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者的纳税管理,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城镇土地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锐)。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依照行政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 五角至七元;
(二)中等城市 四角至五元;
(三)小城市 三角至四元;
(四)县城 二角至三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规定,非农业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二十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二十万以下的,为小城市。第六条 省税务局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合理制定各类地区城镇的平均单位税额。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商业繁华程度、人口密度,基本生活设施配套状况、交通状况、城镇建设规划等因素,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省税务局制定的平均单位税额幅度内,将本地区城镇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报省税务局批准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可适当降低或提高本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但须报省税务局批准。降低额不得超过前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提高额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税额标准的,由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
(一)免征和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用的土地;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或教堂、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7、残疾人占从业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用地。
8、农业户口居民按规定标准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的住宅用地。
9、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公司)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0、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十年;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
11、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和确需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过报审批准,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使用同一土地的,按各自占用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征税额,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5、7、10项规定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无偿提供给应税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应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大城市(非农业人口50W以上的)
五角至七元;中等城市(20-50W的)
四角至五元;小城市(20W以下的)
三角至四元;县城
二角至三元;建制镇、工矿区
二角至二元。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第三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第四条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国土、测绘管理部门测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准;尚未开展土地测绘工作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而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齐全的,以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定。第五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款按纳税人使用的土地等级和与之相对应的税额标准征收,具体税额标准附后。第六条 全省土地使用税具体税额标准的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区因土地等级状况发生变化,需要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具体税额执行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同级国土部门确定的土地综合等级(尚未确定综合等级的地方,暂按商业等级)作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等级。第八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外,下列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
(三)残疾人达到从业人员总数规定比例的企业用地;
(四)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五年。第九条 除《条例》第六条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第十条 应税和免税土地不易划分清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应税单位的应纳税额。
除农、林、牧、渔生产用地、福利企业用地、开山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用地以外,免税单位和个人将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从改变土地用途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季度终了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不满一年或享受免税照顾期满恢复征税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换算计征。第十二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新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新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和非耕地,以国土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型为依据计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等级、位置、用途等情况,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新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应税土地的使用权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动登记的手续。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国土、规划、测绘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地 区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一
等二
等三
等
四
等
五
等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一
等二
等三
等
四
等
五
等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武
汉
武汉市中心
城区及开发区 20
16
12
8
5
4
3.5
3
2.5
荆
门 京山县 6543 抄洋县 5432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
汉南、江夏、蔡甸、
黄陂、新洲区)
4
3
2
黄
冈
黄冈市城区
12
96
3
2
麻城市 6432 武穴市 642
襄
樊
襄樊市城区 161310742 红安县 5432 襄阳区 742 英山县 52 枣阳市 643 罗田县 52 宜城市 643 烯水县 543 老河口市 643 蕲春县 5432 谷城县 543 黄梅县 532 南漳县 53 团风县 532 保康县 5432
孝
感
孝感市城区 128632
黄
石
黄石市城区 161310742 应城市 6432 大冶市
6
5
4
3
2
安陆市
6
4
3
阳新县
5
4
3
汉川市
6
4
宜
昌
宜昌市城区 1612108642 云梦县 52 宜都市 6543 孝昌县 53 当阳市 6543 大悟县 52 枝江市
6
5
4
3
2
咸
宁
咸宁市城区
12
9
7
5
2
远安县 543 赤壁市 642
兴山县
5
3
2
嘉鱼县
5
3
2
秭归县 543 通城县 532 长阳县 5432 崇阳县 532 五峰县 532 通山县 532
十
堰
十堰市城区 1612852 鄂州 16128642 丹江口市 6432
恩
施
恩施市城区 12108642 郧县
5
2
利川市
6
4
3
2
郧西县 52 建始县 532
竹山县
5
2
咸丰县
5
4
3
2
竹溪县 52 巴东县 52 房县 52 宜恩县 532
荆
州
荆州市城区 1610642 来凤县 532 松滋市 642 鹤峰县 532 石首市
6
3
2
神农架林区
5
4
洪湖市 632 随
州
随州市城区 12108642
公安县
5
3
2
广水市
6
5
4
监利县 5432 天门 10642 江陵县 52 仙桃 1084 荆
门 荆门市城区 1612842 潜江 1084 钟祥市 6432 建制镇及工矿区 2
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483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所以,各地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
答:不是百分之多少,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税需要根据当地的标准来进行判断,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不同,所...
答: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
答:税政二处负责贯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法规,解释税收政策,处理重要业务问题,负责重要业务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税收政策的宣传培训;组织重大税收政策的调研和所得税制改革研究;税政业务问题的研究、解答、补充和完善;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税政三处负责管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答:二、减免情形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困难性减免:(一)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和餐饮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1-6月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1...
答:湖北省2020年4月份注册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增值税。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答: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二是实施优惠政策。对老旧小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
答:小规模纳税人 简算 增值税:20万X3%=6000元 社保:至少要交1人以便年检通过,约6-8000元/人 所得税:扣除进货发票成本、费用发票、房租发票、账本工资福利总额等符合税法会计准则的开支后,缴税。
答:(1)如果是免征,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那么按照减征后的金额入账:借:税金及附加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2)缴纳时,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3、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调整至1%,如何做账务处理?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