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哪些职责和义务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24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职责

附件1: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其工要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九、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能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乡镇的代表被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交,不得压制。 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附件2: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为规范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 三、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联络。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相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指导。 四、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情况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四)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定期深入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间,主动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代表总结交流活动情况。组织代表交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活动。 五、代表小组的活动方式。 (一)学习的方式。可采取代表小组或联组学习交流等形式,以提高代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视察的方式。视察活动可采取会前视察、专题视察、联组视察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三)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的方式。通过走访、座谈、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履行职务的方式。 六、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的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二)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制订活动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活动计划应经小组全体代表讨论确定,并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若遇情况变化和另行需要也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代表小组应当建立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登记制度、代表履职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和年度总结交流制度。 (四)代表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以便活动顺利开展。 (五)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及时综合代表的意见,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七、代表小组的活动总结。(一)代表小组每半年对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总结材料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二)代表小组应于年末组织代表填写《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汇总后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要积极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的活动,及时报送代表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材料,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遴选部分小组和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附件4: 人大代表活动计划安排表 镇(区) 年 月 日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备注
附件5:代表学习登记表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 学 习 内 容 附件6:市(镇)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登记表( 年)代表姓名 现任职务 提出议案或建议(件) 撰写调研报告(篇) 参加代表活动(次) 联系走访选民(人次) 年度代表工作小结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直接依据。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决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可以决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决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加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积极参加表决。由于表决采用绝对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加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加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越难,甚至妨碍议案的通过。第二,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为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后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掌握。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采取慎重态度”。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并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再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申辩。

  7.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代表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大会会议闭会期间提出。

  8.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不但规定了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享有的权利,也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会议期间活动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法律规定的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列席有关会议,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已被庄严载人宪法。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具有极高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近290万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许多人是立法的直接参与者,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责无旁贷地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宣传和执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人大代表这方面的表率作用对于在社会形成普遍的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

  2.保守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主要是:(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这些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而法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一是相当多的人分别接触上述各种国家秘密,二是代表在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中,也会了解和掌握某些国家秘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如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等。

  3.联系群众。人民把意愿和要求委托给代表,再由代表将这些意愿和要求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代表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才能真正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的意愿所在,为人民行使好权利。代表也只有密切联系群众,才会把自己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取得工作的动力,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为此,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是人民委派到权力机关的使者,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是代表的神圣权利,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不能无故出缺。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同样的,代表如果对人大审议的议案漠不关心,在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也属于失职行为。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免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当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言论,不在此范围。“不受法律追究”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来处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言行责任的规范性文件都是违宪的。而且实际上,对此还应作宽泛的理解,即代表的发言和表决,不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党纪和政纪的处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3、给予代表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经济保障、交通、通讯便利。

  • 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答:(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
  • 人大代表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答:一、人大代表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在参与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人大代表应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并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人大代表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
  • 人大代表的责任与义务
    答:1. 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秘密,并在参与生产、工作和社交活动中协助实施宪法和法律。2. 人大代表需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会议期间完成各项工作。3. 人大代表应积极参与闭会期间的统一活动,如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
  • 人大代表具有哪些法定权利和职责
    答:一,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7、在出...
  • 简述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5. 人大代表的义务包括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6. 人大代表需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并反映民意,为人民利益发声。7. 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8. 人大代表努力为人民服务,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信任。9. ...
  • 人大代表的职权与义务有哪些
    答:人大代表还享有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免责权,非经许可的人身免捕权,以及物质便利和工作保障权。二、人大代表的义务: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1.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 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人的意见和要求,...
  • 人大代表的地位、职权及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人大代表的义务:1. 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 他们需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3. 保守国家秘密是人大代表的职责之一。4. 人大代表应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5. 人大代表必须接受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 人大代表的工作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答:人大代表的义务包括:1. 积极参加人大会议,行使代表职权。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协助法律的实施。3. 与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4. 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回答有关代表工作和活动的问题。5. 协助政府推行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性质和任务的履行,人大代表...
  •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
  • 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答:人大代表的义务包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人大代表作为人民选出的代表,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无论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社会生活中,都要做到守法用法,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二、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