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9
试述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济生活中,没有竞争,就不能称其为市场经济,而竞争的存在,就难免有各种偏差和损害的存在,因为优胜劣汰是必然现象,如果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损害,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人们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必然畏缩不前,安于现状,但是,如果对竞争中的损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可能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失去了最起码的稳定和平衡,社会经济也就无法顺利发展。过错责任原则既承认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可原宥性,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既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保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
  2.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应该具有广泛的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一般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禁止的。惩恶扬善、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他的过错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他的无过错行为,在道德上往往也无可非难。
  3.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取决于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时,是把损害和人的心理状态或行为本身联系起来,依法对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评判,人们就知其可为与不可为,在行为前便可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控制行为达到控制损害结果的目的,从而趋利避害,预防损害的发生。同时,通过行为人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承担,告诫人们如果选择了一种与法律不相容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别人,也会使自己受到惩罚,这既教育了行为者本人,也昭示整个社会以此为诫。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应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这不是单纯惩罚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般性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传统的过错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关系复杂或者无法迅速认定加害人的场合,就会出现相互推诿、无可赔偿的情况,迫使立法者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于是归责方式日趋客观化,出现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不涉及当事人双方谁是谁非,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侧重考虑损害后果的合理负担,能够迅速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必然性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选择性。公平责任是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这样一般性的法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灵活运用、弹性极大的新原则,反映了互助友爱、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本质要求。它希望以一个公正的视角,通过司法者的衡平手段,重新合理分配原已固定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公平责任仅在双方均无过错、难以按过错归责,又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而判定双方有无过错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予以认定。就此角度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般的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只是一种辅助的制度。尤其当决定责任范围时,公平责任对于配合过错责任适用方面具有价值,在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当担负赔偿责任之后,可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根据公平责任确定行为人的损失承担。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1.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经济生活中,没有竞争,就不能称其为市场经济,而竞争的存在,就难免有各种偏差和损害的存在,因为优胜劣汰是必然现象,如果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偏差和损害,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人们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必然畏缩不前,安于现状,但是,如果对竞争中的损害和偏差不加限制,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就可能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失去了最起码的稳定和平衡,社会经济也就无法顺利发展。过错责任原则既承认了损害在一定范围内的可原宥性,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样,既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保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
  2.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应该具有广泛的一致性,社会主义道德所提倡的,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一般也应该是社会主义法所禁止的。惩恶扬善、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的共同要求。在行为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他的过错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他的无过错行为,在道德上往往也无可非难。
  3.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心地位,取决于其功能的全面性。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时,是把损害和人的心理状态或行为本身联系起来,依法对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评判,人们就知其可为与不可为,在行为前便可预知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通过控制行为达到控制损害结果的目的,从而趋利避害,预防损害的发生。同时,通过行为人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承担,告诫人们如果选择了一种与法律不相容的行为,不仅会损害别人,也会使自己受到惩罚,这既教育了行为者本人,也昭示整个社会以此为诫。过错责任原则强调行为人应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这不是单纯惩罚行为人的过错行为,而是为了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般性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特殊性。传统的过错原则有其固有的缺陷,如在因果关系复杂或者无法迅速认定加害人的场合,就会出现相互推诿、无可赔偿的情况,迫使立法者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于是归责方式日趋客观化,出现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不涉及当事人双方谁是谁非,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侧重考虑损害后果的合理负担,能够迅速有效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失。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必然性与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选择性。公平责任是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这样一般性的法概念中推导出来的灵活运用、弹性极大的新原则,反映了互助友爱、扶危济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本质要求。它希望以一个公正的视角,通过司法者的衡平手段,重新合理分配原已固定的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公平责任仅在双方均无过错、难以按过错归责,又不能根据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而判定双方有无过错首先需要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予以认定。就此角度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不是一般的普遍适用的归责原则,只是一种辅助的制度。尤其当决定责任范围时,公平责任对于配合过错责任适用方面具有价值,在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行为人应当担负赔偿责任之后,可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根据公平责任确定行为人的损失承担。

这是法学的博士论文,你仅给五分,也太不看重这个文凭的水气了吧!

1、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如果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即构成共同过错,应由共同加害人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主要情形有: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如果可以适用过错责任、法定无过错责任或推定过错责任就不能适用公平责任。 2.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有: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等。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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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原则。所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3、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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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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