公告;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交付土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哪些步骤?
    答:一、发布拟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