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外地人在廊坊落户怎么落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7-12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政府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卖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卖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买房是可以落户在廊坊的(河北省的比较好办
外省的就有点麻烦了
不过你问问卖房的那行不行他们知道)

首都周边城镇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为基本落户条件,非首都周边城镇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
2021河北廊坊落户最新政策之一:实行区域差别化户口迁移政策
在户籍管理上划分首都周边城镇(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和非首都周边城镇(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首都周边城镇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为基本落户条件,非首都周边城镇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
2021河北廊坊落户最新政策之二:合理确定首都周边城镇的户口迁移政策
“北三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3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3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参加6个月以上城镇社会保险或依法纳税6个月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021河北廊坊落户最新政策之三:全面放开非首都周边城镇的落户条件
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2021河北廊坊落户最新政策之四: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条件
在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永清县、固安县就业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人员、经组织或人社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持有人才绿卡人员、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技术工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可以凭相关学历、人才绿卡、资格证书等,在就业、居住地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2021河北廊坊落户最新政策之五: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
放开农村转移人口在本县(市、区)域内城镇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为主要指标;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六是拓宽落户渠道、简化落户程序。允许符合落户条件人员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社区公共户等处落户;全面落实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制度。
扩展资料:
1、外地户口廊坊买房条件
非当地户籍居民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
已经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
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得作为
购房的有效凭证。
廊坊买房条件
2、本地地户口廊坊买房条件
当地户籍居民已经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二、廊坊买房限购政策
1、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
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和永清县。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
住房和二手住房。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
低于30%。
4、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
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 外地人在廊坊上牌条件
    答:外地人在廊坊上牌需要提交房产证或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需要交验机动车并确认申请信息,同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身份证明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外地人在廊坊上牌条件
    答:根据廊坊市公安局居住证管理的相关要求,业主户籍不在廊坊地区的,必须提交在廊坊居住满1年以上的真实有效的居住证,不满1年的居住证。但所有人或配偶在廊坊地区拥有自有住房的,可凭房产证、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注:户口本需要查,房产证是配偶结婚证,需要公证)。对提供虚假暂住...
  • 外地人在廊坊上牌条件
    答:税费证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除非法律豁免征收。 其他相关证明:根据法律法规,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机动车登记相关证明或文件。对于非海关进口的机动车或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的免检车型,还需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综上所述,外地人在廊坊申请上牌必须满足上述所有要...
  • 外地人想在廊坊购车上牌,可以办理临时的居住证暂住证吗?
    答:外地人想在廊坊购车上牌,可以办理临时的居住证,暂住证吗?我认为外地人如果想在廊坊坐车,要喊办理临时的居住证和暂住证的话,我认为你必须要有房子,没有房子就没法办理居住证和暂住证的,如果有的话,可以办理,也可以上购买上车牌的
  • 外地人在廊坊买车有居住证新办的不到一个星期能在廊坊上牌吗?
    答:您需提交真实有效的在廊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不满一年以上的居住证,但本人或者配偶在廊坊辖区内有自有住房的可凭房产证原件、户口本,或结婚证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注:房本需核查,房产证是配偶的结婚证需公证)。对于提供虚假暂住信息的,将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 廊坊新的政策 外地人在廊坊买房给落户吗
    答:廊坊户口是被冻结了,暂时办不了,但是,有9类人是而已办理的,你百度一下
  • 外地人想在廊坊香河办牌照 需要什么
    答:自2017年9月中旬起,只要有香河居住证就可以在香河办理牌照,不需要房产,不需要居住证年限,是新版居住证就可以,就是背面带二维码的居住证
  • 外地人在廊坊上车牌要什么条件?
    答:外地人在廊坊上车牌要提交有效期在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根据公安部令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 外地人在河北廊坊买车并上河北牌照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请详细一些...
    答: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现在居住地址。职业
  • 外地人在廊坊买房条件是什么
    答:目前,外地人在廊坊购买住房的条件是、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积缴纳13个月的税单或是社保;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需要提供一年以上(13个月)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才可购房。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惟一的住房,暂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