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吃饭 我没喝酒 我也没劝酒 先走了 一人出事 有没有责任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02
十人在一起吃饭。我没有劝酒,也没有喝酒。饭后一人自己开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我有责任吗?

没责任。但如果警方不调查眉毛胡子一把抓。就难说了。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劝酒只是先走了就没责任喽
  

一起吃饭,当事人没喝酒,也没劝酒而是先走了,其后酒桌上的朋友有一人因喝酒出事,当事人是没有责任的。

当事人和死者的死亡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死者作为成年人,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的健康、生命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健康状况,应当知道饮酒会对其健康、生命产生不利后果。

同时,当事人先行离开,就终结了其在饮酒时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死者的死亡和当事人完全无关。

法律依据:

法律对于喝酒致死的情形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法院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裁判。

因为喝酒、醉酒会导致自然人的认知能力及控制能力不同程度下降,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酒局的组织者、参与者在法律上就产生了照顾、注意醉酒者的安全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义务,就存在法律上的过错。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一人喝酒致死 同饮者都有责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男子请人喝酒后死亡同饮者被判赔2.5万



当事人与他人一起吃饭,当事人也没喝酒,也没有存在劝酒行为,对于其中一人因酒醉而出事的,与当事人无关,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对于因酒醉而死亡的情形存在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