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1
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资源。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取水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第八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先核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再申领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国家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办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四)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取水的;

  (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四)取用地热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含3000立方米)的;

  (五)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的;

  (六)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或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取水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坝、井、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在本省境内国家管理的水事事项以及使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条 取水许可制度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第五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取用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活动取水的除外)。第六条 为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
  下列取水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一)为保护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疏干排水的(对排出水量进行再利用的除外);
  (二)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于申请取水许可证或缴纳水资源费的。第二章 取水许可管理第七条 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还应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开采。第八条 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的河流、省际边界河流指定河段取水,取水量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限额以下的;
  (二)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含20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每秒(含3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三)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
  (四)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含1000立方米)以上的;
  (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第九条 下列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江河、湖泊取水,日取水量10000至2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或者农业灌溉取水口设计流量2.0至3.0立方米每秒(含2.0立方米每秒)的;
  (二)直接从地下取水,日取水量5000至10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
  (三)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
  (四)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取水量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一条 下列取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在跨省河流、省际边界国家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跨省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涉及大江大河治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协调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第十二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或者自备水源工程的,其主办者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申请人。
  取水工程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取水水源及其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及地点;
2、用水定额、节水评价及有关节水要求;
3、取水计量设施的要求;
4、水利水电工程水量调度和生态流量的要求;
5、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6、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7、其他注意事项。 法律依据:《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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