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我的保险3 ——安行宝两全险的疑惑

kuaidi.ping-jia.net  作者:佚名   更新日期:2024-08-04
安行宝两全险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主要是针对意外伤害而作的保险。也分主险和附加险。年缴费1880元,缴10年,保险期间30年,我的是从2017年1月22日到2047年1月22日,也就是三十年,当时经理说得最多的就是百万意外保险。我想年缴费不多,保了三十年,到期无事,翻倍还本,就毫不犹豫的买了。

我仔细阅读合同时,基本保额一栏清清楚楚的写着10万,那百万保额哪去了呢?

我也只有在合同细节里去找了。

首先看的就是保险责任。

先看两种特殊情况吧。

第一种是满期保险金,就是我安全度过保险期间,保险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方案是,我已支付合同约定的的保险费之和乘以120%。

假如到2047年,我有幸安全度过保险期间,那么可以拿到的金额就是1880*10*120%=22560元。

当然,人生没有意外,就像是中了大奖,这笔保险费也就算意外捡来的钱罢了,但这却不是保险的价值。

第二种保险责任是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它的赔付方案是,我要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乘以105%来赔付,要么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先不说保险费乘以105%多,还是现金价值更划算,(肯定是第一种金额更高,搞不清楚合同为什么要这样说。)

什么是身故保险金?什么是全残保险金?难道身故和全残了还不是正式的理赔吗?合同里的意思肯定不是理赔。

这里的身故和全残,比如是因为疾病引起的,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意外身故和全残的保险金来赔付的。

当然,人生没有意外,可能性比较小;如果人生没有疾病,那就是痴人说梦了。要使保险的更有价值,那还是注意保重身体,不要染上个什么疾病让自己死亡或全残。

这是两种特殊情况下的保险责任不是这款保险的重点。

第三种保险责任,就是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保险金。

这里的身故和全残,是要看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 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 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有两种赔付方案,注意了,还有两个限制条件—— 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且身故或全残是由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的。

这两种赔付方案的不同,与被保险人年龄密切相关。

如果我因意外伤害在身故或全残时,未满75周岁,那么“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就赔付基本保额10万。如果我满了75周岁,这份保险金就减半,也就只有5万。

看到这里,不由得感叹一声,年轻就是金钱呐。但还是没有百万保险金。我继续阅读保险责任,终于在保险责任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看到了这个百万保险。但是,即使是百万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关,没满七十五岁是100万,满了75岁,就是50万。我的保险合同时2047年到期,如果能活到2047年的话,那时也就61岁,考虑75岁都多余,当然人生意外也太多,考虑哪个年纪都多余。

再细看这五条保险责任,囊括了交通工具、民航、重大自然灾害、电梯引起的身故或全残。这么多项目,貌似把人一辈子遇到的意外包括了,但是保险公司又对它们的范围作了说明。比如,首先有意外伤害的时间限制,这些意外伤害要在意外发生之日起180内以该次意外直接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才理赔。再比如,水陆交通工具这块,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的理赔,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运营4轮及以上机动车的,发生意外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的理赔。我就可以理解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现在基本都是。但是,如果外出旅游坐的大巴呢?首先大巴就是运营的4轮机动车了,那不是就在赔付之外了吗?每一项都有细节,要读懂保险,抓细节,抠字眼真的有必要了。

如果说这些都有时间或者范围限制,保险责任第八条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这条保险责任就只强调法定节假日和意外伤害这两个要素,比如乘坐了运营的大巴发生的意外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就要赔付了,如果不是法定节假日,这是不赔付的。

其实意外伤害的范围还是很广大,比如除了合同提到的意外之外,比如高空抛物致死致残的,没有找到依据,只对意外伤害做了说明—— 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

当然,至于猝死、喝酒、吸毒等自然是排除在外的。

2021年3月6日