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军人登记评定: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6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一、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评定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2.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双目失明;
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胃全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于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颅脑损伤致经常 (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二分之一以上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一侧肾摘除;
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一期矽肺;
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1.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8.脾脏摘除;
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1.语言不清: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一侧睾丸摘除;
7.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经医疗基本终结,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病残分为两等三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或两肢以上瘫痪;
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
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或两肢以上功能严重障碍,或智力严重障碍;
2.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
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
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三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尿素氮8.93毫摩尔/升(25毫克%)以上,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于30%;
6.胃全部切除,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7.肝切除二分之一以上;
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恢复和矫正;
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脑、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
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心功能失调达二级,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
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
4.早期肝硬化:肝肿大、质地中等硬度,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脾肿大;谷丙转氨酶持续升高,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
5.肺切除两叶,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
6.一侧肾切除;慢性肾炎:尿蛋白持续在(++)以上,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酚红排泄试验二小时共排出30~50%;
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0克/升(8克%)以下,白细胞总数3.5×109/L(3500/立方毫升)以下,血小板在50×109/L(5万/立方毫升)以下;
9.糖尿病:空腹血糖8.4毫摩尔/升(150毫克%)以上,空腹尿糖持续在(++)以上,尚需药物维持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

一个已经受伤30多年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至少我自己就经历过三次《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改动,第一次就是我们南疆参战回来受伤治疗结束评定四等六级“革命残废军人”的时候,沿用的就是建国以后由内务部编制的《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下同),第二次是1988年民政部对此进行改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的内容也是四等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主要的评定标准基本没有什么改变,最明显得就是最轻的三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至少也要利手食指(扣枪机的手指)受伤不能动作或者失去才行。
第三次就是现在沿用的2004年版(2012年进行过修改)《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这次改动有几个特点:
1、与国际残疾军人标准接轨,其相应的级别一改原来四等六级制,为十级残疾等级制;
2、2004年版《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所描述的内容,不但有十级中每一级的几十条具体款项,而且标准最后还有具体的注解和说明,统一了评定小组所要掌握的评定依据;
3、依照同期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评定对象受伤军人的名称改为“残疾军人”;
4、由于实行了十级制的伤残军人评定,其内容显然比以前宽松,比如上面我讲的手指受伤的事项,只要任何一截手指末节断离的,就是十级残疾军人(由此我们不少参战战友有评不上,到了名正言顺补评到九级、十级残疾军人的);
5、所有评定标准条款中,对于患病致残的描述显然多余以前的任何标准。
我所理解的就是这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你所说的伤情,看下面的这些你能用上不,我是六级,可是没有找到关于髓核切除的,你自己看看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发布机关】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
【发布日期】2006-7-11
【实施日期】2006-7-11
【文 号】民发〔2006〕110号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劳动、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缺失;
7.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8.慢性心功能Ⅳ级;
19.恶性室性心动过速治疗无效;
20.小肠移植术后;
21.肝切除≥3/4或胆道损伤,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2.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7.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8.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1.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四肢深感觉丧失;
5.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6.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或有危险、冲动行为;
7.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9.利侧肘上缺失;
10.利手腕关节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50%;
12.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3.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7.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8.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0.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1.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2.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
23.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后(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级;
26.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7.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8.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
29.大面积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损害;
31.小肠切除≥3/4;
32.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3.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4.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重度损害;
37.重度炎症性肠病;
38.腹内结核广泛肠粘连,伴有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39.尘肺Ⅲ期;
40.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41.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3.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5.重度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6.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重度损害;
47.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或不能手术;
48.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8.二肢深感觉丧失;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2.非利侧肘上缺失,不能安装假肢;
13.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4.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6.双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20.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2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2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3.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吞咽障碍,仅能进流食;
25.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6.下颌骨缺损6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27.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8.舌缺损>全舌2/3;
29.双侧完全性面瘫;
30.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31.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
32.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3.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4.心脏移植术后;
35.单肺移植术后;
3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扩大并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1.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2.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4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4.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5.甲状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肾移植术后;
47.永久性膀胱造瘘;
48.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阴茎缺失;
5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53.阴道闭锁;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
55.尘肺Ⅱ期;
56.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7.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中度损害;
58.重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1.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除RAEB-T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64.功能性垂体瘤无法进行手术或术后复发;
65.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6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一肢深感觉丧失;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小部分丧失;
1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异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6.双前足缺失;
17.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9.面部瘢痕>40%并有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20.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22.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
2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5.双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3~<0.8;
27.双耳听力损失≥80dBHL;
28.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9.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0.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
31.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
33.舌缺损>全舌1/3;
34.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40.气管食管瘘;
41.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无需安装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级;
43.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轻度损害;
44.高原性心脏病;
45.腹壁全层缺损≥1/2;
46.肛门、直肠、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小肠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并轻度肝功能损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51.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3.肝硬化失代偿,肝功能轻度损害;
54.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肠病;
56.反复急性发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瘘不能修复;
58.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9.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0.双侧肾上腺皮质功能重度减退;
61.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3.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4.甲状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碍;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7.血小板持续减少(≤40×109/L)伴反复出血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终结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1.情感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终结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2.难治性强迫症;
13.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4.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
15.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7.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9.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0.一侧踝以下缺失;
21.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3.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4.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1.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2.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5.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
36.一侧完全性面瘫;
37.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8.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
39.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
40.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1.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42.支气管胸膜瘘;
43.心房纤颤;
44.冠心病伴心绞痛;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6.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内分泌浸润性突眼;
54.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5.肾损伤致高血压;
56.一侧肾切除;
57.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8.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
61.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结核(活动性);
65.高血压2级;
66.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67.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68.肝硬化;
69.轻、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中度以上贫血;
72.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3.淋巴瘤完全缓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X线平片Ⅱ期改变;
76.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双骶髂关节Ⅱ期以上改变;
77.中度尿崩症;
78.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中度受损;
79.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损害需依赖激素替代治疗;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药或需依赖胰岛素治疗;
81.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11.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2.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3.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5.双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16.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8.肢体短缩>4cm;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27.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眼球内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9.单眼第Ⅲ或第IV对颅神经完全性麻痹;
30.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1.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2.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3.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
34.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5.食管重建术后合并返流性食管炎;
36.气管成形术后气管狭窄,行腔内支架术;
37.小肠切除≥1/2;
38.左或右半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9.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胆道损伤并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脾切除;
42.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4.肾上腺皮质功能中度减退;
45.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6.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50.阴道狭窄;
51.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减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轻度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1.轻度癫痫;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损≥25c㎡;
7.脑叶切除术后;
8.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4.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发作6个月以上;
15.下肢短缩>2cm;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0.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1.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2.外伤性青光眼;
23.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4.发声及构音困难;
25.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3;
26.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8.舌缺损小于全舌1/3;
29.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cm;
30.肺叶切除术后;
3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3.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5.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6.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肠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状腺功能轻度低下;
43.甲状旁腺功能轻度低下;
44.女性单侧乳腺切除;
45.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6.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47.一侧肾上腺缺损;
48.单侧输卵管切除;
49.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3。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1.颅骨缺损9cm2~24cm2;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脱、椎间盘、髌骨、半月板切除术后;
10.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1.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3.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8.双眼矫正视力≤0.6;
19.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
20.眼球内非金属异物不宜取出;
21.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2.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4.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5.发声及构音不清;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
27.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29.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0.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1.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2.支气管成形术后;
33.阴茎部分切除术后;
34.肾部分切除术后;
35.脾部分切除术后;
36.子宫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cm;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你现在还没有评残?你还在部队里吗?
  1981年负伤手术治疗,差不多就和我是一起住院治疗的,只不过我在济南总院。说一句你不爱听的话,你错过了评残的最佳时机!
  与我同室的伤友与你一样,切除腰部脊柱第四五节髓核(我是弹片伤嵌脊髓,坚决不动手术、保守治疗)在负伤三个月时,我们才能拄拐行走的,因为我已经转业单位定好了,所以就及早评残,伤友就与我一起评残(同一个评定小组),因为我们当时只能行走五十步之内,也没有仪器测定肌无力级别,就一起评到五级残疾(我是因战、他是因公)。
  几十年过去了,我们也经常联系,得知他和我一样一天比一天好起来,现在行走爬山也不是问题的。就是两个人都能天气预报。
  当时评残也没有像现在那么严密有具体的标准,更没有不能人为的仪器(肌无力测定),仅仅就是用钢锤测定反应神经而已。而且我们当时还是没有痊愈的评定等级肯定要高一点。
  你现在主要的就是不在于腰部脊柱第四五节髓核德事,而关键是在于你的双腿有没有影响,肌无力的级别决定你的等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就是五级(四级以上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不大可能评到的);“.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就是六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就是七级;“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就是八级。
  要提醒你的是不要指望靠小恩小惠可以打到评残小组,他们和医院基本无关;
  六级以上和七级以下不一样,不讲退役的发放费用多少,而是今后的医疗费用一个由国家保障,一个在单位的和职工一样,在农村的就和农民一样,最多民政局予以一些有限的补助。
  评残时,绝对不能实事求是、老老实实,该表演就要表演一番,多少切忌过分露马脚!!!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228/14/5292101_820083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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