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片lun文。土地利用管理!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24
急求一篇关于土地管理的论文,谁能帮个忙指点指点

论土地管理中的价值标准

摘要:在法律制度设计中,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配置追求的目标,效率是实现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功能的内在动力。公平的价值准则和效率的价值判断共同适用于对土地用益物权配置的评判,缺失了公平,土地法律制度就会迷失方向;缺少了效率,土地法律制度就失去了活力和动力。公平与效率之间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存在矛盾,为此,应"-3实现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协调和平衡。
关键词:公平;效率;土地用益物权;权利配置

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对土地进行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配置分为土地所有权配置与土地用益物权配置两个层面。其中,土地用益物权配置是指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土地用益物权在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初始分配和再分配。土地立法是土地初始配置的重要形式,是确立土地制度的法律手段。在我国物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科学地评价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完善土地立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权利配置的关系
土地的利用可以通过两种形式的土地配置表现出来:一种是从技术的角度,考察土地资源如何在不同的用途上实现最优配置,即土地资源配置;另一种是从权利的角度,考察土地权利如何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实现最优分配,即土地权利配置。土地的配置过程,一方面表现为土地资源配置的过程,另一方面表现为土地权利配置的过程。实现土地合理配置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考察。
土地资源配置的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各种竞争性用途之间合理地分配土地资源;二是在此基础上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土地数量有限,各种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客观上要求土地在不同部门之间以及不同用途之间合理配置,这是土地资源配置宏观目标。土地的合理配置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衡量土地在各种用途之间通过不同的土地权利主体(包括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之间表现出来的土地状态,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机会均等、利益平衡的目标,即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价值标准;二是衡量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投入与土地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即土地利用效率,包括新古典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我们称之为土地生产效率)和新制度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我们称之为土地制度效率)。新古典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是指假定制度是外生变量即制度不变的前提下,衡量单位土地面积投入所引起的产出量的增加;新制度主义意义上的土地效率,是指假定制度是内生变量即制度是可变的前提下, 比较和衡量制度变动的条件下,单位土地投入引起的产量变动量。上述两个标准的实质就是如何将公平与效率标准结合起来,完成对土地资源配置的科学评价。
土地资源配置与土地权利配置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首先,土地权利配置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前提条件,土地权利配置的效果对土地资源配置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土地权利配置能够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促进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其次,土地资源配置的过程伴随着土地权利配置,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必然会引起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而弥补权利初次配置之不足,促使土地资源配置由效率较低的地方向效率较高的地方流动。再次,土地资源配置决定土地权利配置的方向。土地资源配置遵循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决定土地资源向效率最大化的方向配置。最后,土地权利配置对土地资源配置具有反作用,土地权利配置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配置利益和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权利配置是为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的。

二、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配置追求的目标
无论哪种配置方式,均存在着土地配置的公平与效率的考量。就我国土地制度而言,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制度追求的目标。
第一,在宏观上,必须考虑土地在不同用途之间的分配公平。衡量宏观上分配公平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就是人与地之间的比例。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分类,土地可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使用地。土地的配置首先在农用地与建设地之间的合理、公平的配置。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决定了土地制度的特点必须将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保护耕地放在首位。对此,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均做出了规定。土地在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合理配置的标准,就是人均耕地、人均农地指标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对土地的要求,建设用地的规模是否与经济发展规模相协调,如果满足了这些要求,土地的宏观配置就实现了公平。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地区差异较大,因此土地的宏观配置还包括土地在不同的地区之间的配置,实际上就是不同地区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配置。
第二,在农用地内部,如何实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之间的合理、公平配置,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农村产业结构及其变动对土地的要求。如果符合农村可持续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就实现了农村社会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同时也实现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在建设用地方面,依据地区经济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的需要,土地在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和平衡。只要土地的分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土地在不同用途上的边际收益相等时,就可认为土地实现了有效的配置。
第三,在每种用途的土地上,存在着土地权利分配和土地利用效率的问题。如我国农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农民利用土地的权利,这就存在着农地资源和农地权利如何在不同的农户或农民之间合理配置的问题。我国自古以来, “不患寡,只患不均” 的思想一直占主导地位,因此, 自古以来的农地制度的分配遵循“绝对公平” 的原则,效率原则往往被忽视。农地的配置遵循公平原则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两种特殊功能,即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土地的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经济稳定的大问题,土地配置不遵循公平分配的原则,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的配置始终遵循着“绝对公平” 的原则。
总之,无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不管是土地资源配置还是土地权利配置公平是土地用益物权配置的目标。

一、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就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
二、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时都必须坚持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2、保护合法的土地财产。这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财产权利,是我国民法的原则规定在土地法中的具体体现;
3、保护耕地。这是农业和国民经济稳定的基础;
4、合理利用土地。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5、统一管理土地。实现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是有效组织和协调土地使用的需要,是全面、有效、长远、有序地调整土地关系的需要,也是我国进行土地改革的需要;
6、有偿使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利于我国土地的合理充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对外开放,引进资金。

有关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实践,近年来在中国的土地利用实践中不仅出现了,而且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自2000年以来,为了突破我国既有土地计划管理模式对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建设用地供应的约束,我国一些东部沿海省份在政策层面做出了一系列非常有创意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改革尝试。这些尝试,不仅为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研究提供了独特、丰富的实践素材,而且也意味着对现有土地计划管理模式的完善、突破乃至于创新。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中央政府希望保护稀缺的耕地资源,同时地方政府在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条件下用地需求日渐增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改革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模式下的浙江土地规划实施
(一)我国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模式
我国建设用地实行的计划管理,主要是通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以下简称土地计划)来实现的。土地规划一般规定了较长时段(比如10—15年)内一个地区可以新增的建设用地总量,并在空间上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而言,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主要取决于所谓的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因为从统计来看,大多数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主要地类是耕地。原则上讲,一个地区在规划期内实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不仅不能超过“规划指标”总量,而且也必须符合土地规划的空间布局。在符合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年度土地计划则规定了一个地区当年可新增的建设占用耕地数量。
为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中央政府还将规划期内补充耕地总量下达到各省区,因此如果某地区补充耕地潜力不足,建设占用耕地就会从规模上受到限制。1997年中央政府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至各省区的早期方案中是严格依据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要求各省到规划期末实现净增耕地。但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将耕地保有量调整为192015万亩,比1996年底现状耕地减少3045万亩,这可能是因为部分生态退耕和灾毁的耕地减少指标最终未纳入占补平衡方案,相应地中央政府下达到各省区的补充耕地量均超过各省区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但低于耕地减少量。
综上所述,建设占用耕地量(“规划指标”)、补充耕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1997—2010年土地规划的核心指标。这三个指标一旦确定,一个地区未来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空间布局就被确定下来。而每个年度能够新增的建设用地量则由年度土地计划来决定。
(二)浙江省1997—2010年土地规划指标分解
首先,和全国各省区一样,浙江省全覆盖的土地规划于1999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并开始实施。规划期限是1997—2010年。1997年启动的这轮土地规划的一个特点是重要的控制性规划指标,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耕地减少量、补充耕地量,以及耕地保有量均由中央以自上而下的方式下达到各省区,然后由各省逐级分解下达,一直到乡镇。因此,乡镇级土地规划是土地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基础性规划,是建设用地审批过程中判断农转用面积和空间布局是否符合规划的直接依据。
其次,中央政府下达给浙江省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711万亩。参照中央政府下达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方法,浙江省下达到各地市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也大致占各地级市当年耕地面积的85%左右,差异不超过2%。实际上,虽然大致按照一个比例分配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方法未考虑到各地的耕地资源禀赋、未来建设用地需求,以及保护基本农田的边际机会成本上巨大差别,但由于保护基本农田的边际成本在技术上很难测度,特别是如果不按照相近比例分配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会遇到来自市、县地方政府的巨大压力,因此大致同比例的分配方法因其技术简便和行政阻力较小而被采用。
第三,中央下达到浙江省的补充耕地量为116万亩,比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多出16万亩。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浙江省下达到各地市的补充耕地量是与建设占用耕地规划指标基本挂钩的。
(三)现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模式与浙江经济发展的矛盾
浙江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最高,城市化和工业化速度最快的省份之一。由于1999年中央下达给浙江省的“规划指标”和逐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偏紧,在现行刚性约束很强的土地计划管理体制下,浙江省的建设用地实际需求很难得到满足。表现为:在规划指标和计划指标总量上,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建设用地需求。在空间布局上,规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空间上与实际需要也不完全匹配。在补充耕地量上,由于补充耕地量与建设占用耕地量挂钩,使耕地补充潜力较小而用地量较大的地区很难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显然,以建设占用耕地的“规划指标”、“补充耕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三个基本要素的土地规划,和年以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为基本要素的年度土地计划构成的一整套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模式,是非常严格的。
二、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
当土地规划的主要控制性指标在较少考虑各地建设用地实际需求的情况下,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到乡镇后,就会出现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地区在建设用地供给上严重不足,同时其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任务难以落实的现象。但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作为指标分配者的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乃至用地单位,存在用地需求和非农用地边际产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要从经济上按照各地实际需求来有效率分解规划指标非常难以操作,这是因为下级政府和用地单位都有激励高报用地需求;同时,即使上级政府按照一定的客观指标去进行多指标加权分解,不仅在技术上容易引起争议,而且很容易引致下级政府的政治阻力。任何分配方案都可能被认为是厚此薄彼并可能造成各地发展机会的不公平。
(一)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的第一个维度是引入“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所谓“折抵指标”是指经过土地整理新增有效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复垦指标”的概念提出“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建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折抵与复垦指标虽类似计划指标,但从地方政府的使用角度来看却要优于计划指标。这是因为计划指标具有时效性,如果当年未用则过期作废。但在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的使用上,浙江省创造性地建立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库和建设用地复耕指标库,折抵指标和复垦指标如同银行存折里的资金一样,可不断积累并分年度支取,不存在当年没有使用完就作废的问题。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的第二个维度是“待置换用地区”和“基本农田集中置换政策”。虽然“待置换用地区”概念的引入扩大了规划建设用地区,但“待置换用地区”原来的规划用途大部分是一般农田,而如果乡镇土地规划编制时将日后可能会建设占用的那部分耕地划入了“基本农田”,那么就无法划入“待置换用地区”,从而依然无法进行建设占用。
(二)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
虽然“折抵、复垦指标”、“待置换用地与基本农田集中置换政策”等一系列 “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的引入可以增加建设占用耕地量,但仍然存在一个跨区域不平衡的问题。在浙江经济最发达的地市,如杭州、宁波,以及部分特别发达的县市,如义乌、乐清、瑞安、东阳和绍兴越城区等地,建设用地需求远超过省内欠发达地区,而这些地区土地整理、复垦的潜力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它们通过本地土地整理可获折抵、复垦指标量非常有限;其次,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在1999年批准的土地规划中明确下来的,而在一些建设用地需求较大、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潜力很少的发达地区,由于新增基本农田很少,往往无法通过基本农田集中置换的方式增加待置换用地区面积,从而限制了其新增建设用地空间;最后,还有一个不同地区都需要满足“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问题。常见的矛盾依然是经济发展快速地区建设占用耕地量大,但补充耕地潜力却较小,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情况正好相反。
为了破解上述问题,浙江省创造性地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构建“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基本农田易地代保”和“易地补充耕地”三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概念,实现了“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
三、结论与讨论
对于浙江在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上的改革探索,学界也有论述,质疑浙江的做法是规避中央政府的基本农田审批权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导致基本农田质量下降和建设用地总量失控。浙江省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丰富实践,无疑提供了一个审视我国现有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制度的新视角。作为一个地区间耕地资源禀赋不同、而经济发展又非常不均衡的大国,在维持既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不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整体框架进行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引入“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和“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的系统性改革方案,实现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和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是深化当前我国土地政策体系改革必须要处理的重大问题。土地发展权转移与交易的“浙江模式”具有全国层面上的意义。实际上,由于浙江全省耕地资源非常有限,在省内进一步进行“折抵指标交易”、“耕地易地有偿代保”和“异地耕地占补平衡”的空间已经日渐缩小。
上述“浙江模式”在全国层次上的推广,对于浙江自身未来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如何在充分总结土地发展权转移和交易的“浙江模式”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提升和政策体系完善,并促进其在全国层次上的推广,是未来相关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必须要面对的挑战。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为了做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特别是耕地保护跨世纪的战略目标,现就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的重要体现,是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关键措施,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土地条件,统筹安排各业用地,规定土地用途,依据法律和规划维护和监督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合理有序进行,实现土地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划工作包括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是一项长期、连续的任务,规划实施管理是规划工作的重点和核心,是实现规划各项目标和任务、发挥规划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措施。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充分认识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保障土地利用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要及时组织规划实施,绝不能放松规划工作。要把规划实施管理放在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领导目标责任体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规划工作,加强配合,自觉遵守和积极维护经依法批准的规划。
  二、建立健全规划审查和计划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对建设用地、农用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规划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可通过用地预审,同时提出规划调整建议。未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的规划审查工作。在建设用地项目报批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审查,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计划负责。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做好规划和用地审查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批准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报批;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申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因特殊原因,小部分用地确需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在编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方案的同时,可以对规划作局部调整,落实到规划图上,并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资料一并上报,在审查项目的同时由负责规划的职能部门对规划局部调整进行审查确认;全部或大部分超出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的,须按法律规定修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加强对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用地规划审查、审核。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规划编制和上报过程中,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期限不一致的,要审查城市人口预测和人均用地指标是否合理,结合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益,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由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相应的审查、审核制度。
  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规划引导。依法做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工作,通过公告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引导农民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产品,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审查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要建立严格的计划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计划对用地总量和用地方向的调控作用。农用地转用必须纳入计划,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取得计划指标,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坚决杜绝计划外用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建立计划指标台帐制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的动态管理。
  三、制定和完善规划实施管理法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规划法治化
  加强法制建设是有效实施规划的保障。要尽快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完善规划法规体系。各级也要根据本地实施规划的需要,制定和完善地方配套法规、规章,把规划实施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要严格执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领导随意改变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地和用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规划实施的经常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就规划实施检查情况,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深入调查研究,搞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施规划的有效机制和方法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客观情况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近期要重点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城市化发展、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等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和措施。
  搞好规划实施试点。部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确定部分市或县作为规划实施试点,加强跟踪调查,及时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研究探索实施规划的新机制、新方法,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相应开展规划实施试点工作。
  五、加强规划基础业务建设,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规划实施管理水平
  切实做好规划档案管理和规划成果备案管理。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规划成果上报备案工作。规划实施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也要及时收入规划档案。
  运用信息技术、遥感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和标准的研制,尽快建设全国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市、县级规定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建设,以指导和推动各地的工作。实行常规监测民遥感监测相结合,切实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对重要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规划实施遥感动态监测。
  六、搞好规划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开展
  规划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规划管理职能,调整充实规划力量,明确规划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划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要严格奖惩制度。对在规划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的,依照《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城市土地管理论文_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答:对于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该法第七章的七十三条至八十四条,集中罗列了土地执法部门对土地违法相对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责令...
  • 浅谈垃圾填埋场的土地整理和利用论文
    答:根据的统计,目前工业土地的均价近930万元/hm2,本项目完成后可整理出工业用地16.58hm2,考虑项目实施完成需4.3a,届时土地价格涨价按15%计,预计可以回收土地资金17728.5万元,故按本方案,该垃圾填埋场地块整理利用后,可以产生8014.2万元的净收益。 8结论 (1)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土地开发利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环境保...
  • 关于国土资源论文土地资源管理论文
    答:1.土地资源管理利用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1.1土地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1.1.1供地管理主体较分散,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宏观调控乏力,土地一级市场尚未高度垄断。1.1.2土地配置机制尚不完善,土地供应市场化的透明度不高,从而在土地资产运作中出现了漏洞,易滋生腐败。1.2土地管理和利用关系没有完全协调现有...
  • 急求一篇关于土地管理的论文,谁能帮个忙指点指点
    答:土地用益物权,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旨在对土地进行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土地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配置分为土地所有权配置与土地用益物权配置两个层面。其中,土地用益物权配置是指在一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土...
  • 急!急!急!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毕业论文关于耕地保护制度的论文怎么写...
    答: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 【完整版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浅论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_百度...
    答: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浅论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年级:专业:教学点:研究生:指导教师:中国·贵阳2014年5月目录摘要………3一、绪论………4(一)、研究背景………
  • 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论文
    答:摘要土地利用规划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和依据。3S技术能为土地利用规划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结合我国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介绍GIS、RS、GPS及3S技术集成,分析3S技术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数据准备与处理、规划编制与实施和规划成果管理等各阶段的...
  •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答:摘要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种用于存储,管理和分析空间信息的强有力的工具,它已被广泛应用各个领域,黑龙江国民经济及社会综合发展信息系统就是由黑龙江计委与东北农业大学合作,利用GIS系统集成技术建立,为决...类别:毕业论文 大小:571 KB 日期:2008-06-09 5、 [土地资源管理]虚拟房地产销售演示...
  • 求一篇节约集约土地的作文(450字)
    答: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文500字 1.现在地球资源日益减少,为保护地球有限的资源不被破坏,也为响应世界地球日主题,我国将最充分利用一切资源的基础上,更集中合理地运用现代管理与技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积极效应,以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的一种形式。以下是为您整理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文500字,供您欣赏。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